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六章:政府完成人民的革命教育的幾種做法
政府自己早已努力向人民的頭腦中灌輸和樹立若干後來稱為革命的思想,這些思想敵視個人,與個人權利對立,並且愛好暴力。
國王是第一個向人民表明人們可以用何等輕蔑態度對待最古老而且外表上最根深蒂固的制度的。路易十五既通過他的革新,也通過他的作惡,既通過他的精力,也通過他的怠惰,動搖了君主制,加速了大革命的到來。當人民看到與王權幾乎同時代,而且迄今看上去與王權同樣不可動搖的高等法院土崩瓦解時,他們模模糊糊地領悟到,暴力和冒險的時代臨近了,那時,一切都變得可能,沒有什麼老事物應受尊重,沒有什麼新事物不能嘗試。
路易十六在他的整個統治期,都在談論準備著手的改革。
大革命後來果然推翻了一切規章制度,而在此以前,路易十六曾預見大多數制度已臨近毀滅。他從立法機構中除去幾個最壞的制度,不久又予以恢復:彷彿他想的只是把這些壞制度連根拔起,由別人來把它們打倒。
在他親自主持的改革中,有一些未經充分準備,就突然改變了古老而受人尊重的習慣,有時還破壞了既得權利。這樣,改革不只是推倒了阻礙大革命的重重障礙,更重要的是向人民表明怎樣才能動手進行革命,因而,改革為大革命作了準備。恰恰是國王及大臣們行動中單純無私的意圖,為害更甚;因為,最危險的榜樣莫過於出於好意,由好心人施行的暴力了。
很久以前,路易十四在敕令中便公開宣布這種理論,即王國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國家的條件被特許出讓的,國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過是身份尚有爭議、權利並不完全的佔有者而已。這個學說來源於封建立法;但是只是到了封建制度滅亡之際它才在法國被傳授,法院從未予以承認。這是現代社會主義的主導思想。看上去奇怪,社會主義首先植根於國王專制制度。
路易十四以後的朝代中,政府每年都現身說法,告訴人民對私有財產應持輕視態度。18世紀下半葉,當公共工程尤其是築路蔚然成風時,政府毫不猶豫地佔有了築路所需的所有土地,夷平了妨礙築路的房屋。橋樑公路工程指揮從那時起,就像我們後來看到的那樣,愛上了直線的幾何美;他們非常仔細地避免沿著現存線路,現存線路若有一點彎曲,他們寧肯穿過無數不動產,也不願繞一個小彎。在這種情況下被破壞或毀掉的財產總是遲遲得不到賠償,賠償費由政府隨意規定,而且經常是分文不賠。
下諾曼底省議會從總督手中接管政府時,發現20年來政府為修路而沒收的所有土地的價錢尚未償還。國家這樣欠而未還的債務,在法國的這個小小角落,竟達25萬里佛。受侵害的大所有者為數有限;但是由於土地已經非常分散,受損害的小所有者人數眾多。每個所有者都從切身經歷中學會,當公共利益要求人們破壞個人權利時,個人權利是微不足道的。
他們牢記這一理論,並把它應用於他人,為自己謀利。
從前在許許多多教區設有慈善基金會,按創立者的意圖,基金會的目的是按遺囑指定的場合及方式救濟居民。在君主制末期,由於御前會議的一紙判決,即由於政府的純粹專斷,這些基金會大部分或是被破壞,或是改變了最初宗旨。通常,發給村子的這種基金被用來資助鄰近的濟貧院。而濟貧院呢,在這同一時期,它們的財產也被改造得與創始者的目的相違迕,他們無疑是不會採納的。1780年的一道敕令授權所有這些機構變賣不同時期人們遺贈——條件是他們可以終身享用——的財產,准許他們將價值上交國家,國家應當支付年金。
據說,這是更好地利用祖先沒有充分利用的施捨。人們忘記了,教唆人們破壞活人的個人權利的最好方法,就是絲毫不顧死人的意志。舊制度政府對這些死人表現出的蔑視是後繼的任何一個政府望塵莫及的。尤其是它對此一向掉以輕心,英國人卻為此給每個公民以全社會的力量,幫助他維持死前最後意願的效力,這就使英國人對死人比對活人更為尊重。
徵集制、食品強制出售、最高限價,這些是舊制度下有過先例的政府措施。我看到,在飢荒時期,政府官員預先對農民供應市場的食品確定價格;由於農民怕受約束,不到市場來,政府官員便下達命令,強迫他們前往,否則處以罰金。
但是最有害的教育莫過於刑事法庭在涉及人民時所依據的某些形式。窮人在抵禦比他更有錢有勢的公民的侵害方面,遠比人們想象的更有保障,但是當窮人和國家打交道時,正如我在別處已指出的那樣,他們就只能找到特別法庭、有偏見的法官、倉促而虛假的訴訟程序和不得上訴的假執行判決。
「委派騎警隊隊長及其副官了解缺糧時節可能爆發的騷亂和聚眾鬧事;命令他們妥善處理訴訟案件,審判為既無上訴權又無特赦權的終審;國王陛下禁止所有法庭過問此案。」這項御前會議判決在整個18世紀期間都有效力。從騎警隊筆錄中可以看到,在這種形勢下,人們連夜包圍可疑的村莊,乘天亮前闖入民宅,不需任何憑證,便逮捕了被指定的農民。遭這樣逮捕的人常常長期被監禁而不送審;但是敕令卻命令所有被告須在24小時內受審。和我們今天一樣,這項規定既不正規,也不被遵循。
一個溫和穩固的政府就是這樣每天教給人民那種最適應於革命時代、最適合於專制暴政的刑事訴訟法。它一直開辦這類學校。舊制度始終給予下層階級這種冒險的教育。蒂爾戈在這一點上也忠實效法他的前任。1775年,當他的關於穀物的新立法激起高等法院的反抗和農村的騷亂時,他在國王的許可下發布法令,剝奪法院審理權,並將叛亂者移交重罪法庭。法令道:「重罪法庭主要用來鎮壓民間動亂,迅速處理,以儆效尤。」況且,凡遠離本教區的農民,未持有本堂神甫和行會理事簽署的證明者,均當受到追緝和逮捕,像流浪漢一樣受審判,無上訴權,也無特赦權。
誠然,18世紀的君主制統治下,刑罰雖然形式駭人,幾乎總是溫和的。人們寧願使人畏懼,不願使人受罪;或不如說,人們由於習慣和冷漠而專橫強暴,由於氣質而溫和。但是對這種速決司法的愛好只會增長。刑罰越輕,越容易忘記宣布刑罰的方式。溫和的判決掩蓋著訴訟程序的恐怖。
我掌握事實,所以敢說,革命政府使用的大量訴訟程序,在君主制最後兩個世紀中所採取的針對下層人民的措施里,均可找到先例和榜樣。舊制度給大革命提供了它的許多形式,大革命只不過又加進了它的獨特的殘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