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始作俑者
5月29日,會議進入實質性階段。
揭開會議主題的,是弗吉尼亞代表愛德蒙·倫道夫。這並不奇怪,因為這次會議原本就是弗吉尼亞倡議召開的。弗吉尼亞是北美第一個英屬殖民地,建立於1607年。1776年6月29日,即《獨立宣言》發表前三天,弗吉尼亞通過了自己的憲法,並依法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是較早成為「主權、獨立、自由之邦」的殖民地之一。在當時美國的13個邦當中,弗吉尼亞是歷史最久、人口最多的一個(土地面積則居第二),在美利堅合眾國從無到有的過程中,一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他12個邦也習慣於凡事都由弗吉尼亞人牽頭。第一屆「大陸會議」選舉的主席佩頓·倫道夫,第二屆「大陸會議」選舉的總司令喬治·華盛頓和《獨立宣言》起草委員會主席托馬斯·傑斐遜都是弗吉尼亞人。在第二屆「大陸會議」上提出著名「3項建議」的理查德·亨利·李,也是弗吉尼亞人。理查德·亨利·李的3項建議是:一、起草宣言,宣布獨立;二、起草條例,建立邦聯;三、委派代表,聯合法國、西班牙共同對付英國。可見美國的獨立和建國,弗吉尼亞人功不可沒。不過有趣的是,牽頭聯合13個北美殖民地的是弗吉尼亞,後來領導分裂聯邦的也是弗吉尼亞,而1861年南北戰爭中的南軍總司令羅伯特·愛德華·李,便正是理查德·亨利·李的孫子。順便說一句,後來在弗吉尼亞討論批准聯邦憲法的大會上,這位理查德·亨利·李也是反對派領袖之一。
愛德蒙·倫道夫則是第一屆「大陸會議」主席佩頓·倫道夫的侄子。他作為弗吉尼亞行政長官率團參加制憲會議時,年方34歲,可謂風華正茂。他也是一個「帥哥」,身材高大,相貌英俊,聲音洪亮,極具人格魅力。事實上弗吉尼亞代表團也是人數眾多(僅次於賓夕法尼亞),陣容強大(均為一時之選)。而且,7人之中,除喬治·韋思提前離會,約翰·布萊爾從不發言,詹姆斯·麥克朗插不上手外,其餘4人在制憲和建國的過程中都作用極大。喬治·華盛頓就不用說了。36歲的詹姆斯·麥迪遜是「美國憲法之父」,62歲的喬治·梅森則是「權利法案之父」。沒有麥迪遜,美國憲法難誕生;沒有梅森,美國憲法不完善。正是麥迪遜和梅森的「窩裡斗」(一位弗吉尼亞代表反對另一位弗吉尼亞代表),憲法才達到了一個理想的狀態──人民對政府既授權,又限政。至於愛德蒙·倫道夫,他在制憲會議上扮演的角色頗具戲劇性。揭開會議主題,最早提出制憲方案的是他,最後拒絕在憲法草案上簽字的也是他(另外兩個是梅森和格里)。不過倫道夫雖然拒絕在憲法草案上簽字,後來卻又在代表大會上給予反對派領袖帕特里克·亨利當頭一棒,促成了憲法在弗吉尼亞的批准。
好了,現在我們知道,賓夕法尼亞和弗吉尼亞這兩個代表團各有「四大天王」。賓夕法尼亞這邊有本傑明·富蘭克林。余則羅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爾遜、古文諾·莫里斯。弗吉尼亞這邊有喬治·華盛頓。余則詹姆斯·麥迪遜、喬治·梅森、愛德蒙·倫道夫。賓夕法尼亞代表團8人,在《獨立宣言》上簽字的就有4人(本傑明·富蘭克林,羅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爾遜,喬治·克萊默),後來又貢獻了1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弗吉尼亞代表團7人,在《獨立宣言》上簽字的只有1人(喬治·韋思),但後來貢獻了兩位總統(喬治·華盛頓和詹姆斯·麥迪遜),愛德蒙·倫道夫則擔任了第一任聯邦檢察總長。兩個代表團的分量可謂旗鼓相當。
弗吉尼亞代表團人數多,陣容強,來得早(5月25日前全部到齊),因為他們是會議的發起人。1786年9月,在一次有5個邦代表出席的協調會上,麥迪遜和紐約的漢密爾頓就提出過建議,倡議召開修訂《邦聯條例》的會議。同年10月16日,弗吉尼亞參眾兩院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了發起這次會議的提案,邦聯議會則在次年(1787年)2月21日做出相應決議。所以弗吉尼亞人是有心於此,有備而來。由他們的代表團團長愛德蒙·倫道夫首先提出其實是麥迪遜起草的修約方案,那是理所當然。他們是始作俑者嘛!
