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禮志上

(案:《禮志序》,原本闕佚。)

梁開平元年夏四月,太祖初受禪,乃立四廟於西京,從近古之制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太常禮院奏:「國家興建之初,已於北都置廟,今克複天

下,遷都洛陽,卻複本朝宗廟。按禮無二廟之文,其北都宗廟請廢。」乃下尚書

省集議。禮部尚書王正言等奏議曰:「伏以都邑之制,宗廟為先。今卜洛居尊,

開基御宇,事當師古,神必依人。北都先置宗廟,不宜並設。況每年朝享,禮有

常規,時日既同,神何所據。竊聞近例,亦有從權。如神主已修,迎之藏於夾室;

若廟宇已崇,虛之以為恆制。若齊桓公之廟二主,禮無明文,古者師行,亦無遷

於廟主。昔天後之崇鞏、洛,禮謂非宜;漢皇之戀豐、滕,事無所法。況本朝故

事,禮院具明,洛邑舊都,嵩高正位,豈宜遠宮闕之居,建祖宗之廟。事非可久,

理在從長。其北都宗廟,請准太常禮院申奏停廢。」從之。

天成元年,中書舍人馬縞奏曰:「伏見漢、晉已來,諸侯王宗室承襲帝統,

除七廟之外,皆別追尊親廟。漢光武皇帝立先四代於南陽,其後桓帝已下,亦皆

上考前修,追崇先代。乞依兩漢故事,別立親廟。」詔下尚書省,集百官定議。

禮部尚書蕭頃等議曰:「伏見方冊所載,聖概所存,將達蘋藻之誠,宜有楶梲之

制,臣等集議,其追尊位號及建廟都邑,乞特降制命,依馬縞所議。」

二年,中書門下又上奏曰:「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謚,

廣孝稱皇,載於諸王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伏乞聖慈,俯從人願,

許取皇而薦號,兼上謚以尊名,改置圓陵,仍增兵衛。」遂詔太常禮院定其儀制

焉。太常博士王丕等引漢桓帝入嗣,尊其祖河間孝王曰孝穆皇帝、父蠡吾侯曰孝

崇皇帝為例,請付太常卿定謚。刑部侍郎、權判太常卿馬縞複議曰:「伏准兩漢

故事,以諸侯王宗室入承帝統,則必追尊父祖,修樹園陵,西漢宣帝、東漢光武,

孝饗之道,故事具存。自安帝入嗣,遂有皇太后令,別崇謚法,追曰某皇,所謂

孝德、孝穆之類是也。前代惟孫皓自烏程侯繼嗣,追父和為文皇帝,事出非常,

不堪垂訓。今據禮院狀,漢安帝以下,若據本紀,又不見「帝」字。伏以謚法「

德象天地曰帝」。伏緣禮院已曾奏聞,難將兩漢故事,便述尊名,請詔百官集議。」

時右僕射李琪等議曰:「伏睹歷代已來,宗廟成制,繼襲無異,沿革或殊。馬縞

所奏,禮有按據,乞下制命,令馬縞虔依典冊,以述尊名。」時明宗意欲兼加

「帝」字,乃下詔曰;「朕聞開國承家,得以制禮作樂,故三皇不相襲,五帝不

相沿,隨代創規,於禮無爽。矧或情關祖禰,事系丞嘗。且追謚追尊,稱皇與帝,

既有減增之字,合陳褒貶之辭。大約二名俱為尊稱,若三皇之代故不可加帝,五

帝之代不可言皇。爰自秦朝,便兼二號。至若聖祖老君,事隔千祀,宗追一源,

猶顯冊於鴻名,豈須遵於漢典。況朕居九五之位,為億兆之尊,不可總二名於眇

躬,惜一字於先代,苟隨執議,何表孝誠!可委宰臣與百官詳定,集兩班於中書,

逐班各陳所見。」惟李琪等請於祖禰二室先加「帝」字。宰臣合眾議奏曰:「恭

以朝廷之重,宗廟為先,事系承祧,義符致美。且聖朝追尊之日,即引漢氏舊儀,

在漢氏封崇之時,復依何代故事?理關凝滯,未協聖謨;道合變通,方為民則。

且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正朔服色,尚有改更,尊祖奉先,何妨沿革。若應

州必立別廟,即地遠上都。今據開元中追尊皋陶為德明皇帝,涼武昭王為興聖皇

帝,皆立廟於京都。臣等商量所議追尊四廟,望依御札並加皇帝之號,兼請於洛

京立廟。」敕:「宜於應州舊宅立廟,余依所奏。」(案《文獻通考》:後唐之

