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汝寧府的資料以及《唐律》中十七禁五十四斬的內容
?汝寧府,唐蔡州。上蔡、西平、確山、遂平、平輿為屬邑。至元七年,省遂平、平輿入汝陽,隸汴梁路。三十年,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顏言:「蔡州去汴梁地遠,凡事稽誤,宜升散府。」遂升汝寧府,直隸行省,以息、潁、信陽、光四州隸焉,復置遂平縣。(抄籍戶口闕,至順錢糧戶數七千七十五。)領縣五、州四。州領十縣。
縣五
汝陽,(下。元初廢,後置蔡州治此,仍復置縣。)上蔡,(下。)西平,(下。)確山。(下。)遂平。(下。元初省入汝陽,后復置。)
州四
潁州,(下。)唐初為信州,后改汝陰郡,又改潁州。宋升順昌府。金復為潁州。舊領汝陰、泰和、沈丘、潁上四縣。元至元二年,省四縣及錄事司入州。后復領三縣:
太和,(下。)沈丘,(下。)潁上。(下。)
息州,(下。)唐初為息州,後為新息縣,隸蔡州。五代至宋皆因之。金復置息州。舊領新息、新蔡、真陽、褒信四縣。元中統三年,以李璮叛,廢州。四年,復置。至元三年,以四縣併入州。后復領二縣:
新蔡,(下。)真陽。(下。)
光州,(下。)唐初為光州,后改弋陽郡,又復為光州。宋升光山軍。元至元十二年歸附,屬蘄黃宣慰司。二十二年,同蘄、黃等州,直隸行省。三十年,隸汝寧府。領三縣:
定城,固始,(下。宋末兵亂,徙治無常。至元十一年復舊治。)光山。(下。兵亂地荒,至元十二年復立舊治。)
信陽州,(下。)唐初為申州,又改義陽郡。宋改信陽軍,端平間,兵亂地荒,凡四十餘年。元至元十四年,改立信陽府,領羅山、信陽二縣。十五年,改為信陽州。二十年,以羅山縣當驛置要衝,徙州治此,而移縣治於西南,號曰羅山新縣,今州治即舊縣。戶三千四百一十四,口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一。(至元七年數。)領二縣:
羅山。(倚郭。)信陽。
十七禁五十四斬
其一: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按不伏,此謂悖軍,犯者斬之。
其二:呼名不應,點時不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此謂慢軍,犯者斬之。
其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此謂懈軍,犯者斬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此謂構軍,犯者斬之。
其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此謂輕軍,犯者斬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弊,此謂欺軍,犯者斬之。
其七:謠言詭語,捏造鬼神,假託夢寐,大肆邪說,蠱惑軍士,此謂淫軍,犯者斬之。
其八:好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軍士,令其不和,此謂謗軍,犯者斬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
其十:竊人財物,以為己利旦丹測柑爻紡詫屍超建,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謂盜軍,犯者斬之。
其十一:軍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探聽軍機,此謂探軍,犯者斬之。
其十二: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泄於外,使敵人知之,此謂背軍,犯者斬之。
其十三:調用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謂狠軍,犯者斬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攙前越后,言語喧嘩,不遵禁訓,此謂亂軍,犯者斬之。
其十五:托傷作病,以避征伐,捏傷假死,因而逃避,此謂詐軍,犯者斬之。
其十六:主掌錢糧,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結怨,此謂弊軍,犯者斬之。
其十七:觀寇不審,探賊不詳,到不言到,多則言少,少則言多,此謂誤軍,犯者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