不過弗吉尼亞倡議召開的這次會議卻並不好開。因為這次會議既沒有名分(或者說並非名正言順),又沒有經費,還不知道究竟有沒有前途。不錯,邦聯議會是有決議,各邦對代表團也有授權。但誰也沒有說要他們制定憲法。想想也是。制憲,照理說應該是邦聯議會的事。邦聯議會和各邦議會的意思,也只是覺得《邦聯條例》確實有些問題,因此同意13個邦都派出代表,坐在一起議一議,看看有什麼辦法沒有。顯然,所謂「制憲會議」,原本只是個「研討會」。難怪會議紀律那麼差了。有的遲到,有的早退,還有人出出進進,一會兒來一會兒不來。
代表們自己也信心不足疑神疑鬼。5月28日,會議剛剛開始,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就提出,反對將每一項表決的結果都記錄在案。因為會議過程中改變觀點是常有的事,一旦這些證據公之於眾,會議就會顯得矛盾百出。弗吉尼亞代表梅森附議。他認為這些記錄留在會上,會妨礙已被說服的代表改變觀點;公布出去,又會授人以柄,被反對派加以利用。南卡羅來納代表巴特勒想得更周到,提議禁止代表隨意對外公布會議內容。最後大會通過決議:未經許可,會議當中的任何發言都不得付印,不得發表,不得傳播。
於是,在1787年那個悶熱的夏天,代表們便只好穿著呢絨燕尾服,衣冠楚楚地坐在門窗緊閉的屋子裡開秘密會議。這說明什麼呢?說明幾乎人人都不願意外面知道自己在會上說了些什麼。而且,他們既對會外的人信不過,也對會內的人不放心。因此,借用尹宣先生(他是麥迪遜《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一書譯者)的話說,他們「寧可汗流浹背,唯恐隔牆有耳」。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制憲會議,竟然開得神秘兮兮,甚至鬼鬼祟祟。
代表們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果然,弗吉尼亞的方案一提出,反對和懷疑的意見就冒了出來。因為誰都看得出,麥迪遜、倫道夫他們的方案,名義上是要修訂《邦聯條例》,實際上是要用他們另外擬定的《聯邦條例》(其實就是《聯邦憲法》)取代原來的《邦聯條例》,用按照新《條例》組建的新政府取代原來的邦聯議會,將13個主權獨立的邦及其聯合體改造為「一個主權,一部憲法,一個政府」的統一的國家。也就是說,他們要制憲和建國。
這當然是開不得玩笑的事,大家也都有些無從下手的感覺。想事周到的南卡羅來納代表巴特勒卻敏感地意識到,弗吉尼亞方案雖然千頭萬緒,核心和前提則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建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最高政府」(NationalSupremeGovernment)。這其實也是制憲會議的初衷。這一點如果通不過,其他也就免談。因此他提議,首先討論這個問題。至於他自己,原本是反對集權的,因此也不贊成擴大邦聯議會的權力。但弗吉尼亞方案既然主張「三權分立」,把權力分割到不同部門,他也就樂觀其成。
和這位巴特勒先生來自同一個邦(南卡羅來納)的兩位平克尼代表卻有疑問。30歲的查爾斯·平克尼先生很想弄明白,倫道夫先生的意思是不是要完全廢除各邦政府;41歲的科茲沃斯·平克尼將軍則懷疑,本次會議究竟有沒有權力撇開《邦聯條例》另起爐灶。后一個問題一時無人應答,倫道夫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也很含糊其辭。他說他的發言不過拋磚引玉,具體的主張希望大家討論。反倒是賓夕法尼亞的古文諾·莫里斯作了解釋。古文諾·莫里斯說,「全國最高政府」就是具有完整和強制性運作功能的機構,而不是僅僅出於良好願望的契約性結盟。他認為,在所有的政治實體中,都必須有一個最高權力,而且也只能有一個。因此,在美利堅合眾國,最高權力應該掌握在全國政府而不是各邦政府手中。這一席發言意義重大,因為它確立了合眾國主權的獨立性和崇高性原則。
喬治·梅森(賓夕法尼亞)贊成這個意見,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反對,特拉華代表裡德則提出一個通融辦法,把「全國最高政府」改為「更為有效的政府」。可見大家都對邦聯議會的軟弱不滿,又對未來的那個政府心存疑慮。可惜里德先生的提議沒有被通過。因為什麼叫「更為有效的」,實在是說不清楚。於是,由南卡羅來納的巴特勒提議,會議進行表決並通過決議:應該建立一個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
這是制憲會議做出的第一個政治決議,會議也因此而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應該承認,這一步邁得還是蠻踏實的。因為在場的8個邦有6個贊成,紐約代表團贊成反對各半(漢密爾頓贊成,羅伯特·雅茨反對),只有康涅狄格投了反對票。5月30日這天,康涅狄格代表團只有兩位代表──老革命羅傑·謝爾曼和政治家奧立維·艾爾斯沃斯(他們的第三位代表威廉·薩繆爾·約翰遜要到6月2日才來)。這說明謝爾曼和艾爾斯沃斯都投了反對票。我強調這一點,是因為這兩位先生在制憲會議上的作用極其重要,因此提請讀者予以注意。
不過,古文諾·莫里斯提出的「聯邦主權獨立性和崇高性原則」雖然得到了支持,但這個原則如何通過具體的政府設計來體現,大家心裡還是沒有數。因此,等到代表們逐一討論倫道夫方案的具體條款時,這才發現,原來表面一致的背後是巨大的分歧。而且,分歧之大,可謂南轅北轍。或者說,猴吃麻花──滿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