所謂七廟者,以沙陀之獻祖國昌、太祖克用、庄宗存勖而上繼唐之高祖、太宗、

懿宗、昭宗。此所謂四廟者,又明宗代北之高、曾、祖、父也。)

其年八月,太常禮院奏:「庄宗神主以此月十日祔廟,七室之內,合有祧遷。」

中書門下奏議,請祧懿祖一室。後下百僚集議,禮部尚書蕭頃等奏,請從中書所

奏,從之。

應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以大行山陵畢祔廟。今太廟見饗七室,

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庄宗,大行升祔,禮合祧遷獻祖,請下

尚書省集議。」太子少傅盧質等議曰:「臣等以親盡從祧,垂於舊典,疑事無質,

素有明文。頃庄宗皇帝再造寰區。復隆宗廟,追三祖於先遠,復四室於本朝,式

遇祧遷,旋成沿革。及庄宗升祔,以懿祖從祧,蓋非嗣立之君,所以先遷其室。

光武滅新之後,始有追尊之儀,比只在於南陽,元不歸於太廟,引事且疏於故實,

此時須稟於新規。將來升祔先廟,次合祧遷獻祖,既協隨時之義,又符變體之文。」

從之。時議以懿祖賜姓於懿宗,以支庶系大宗例,宜以懿祖為始祖,次昭宗可也,

不必祖神堯而宗太宗。若依漢光武,則宜於代州立獻祖而下親廟,其唐廟依舊禮

行之可也,而議謚者忘咸通之懿宗,又稱懿祖,父子俱「懿」,於理可乎!將朱

耶三世與唐室四廟連敘昭穆,非禮之甚也。議祧者不知受氏於唐懿宗而祧之,今

又及獻祖。以禮論之,始祧昭宗,次祧獻祖可也,而懿祖如唐景皇帝,豈可祧乎?

晉天福二年正月,中書門下奏:「皇帝到京,未立宗廟,望令所司速具制度

典禮以聞。」從之。二月,太常埔士段顒議曰:

夫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考禮經,以求故事。謹按《尚書·舜典》曰:「

正月上日,受終於文祖。」此是堯之廟也,猶未載其數。又按《郊祀錄》曰:夏

立五廟,商立六廟,周立七廟。漢初立祖宗廟於郡國,共計一百六十七所。後漢

光武中興后,別立六廟。魏明帝初立親廟四,后重議依周法立七廟。晉武帝受禪,

初立六廟,后復立七廟。宋武帝初立六廟,齊朝亦立六廟。隋文帝受命,初立親

廟四,至大業元年,煬帝欲遵周法,議立七廟。次屬傳禪於唐,武德元年六月四

日,始立四廟於長安,至貞觀九年,命有司詳議廟制,遂立七廟,至開元十一年

后,創立九廟。又按《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

之,而立四廟。」鄭氏注云:高祖巳下至禰四世,即親盡也,更立始祖為不遷之

廟,共五廟也。又按《禮記·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語》、《春秋穀梁傳》

並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此是降殺以兩之義。又按《尚

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又按《疑義》云:天子立七廟,

或四廟,蓋有其義也。如四廟者,從禰至高祖已下親盡,故有四廟之理。又立七

廟者,緣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更封立始祖,即於四親廟之外,或祖功宗

德,不拘定數,所以有五廟、六廟,或七廟、九廟,欲後代子孫觀其功德,故《

尚書》雲「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矣。又按周舍論云:「自江左已來,晉、宋、

齊、梁相承,多立七廟。」今臣等參詳,唯立七廟,即並通其理。伏緣宗廟事大,

不敢執以一理定之,故檢七廟、四廟二件之文,俱得其宜,他所論者,並皆勿取。

請下三省集百官詳議。

敕旨宜依。左僕射劉昫等議曰:

