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
幾乎所有的歷史學家都認為,在美國的建國史上,有3份文件堪稱偉大,這就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的理想,開始了她的獨立;《邦聯條例》確定了美國的國名,開始了她的聯合;《聯邦憲法》則使理想成為現實,使13個有著各自憲法和政府的政治實體(它們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譯為中文回頭再說)變成一個完整的實實在在的國家。不過,在1787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認為還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聯邦憲法)的必要。對於這些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尤其是那些寧願當鄉巴佬也要自由的人來說,什麼總統,什麼政府,什麼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獨立宣言》宣布的那個觀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是要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違背這些目標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這個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及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
這就是所謂「美國理想」。在許多美國人看來,只要產生並說出這個理想,他們就算有了自己的國家。所以,他們就把發表《獨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為自己的建國日。何況在《邦聯條例》通過後,他們又有了一個國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英國的承認。這當然只能靠拳頭來說話。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約》簽訂以後,這些勝利了的鄉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農民,也包括他們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便歡天喜地地一鬨而散,解甲歸田,回自己的農莊過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後,這些傻乎乎的(或者說天真的)美國人才發現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一個名副其實的國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實際上那時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既不像樣子,又情況不妙。這個「國家」沒有國家元首,沒有政府首腦,也沒有一個真正的政府。許多權力(比如對外宣戰、和約締結、外交主導、貨幣製造),是由一個一院制的議會來行使的。議會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兩職,而且權力其實很小。比如組建海軍、從各州招募軍隊、解決各州爭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同意。這就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無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國人在海上的騷擾,以及本國農民的起義,也實在承擔不起諸如協調金融貿易、調節市場流通、保衛國家安全之類的重任。原本鬆散脆弱的聯盟(UnitedStates),甚至面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沒法子,勝利之後分道揚鑣的各個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開會討論解決的辦法。這就是歷史上被稱作「制憲會議」的1787年費城會議。它的任務,是修改《邦聯條例》。因為在許多人看來,問題就出在《邦聯條例》上。
問題雖然出在《邦聯條例》上,但也是有歷史原因的。1777年通過的《邦聯條例》是美國革命時期的產物,自然存在明顯的草創性和過渡性,在許多原則問題上是含糊其辭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所謂「美利堅合眾國」(UnitedStatesofAmerica),究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結盟,還是高度自治地區的聯合?也就是說,它是1個主權國家,還是13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如果是1個主權國家,那麼,構成這個國家的13個State就是「州」,美利堅合眾國就應該叫做「州聯」(事實上也有人主張用這種方式來翻譯UnitedStates)。相反,如果是13個主權國家的聯合體,則UnitedStates就是「國聯」,State也得理解為「國家」。可惜「州聯」和「國聯」都不準確,「合眾國」(UnitedStates)既不是「州聯體」,又不是「聯合國」。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們只好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再交代一遍。
前面講過,獨立戰爭之前現在叫作「美國」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Colonies)。1754年的6月,有7個殖民地的代表在阿爾巴尼召開了一次聯席會議,原因是為了應付法國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脅。雖說這只是一次臨時的動議,卻也開始了他們的聯合。11年後,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稅法大會」,會上提出了「美利堅人」(Americans)的概念。這就有了一個籠而統之的「美利堅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屆「大陸會議」召開時,事情就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本互不相屬各自為政的那些Colonies,實際上已經變成了「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一個美利堅人的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of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屆「大陸會議」期間,又發生了第二個重大變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希爾率先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建立了自己「主權、自由和獨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屬殖民地則在兩年間紛紛效法(馬薩諸塞則在1780年6月16日通過新憲法,以取代1776年的舊憲法)。這樣一來,原來的Colonies(殖民地),就變成了具有「半國家」性質的State。這個State應該怎樣理解,是一個關鍵問題。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國家(比如歐洲國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國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薩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間,這些依據《邦聯條例》聯合起來的State,卻既不是國,更不是省,也不是後來聯邦制度下的州。為什麼不是省呢?因為他們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發表的《獨立宣言》才可以這樣說:「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為什麼不是國呢?因為他們都沒有外交權,國際社會也不承認。獨立戰爭之後,國際社會承認的,是他們的聯合體(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單個的State。所以,這時的State,準確地說是介於國與省(或州)之間的、具有「半國家」性質的「邦」。
殖民地(Colonies)變成邦(State)以後,原來的「聯合殖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應地變成了「聯合之邦」(UnitedStates)。不過UnitedStates也可以有兩種理解──邦聯或聯邦。邦聯的特點,是各邦擁有獨立主權;聯邦的特點,則是全國服從統一憲法。那麼,1776年到1787年之間的美利堅合眾國是邦聯呢,還是聯邦呢?是邦聯。因為這時並沒有全國統一的憲法,只有條約性質的《邦聯條例》。而且,《邦聯條例》明確規定,這些聯合起來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與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將其讓出。所以,我們只好把這時的UnitedStates稱為「邦聯」。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的「美利堅合眾國」(UnitedStatesofAmerica),還只是「邦之聯合」(邦聯),而非「聯合之邦」(聯邦)。組成「合眾國」的那些State,也還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聯邦憲法》通過並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本書開頭部分只好先稱其為「政治實體」。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則將交替使用這兩個概念──在說到邦聯時,稱它為邦;在說到聯邦時,稱它為州。這一點,要提請讀者注意並予以諒解。
但這只是我們今天的說法,當時的美國人是不清楚的。在費城會議上,代表們隨意換用邦聯(confederation)和聯邦(union)這兩個詞,而且一會兒說自己的邦(state)是一個國家(country),一會兒又用country指邦聯或聯邦。可見他們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堅合眾國究竟是1個主權國家,還是13個主權國家。正如馬薩諸塞代表艾爾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憲會議上所說,事情難就難在「我們既不是同一個國家,又不是不同的國家」。這其實是《獨立宣言》留下的老問題。當《獨立宣言》宣布「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理應成為自由獨立之邦」時,似乎沒有人想到要去說清楚,這究竟是13個殖民地組成1個主權國家宣布獨立,還是13個主權國家相邀湊齊了一起同時宣布獨立?不過當時並沒有人計較這些。那時,最重要的是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至於其他,也只能獨立以後再說。所以,對許多無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問題,只好相互妥協,或者含糊其辭,甚至暫付闕如。
北美獨立前,英國的抽稅政策激化了稅務官與波士頓茶黨之間的矛盾
這就留下了隱患,帶來了麻煩。按照《邦聯條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權,但可以開展貿易;基本交出軍事權,但可以組建軍隊;基本保留財政權,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徵稅,邦聯財政則由各邦按土地價值分攤;基本保留對邦內事務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交出的權力,則集中於邦聯議會。在決定邦聯事務時,每個邦各有1票表決權。除非得到9個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對邦聯的授權等於一紙空文。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由邦際委員會代行議會權力。沒有一個全國政府,也沒有國家元首。這樣看來,不但13個邦(State)具有半國家性質,就連所謂合眾國(UnitedStates),也只是一個半國家。
這倒是很對那些自由散漫、憎惡霸權的鄉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難以為繼。正如麥迪遜所說,我們其實只有兩種選擇:13個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聯合。而要實現全面聯合,就必須有一個高於各邦政府的全國最高政府,更必須有一部高於各邦憲法的根本大法。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聯條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但現在,也只能先把會開起來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