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章 鍾國強的四個立法提案

第一百三十章 鍾國強的四個立法提案

大元帥府中,孫中山親切接見了急匆匆從惠州前線趕回來的鐘國強。他一邊順手翻著鍾國強上呈給他的《未來國民政府之發展綱要》一邊向鍾國強詳細詢問著關於某條綱要的具體實施想法。當他看到鍾國強的政治綱要中提出儘快設立《土地法》,《勞資法》,《全民義務教育法》,《物權法》時,不由大感觸動道:「嗯,劍雄,你要求儘快設立的這四個法,想法很好,關於這四個法律的內容細則及實施細則你可有腹案?」。「回稟大元帥,有的!」鍾國強挺直身子,畢恭畢敬的點頭回答孫中山道。孫中山笑著看著鍾國強,充滿鼓勵的對他道:「哦,簡明扼要的說說看吧!」。

「至一大以來,雖然我黨提出了平均地權的口號,但落實到實際上的操作幾乎沒有,幾乎全靠農協會會員們自己發動的二五減租運動在實行,而這個二五減租很抽象,凡租便減百分之二十五,很難說科學和公平,地主和農民雙方都有怨言。而一部分不開明的地主更是怨毒深重,私自動用私人武裝,甚至鼓動地方民團屢屢挑起釁端,破壞廣東一地的社會公共安全和族群和諧。

究竟原因,都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個關於土地改革的明確的法律訂立及執行過程來保證平均地權主義正確的施行,來讓地主和農民都看清楚,政府的平均地權主義究竟是要怎麼一回事,它包含的內容究竟是什麼,什麼樣的平均地權行為,才真正是政府所提倡的和出發的初衷」。

「嗯,不錯,繼續」孫中山面色古井不波的示意鍾國強繼續往深處講透他的想法。鍾國強喝了一口茶水,繼續道:「所以,我建議在縣鄉一級設立專門的土地改革辦,將我黨主義中核實地價一案用政府的強制力來保證執行,凡經政府請社會上有專業經濟及土地買賣經驗,且經地主認可的知名人士確定的土地地價,地主一律不得再行違背。否則則依據訂立的土地法懲罰性的強行沒收其土地及全部私人財產!」。

聽了鍾國強的想法,孫中山不由出言質疑道:「現在我廣東革命政府財政緊張,若評估的地價過高,無法收購,我們又怎麼辦呢?」。鍾國強早已胸有成竹的答道:「公私合租!」。「哦,怎麼個公私合租?」孫中山大感興趣的問道。

「地主無非就是靠土地出租營生,我們可以查他的賬簿,以他過去十年中,豐歉之年平均的合理租息定出一個均價,然後將他的土地租借二十年。我們再以比這個平均租息略高的價格轉手把土地租給農民。二十年後,我們一次性發給地主剩餘的補償款,款清則土地劃歸國家所有。

當然,將來我們還可以用相當的物資來抵替地款,比如,可以用大米,煙草等田地上生產出來的農作物來抵替地款。如果真能讓農民脫離地主租息的壓力,農民在合理的負擔下,就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在國家的土地上自由種植和支配自己中意的農作物,,當然,這些農作物不一定是大米,還可以是一些價值高,市場急需的經濟作物,比如煙草,蠶桑,甘蔗什麼的,苟能如此,說不定二十年後,政府還清地主的地價款還綽綽有餘」。「啊,這樣子。。。」孫中山不由陷入了沉思當中。鍾國強則靜靜的望著孫中山等待著他發表對自己關於處理土地改革問題的看法。

過了一會,孫中山顯然是關於這個問題有了腹案,他沖鍾國強笑了笑道:「嗯,還不錯,我們再來談下一個問題,勞資法中設立勞資裁判法,是否也是由政府出面對勞資糾紛進行公平調停呢?」。「是的!」鍾國強忙神態恭謹的回答孫中山道:

「同樣是政府出面請經資方和工會均認可的經濟專家,對於十年來廣東一地該行業的平均合理工資水平做考察,訂出一個合理的工資定額。然後組織資方和工會進行會商以期雙方達成協議,若雙方都不肯妥協,則由政府的勞資辦根據定出來的該行業工資定額強制執行最終的工資標準,勞資雙方都不得有異議,對有異議者,以破壞社會公共安全罪定罪核刑!」。

「好」孫中山難得的贊了一聲道:「目前,廣州一地最讓我頭疼的就是勞資糾紛和土地租息糾紛,以至於我前幾月和劍雄談論廣州之地時說到廣州一地是我黨的死地。沒想到,照劍雄這麼一清理,成為福地也說不定啊!快,接著談談全民義務教育法和物權法」孫中山聽得臉上放光的道,顯然鍾國強的提案讓他對解決廣州一地的疑難政治糾紛有了新的處置手段和新的思路。

鍾國強略微休息了一下,繼續挺直身子道:「雖然我黨也在廣東成立了平民教育運動委員會,負責全省的平民教育。但規模太小,因此,我建議在稅收中增收教育稅用來普及義務教育,用工會和農協會為單位,組織工人農民每周用半天來識字讀報,這半天是權利也是義務,凡違背者,按義務教育法進行嚴懲!同時,開辦國立的小學,小學生讀書上學一律免費,教育費用由國家補貼。另外,還可以考慮和一些工廠合作開辦公私合營的技工學校,專門學習研究某一行業的生產技術,做到將來真正的學有所用」。

「嗯,不錯,設想很好,與工廠合作,開辦技工學校,讓學生學有所用,一出來就能用自己所學為國家做貢獻。嗯,下面那個物權法,你說說看,關於這個法的單獨立法,我還是有點不明白,劍雄你為什麼要單獨就物權立個法呢?

我看到你第一句就是國家及集體的利益優先於一切個人及私人的利益及物權,第二句又是私人的合法物權在不違背第一條的情況下神聖不可侵犯。既然是物權法,你為什麼又在物權法的第一條開章要強調這麼一句呢?這豈不是有自相矛盾之嫌!」孫中山讚賞了鍾國強一句,但是馬上就鍾國強的物權法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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