臣等今月八日,伏奉敕命於尚書省集議太常博士段顒所議宗廟事。伏以將敷

至化,以達萬方,克致平和,必先宗廟。故《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

侯五廟,大夫三廟。」疏云:「周制之七者,太祖廟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

四。太祖,后稷也。商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

昭、二穆而已。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

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則不過五。此則天子、

諸侯七、五之異明矣。」至於三代已後魏、晉、宋、齊、隋及唐初,多立六廟或

四廟,蓋於建國之始,不盈七廟之數也。今欲請立自高祖已下四親廟,其始祖一

廟,未敢輕議,伏俟聖裁。

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議曰:

臣前月中預都省集議宗廟事,伏見議狀於親廟之外,請別立始祖一廟,近奏

中書門下牒,再令百官於都省議定聞奏者。

臣讀十四代史書,見二千年故事,觀諸家宗廟,都無始祖之稱,唯商、周二

代,以稷、契為太祖。《禮記》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鄭玄註:「此周制也。七者,太祖后稷及文王、武王與四親廟。」又曰:「商

人六廟,契及成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后氏立五廟,不立太祖,惟禹與二昭、二

穆而已。」據《王制》鄭玄所釋,即商、周以稷、契為太祖,夏后無太祖,亦無

追謚之廟。自商、周以來,時更十代,皆於親廟之中,以有功者為太祖,無追崇

始祖之例。具引今古,即恐詞繁,事要證明,須陳梗概。漢以高祖父太上皇執嘉

無社稷功,不立廟號,高帝自為高祖。魏以曹公相漢,垂三十年,始封於魏,故

為太祖。晉以宣王輔魏有功,立為高祖,以景帝始封晉,故為太祖。宋氏先世,

官閥卑微,雖追崇帝號,劉裕自為高祖。南齊高帝之父,位至右將軍,生無封爵,

不得為太祖,高帝自為太祖。梁武帝父順之,佐佑齊室,封侯,位至領軍、丹陽

尹,雖不受封於梁,亦為太祖。陳武帝父文贊,生無名位,以武帝功,梁室贈侍

中,封義興公,及武帝即位,亦追為太祖。周閔帝以父泰相西魏,經營王業,始

封於周,故為太祖。隋文帝父忠,輔周室有大功,始封於隋,故為太祖。唐高祖

神堯祖父虎為周八柱國,隋代追封唐公,故為太祖。唐末梁室朱氏有帝位,亦立

四廟,朱公先世無名位,雖追冊四廟,不立太祖,朱公自為太祖。此則前代追冊

太祖,不出親廟之成例也。

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漢、魏之制,非有功德不得立為祖宗,商、周受命,

以稷、契有大功於唐、虞之際,故追尊為太祖。自秦、漢之後,其禮不然,雖祖

有功,仍須親廟。今亦粗言往例,以取證明。秦稱造父之後,不以造父為始祖;

