給文學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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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先生:

《文學》第二號,伍實(2)先生寫的《休士在中國》中,開首有這樣的一段——

「……蕭翁是名流,自配我們的名流招待,且唯其是名流招待名流,這才使魯迅先生和梅蘭芳博士有千載一時的機會得聚首於一堂。休士呢,不但不是我們的名流心目中的那種名流,且還加上一層膚色上的顧忌!」

是的,見蕭的不只我一個,但我見了一回蕭,就被大小文豪一直笑罵到現在,最近的就是這回因此就並我和梅蘭芳為一談的名文。然而那時是招待者邀我去的。這回的招待休士,(3)我並未接到通知,時間地址,全不知道,怎麼能到?即使邀而不到,也許有別種的原因,當口誅筆伐之前,似乎也須略加考察。現在並未相告,就責我不到,因這不到,就斷定我看不起黑種。作者是相信的罷,讀者不明事實,大概也可以相信的,但我自己還不相信我竟是這樣一個勢利卑劣的人!

給我以誣衊和侮辱,是平常的事;我也並不為奇:慣了。

但那是小報,是敵人。略具識見的,一看就明白。而《文學》是掛著冠冕堂皇的招牌的,我又是同人之一,為什麼無端虛構事迹,大加奚落,至於到這地步呢?莫非缺一個勢利卑劣的老人,也在文學戲台上跳舞一下,以給觀眾開心,且催嘔吐么?我自信還不至於是這樣的腳色,我還能夠從此跳下這可怕的戲台。那時就無論怎樣誣辱嘲罵,彼此都沒有矛盾了。

我看伍實先生其實是化名,他一定也是名流,就是招待休士,非名流也未必能夠入座。不過他如果和上海的所謂文壇上的那些狐鼠有別,則當施行人身攻擊之際,似乎應該略負一點責任,宣布出和他的本身相關聯的姓名,給我看看真實的嘴臉。這無關政局,決無危險,況且我們原曾相識,見面時倒是裝作十分客氣的也說不定的。

臨末,我要求這封信就在《文學》三號上發表。

魯迅。七月二十九日。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九月一日《文學》第一卷第三號。

(2)伍實即傅東華(1893—1971),浙江金華人,翻譯家。當時《文學》的編者之一。

(3)休士(LAHughes,1902—1967)美國黑人作家。一九熱*年七月訪蘇返美途經上海時,上海的文學社、現代雜誌社、中外新聞社等曾聯合為他舉行招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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