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還好嗎?
門鈴響的時候,我正跪在花圃邊拔草,指甲縫裡全是黑泥,頭髮里雜著青草。
按鈴的什麼人聽到了我的吆喝,折進了花木扶疏的小徑。我用手遮著陽光,覷覷來人,喝,是個穿淺綠衣服的警察。
"秩序局的吧?!"我問,一面將手上的泥巴擦在藍布褲上。
他微笑著點點頭,我卻一點兒也不想笑:"你們來總不會有好事。"
他翻開手裡一個卷宗,我望望籬笆,蘋果枝才剪走,不致於伸到行人頭上;人行道上除了三兩株長了白頭的蒲公英,還算乾淨,早上取報紙時張望了一下,好像連狗屎都沒有;我的汽車,規規矩矩地停在車庫裡頭——你來做什麼?
警察先生把卷宗湊近我,指著裡頭一張影印的照片——是個坐在駕駛座上的女人。
"這是您嗎?"
還用說嗎?
"您在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分超速駕駛經過這個路口?我們將罰單寄給車主,車主回函說駕駛人不是他,所以我今天前來證實——"
"沒錯啦:"我彎身將雜草拋進竹簍,"開車的是我,不是我先生。"
警察先生開始作筆錄:名,姓,性別,出生日期,準確地址……我拎起剪刀,咔嚓剪掉蔓雜的莓果枝藤。
"您的行駛車速是十三公里,這個路口所允許的是'步行速度',也就是時速十公里;您超了三公里——"他在卷宗上塗了幾筆,說:"罰款二十馬克——。"
二十馬克,就是大約港幣一百塊,台幅三百六十塊,實在不多。莓果枝上長滿了突刺,得先把突刺剪掉,才能剪枝,否則會教人遍體鱗傷。
"不付!"我說。
"不付?"他有點驚訝,將已經套上筆套的筆又抽出來,打開已經夾在腋下的卷宗。
"不付!"我面對著他。這個看來五十多歲的人有著持別溫和的舉止,不像一般咄咄逼人的公務執行者。他的須角泛白,眼睛帶著笑意。
"為什麼?"他重新握好筆,等著我的回答。
我把剪刀扔進竹簍里,莓果藤從我手指之間"咻"的一聲彈回去。老兄,自從你們在那個路口裝了那個照像機之後,我已經接過兩次罰單了,你這是第三次。我實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個執行者,跟你發怒沒什麼意義。
"您請這邊涼椅上坐坐,"我領他到池塘邊,"我給你們秩序局去過兩次拒繳的信,我給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叢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後的池塘已經抽干,尚未注入清水,黑油油的爛泥巴上飛著細手細腳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駛時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拒繳理由是這麼寫的——"
警察饒有興味地仰頭看著我念:
第一,鎮內行駛時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這個路口突然變成十公里,而在路口前又無任何具體障礙(譬如路突)警告駕駛人時速改變。
第二,路口的標誌事實上只寫著"步行速度",並未註明"十公里速限"。
第三,即使註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車內時速儀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也就是說,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無儀錶顯示。駕駛人如我,無從知曉所行速度屬十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
第四,在前三種情況之下,要求駕駛人為三公里、五公里之超速而罰款,實在荒謬、荒誕!
本人平常乃一循規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雖然合法)的處罰,決定採取甘地和梭羅的"不合作主義",拒繳罰金。
署名:龍應台
"怎麼樣?"我問,"您的速儀上有十公里的刻度嗎?"
警察用手背擋著耀眼的陽光,搖搖頭。
"那您怎麼能知道自己開的是十三公里還是十公里呢?"
"憑感覺嘛!"
我哈哈大笑,"這種感覺,您有,我沒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邊坐下,"感覺,不能作為法律的依據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說著,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開得很好!"
"粉紅色的最漂亮!"我也站起來,準備送客,"可是法總得合理吧?!不合理的就是惡法,不是嗎?"我覺得自己義正辭嚴,理直氣壯。
他很禮貌地和我握手,"您知道,"清清喉嚨,"這樣一來,您的罰金會變得更重;下個單子來,就是四十馬克,再不繳,就是六十馬克——三張罰單就變成一百八了!"
他的後腳跟踩到了一隻垂下來的天竺葵,我的心一痛;高漲的公民道德勇氣也受到了打擊:"吔,別別別只談罰款,總有人要對我的抗議提出解釋吧?!"
他已經走到了籬笆外邊,揮揮手:
"您不會贏的,相信我!"
"惡法非法,"我倚在欄杆上伸出半個身子,大聲地對著他的背影,"惡法非法,您懂這個道理嗎?"
再見!再見!
我壓根兒不想再見到任何秩序局的人。你如果問我中國人和德國人有什麼不同,答案很簡單。中國人在街上碰到熟人打招呼時,說:"吃過了嗎?"德國人碰到一堆朋友,開口就是:"秩序還好吧:?"(AllesinOrdnung?)
中國人靠米飯過活,德國人靠秩序;所以有中國人的地方就有餐廳,有德國人的地方就有秩序局(Ordnungsamt)。
處罰十三公里的時速,這秩序局實在走火入魔了。回到竹簍邊,拎起大剪刀。好,奮鬥到六十馬克的時候,我就停止,就屈服。人家梭羅不也只坐了一夜的牢?抗議到底的代價太昂貴了,何況我也沒有那個時間……
我輕易地原諒了自己,卻再也提不起興緻繼續修剪莓果枝。氣餒地躺進傘下的涼椅,隨手翻開今天的小鎮報紙,竟然,竟然有這麼一篇報導:
大半市民落入陷阱
新置相機引起爭議
……前任市長本人亦以時速十一公里被拍照,罰金二十元,市長拒繳。消防隊隊長以十五公里時速被開罰單,他憤怒地說:
"二十公里以下,只能用大拇指來測量了。"
兩名律師正準備和市政府就此交通標誌對簿公堂,全國駕駛人協會也將採取行動。一位高級警官在接受訪問時率直地說:"如果我在那個地點被照像的話,那我非打官司打到傾家蕩產不可!媽的!"
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