漢稱唐堯、劉累之後,不以堯、累為始祖;魏稱曹參之後,不以參為始祖;晉稱

趙將司馬卯之後,不以仰為始祖;宋稱漢楚元王之後,不以元王為始祖;齊、梁

皆稱蕭何之後,不以蕭何為始祖;陳稱太丘長陳實之後,不以實為始祖;元魏稱

李陵之後,不以陵為始祖;後周稱神農之後,不以神農為始祖;隋稱楊震之後,

不以楊震為始祖;唐稱皋陶、老子之後,不以皋陶、老子為始祖。唯唐高宗則天

武后臨朝,革唐稱周,又立七廟,仍追冊周文王姬昌為始祖,此蓋當時附麗之徒,

不諳故實,武立姬廟,乖越已甚,曲台之人,到今嗤誚。臣遠觀秦、漢,下至周、

隋,禮樂衣冠,聲明文物,未有如唐室之盛。武德議廟之初,英才間出,如溫、

魏、顏、虞通今古,封、蕭、薛、杜達禮儀,制度憲章,必有師法。

夫追崇先王、先母之儀,起於周代。據《史記》及禮經云:「武王纘太王、

王季、文王之緒,一戎衣而有天下,尊為天子,宗廟饗之。周公成文、武之德,

追王太王、王季,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又曰「郊祀后稷以配天。」據此言之,

周武雖祀七世,追為王號者,但四世而已。故自東漢以來,有國之初,多崇四廟,

從周制也。況商因夏禮,漢習秦儀,無勞博訪之文,宜約已成之制。請依隋、唐

有國之初,創立四廟,推四世之中名位高者為太祖。謹議以聞。

敕:宜令尚書省集百官,將前議狀與張昭遠所陳,速定奪聞奏。左僕射劉

昫等再議奏曰:

臣等今月十三日,再於尚書省集百官詳議。夫王者祖武宗文,郊天祀地,故

有追崇之典,以申配饗之儀。初詳太常禮院議狀,唯立七廟四廟,即並通其理。

其他所論,並皆勿取。七廟者,按《禮記·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

與太祖之廟而七。」鄭玄注云:「此周制也。」詳其禮經,即是周家七廟之定數。

四廟者,謂高、曾、祖、禰四世也。按《周本紀》及《禮記·大傳》皆曰:「武

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以後稷為堯稷官,故追尊為太祖。」此即周武

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故自嘆、魏已降,迄於周、隋,創業之君,追

謚不過四世,約周制也。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四

廟外,別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續准敕據御史中丞張昭遠奏,請創立四廟之外,

無別封始祖之文。況國家禮樂刑名,皆依唐典,宗廟之制,須約舊章。請依唐朝

追尊獻祖宣皇帝、懿祖光皇帝、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為定」

從之。

七年七月,太常禮院奏:「國朝見饗四廟:靖祖、肅祖、睿祖、憲祖。今大

行皇帝將行升祔,按《會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廟於長安;貞觀九年,高祖神

堯皇帝崩,命有司詳議廟制,議以高祖神主並舊四室祔廟。今先帝神主,請同唐

高祖升祔。」從之。

漢天福十三年閏七月,時漢高祖已即位,尚仍天福之號。太常博士段顒奏議

曰:「伏以宗廟之制,歷代為難,須按禮經,旁求故實,又緣禮貴隨時,損益不

定。今參詳歷代故事,立高、曾、祖、禰四廟,更上追遠祖光武皇帝為始祖百代

不遷之廟,居東向之位,共為五廟,庶符往例,又合禮經。」詔尚書省集百官議。

吏部尚書竇貞固等議云:「按《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

三廟。」疏云:「周制之七廟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太祖,后

稷也。」。又云:「天子七廟,皆據周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至於光

武中興及歷代多立六廟或四廟,蓋建國之始,未盈七廟之數。又按《郊祀錄》王

肅云:「德厚者流澤廣,天子可以事六代之義也。」今欲請立高祖已下四親廟。

又自古聖王,祖有功,宗有德,即於四親廟之外,祖功宗德,不拘定數。今除四

親廟外,更請上追高皇帝、光武皇帝,更立六廟。」從之。(《文獻通考》:庄

宗、明宗既舍其祖而祖唐之祖矣,及敬瑭、知遠崛起而登帝位,俱欲以華胃自詭,

故於四親之外,必求所謂始祖而祖之。張昭遠之言,議正而詞偉矣。至漢初,則

段顒、竇貞固之徒,曲為諂附,乃至上祖高、光,以為六廟雲。)

