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故事中一些疑點的背景解釋
在1983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小學5年制,沒有學前班之類的,那時的小學基本只學語文和數學,其他東西學校可以自行按能力安排教學,但考初中時不考。所以只要早一點讀書,16歲讀大學20歲畢業並不特別,我身邊就有不少這樣人。
另外在90年代以前社會風氣很保守,很罕見離婚,夫妻感情破裂為理由是不被法院接受的,一般都扔回去給雙方家長或單位做調解工作,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要沒有被抓住婚外情或家庭暴力的話,幾乎鐵定不會判決離婚,所以當時怨婦的口號就是「我拖死你!」在那個年代婦女失貞是千夫所指的惡行,就算被強姦,婦女自己也要承擔招蜂引蝶的責任。失貞婦女幾乎不可能找到正常一點的丈夫,出路一般就是嫁給農民、殘疾人之類,或終身不嫁,就算離異的男人都不會要失貞的婦女,當然離異女人處境會好些。
當時結婚需要單位介紹信,沒有就業的青年需要居委會介紹信才能結婚。農村童養媳或早婚的人常常不登記,一些舊社會過來的夫妻也不會去登記,還有一些人圖省事也不登記,結婚不登記是個常見現象。不過這在當時不算嚴重問題,只要你不離開當地去外地酒店開房,沒有結婚證不會影響正常生活,甚至不影響在單位分房。當時只要你舉行了婚禮,你的婚姻就合法了,至少在當地是屬於合法的,當然這種合法性並不全國通用。其實在現在的國家法律里也承認這種「事實婚姻」,就是在分手財產分割上界定的有些模糊。其他權利基本等同登記夫妻。
當時社會環境下工作、住房都是國家安排的,當然你也可以自己聯繫到接收單位或自己找個地方搭個窩棚,那時對違法建築管理不嚴,一般沒有人管。80年代中後期國家的私營經濟還沒有形成規模,我印象中甚至沒有完全合法,所以當年才產生大批頂著紅帽子的私企(掛靠政府單位),由此產生的企業所有權問題在90年代末集中爆發成為當時社會焦點。我記得企業用工招聘是80年代末特區首創的吧?以前都是企業向勞動局上報用工計劃,由勞動局統一安排,所有的政企員工包括搞衛生的大媽都是正式員工。青年找工作的途徑是個是畢業分配,一般只包括中專、大專、本科以上,高中以下要向居委會申請,由居委會上報勞動局備案,等待分配。所以當初一個專有名詞叫「待業青年」。在故事中筱月沒家沒錢沒親人沒工作,是無法獨立生活的,加上**的問題,所以她沒有逃跑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