周廣順元年正月,中書門下奏:「太常禮院議,合立太廟室數。若守文繼體,

則魏、晉有七廟之文;若創業開基,則隋、唐有四廟之議。聖朝請依近禮,追謚

四廟。伏恐所議未同,請下百官集議。」太子太傅和凝等議:「請據禮官議,立

四親廟。」從之。(《五代會要》:和凝議曰:「恭以肇啟洪圖,惟新黃屋。左

宗廟而右社稷,率由舊章;崇祖禰而辨尊卑,載於前史。雖質文互變,義趣各殊,

或觀損益之規,或系興隆之始。陛下體元立極,本義祖仁,開變家成國之基,遵

奉先思孝之道,合據禮官議,立四親廟,以葉前文。」從之。)其年四月,中書

門下奏:「太常禮院申,七月一日,皇帝御崇元殿,命使奏冊四廟。准舊儀,服

兗冕即座,太尉引冊案入,皇帝降座,引立於御座前南向,中書令奉冊案進,皇

帝搢珪捧授,冊使跪受,轉授舁冊官,其進寶授寶儀如冊案。臣等參詳,至時請

皇帝降階授冊。」從之。

三年九月,將有事於南郊,議於東京別建太廟。時太常禮院言:「准洛京廟

室一十五間,分為四室,東西各有夾室,四神門,每方屋一間,各三門,戟二十

四,別有齋宮神廚屋宇。准禮,左宗廟,右社稷,在國城內,請下所司修奉。」

從之。其月,太常禮院奏:「迎太廟社稷神主到京,其日未審皇帝親出郊外迎奉

否。檢討故事,元無禮例,伏請召三省官集議。」敕:「宜令尚書省四品以上、

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同參議。」司徒竇貞固、司空蘇禹珪等議:「按吳主孫休即位,

迎祖父神主於吳郡,人祔太廟,前一日出城野次,明日常服奉迎,此其例也。」

遂署狀言車駕出城奉迎為是,請下禮儀使草定儀注。至十月,禮儀使奏:「太祖

神主將至,前一日儀仗出城掌次,於西御庄東北設神主行廟幄幕,面南。其日放

朝,群臣早出西門,皇帝常服出城詣行宮,群臣起居畢,就次。神主將至,群臣

班定,皇帝立於班前。神主至,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群臣俱拜。神主就行廟幄幕

座,設常饌,群臣班於神幄前。侍中就次,請皇帝謁神主。既至,群臣再拜,皇

帝進酒畢再拜,群臣俱拜。皇帝還幄,群臣先赴太廟門外立班,俟皇帝至起居。

俟神主至,群臣班於廟門外,皇帝立於班前,太常卿請皇帝再拜,群臣俱拜。皇

帝還幄,群臣就次,宮闈令安神主於本室訖,群臣班於廟庭。太常卿請皇帝於四

室奠饗,逐室皇帝再拜,群臣俱拜。四室祔饗畢,皇帝還宮。前件儀注,望付中

書門下宣下。」從之。

顯德六年七月,詔以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將祔太廟,其廟殿室宇合添修

否?國子司業兼太常博士聶崇義奏議曰:「奉敕,為大行皇帝山陵有期,神主祔

廟,恐殿室間數少,合重添修。今詣廟中相度,若是添修廟殿一間至兩間,並須

移動諸神門及角樓宮牆仗舍,及堂殿正面檐栿階道,亦須東省牲立班位,直至

齋宮,漸近迫窄。今重拆廟殿,續更添修,不唯重勞,兼恐未便。竊見廟殿見虛

東西二夾室,況未有祧遷之主,欲請不拆廟殿,更添間數,即便將夾室重安排六

室位次。所有動移神主,若准舊禮,於殿庭權設行廟幕殿,即恐雨水猶多,難於

陳設。伏請權於太廟齋宮內奉安神主,至修奉畢日,庶為宜稱。又,按《禮記》

云:廟成則於中屋刲羊以釁之,夾室則用雞。又,《大戴禮》及《通典》亦有夾

室,察文觀義,乃是備廟之制。況新主祔廟,諸經有遷易之文,考古沿今,庶合

通禮。伏請遞遷諸室奉安大行皇帝神主,以符禮意。」敕依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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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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