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合同、補足薪水差價
從阿里·漢接手中國隊的那一刻開始,外界圍繞著他與足協簽訂的合同一直在大做文章,一是猜測其年薪,二是猜測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早在2002年12月21日中國足協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阿里·漢為中國隊主教練時,雙方當時還沒有在合同上正式簽字!在阿里·漢與足協正式簽約之後,對於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與內容曾進行過兩次修改。外界當時炒作的「將東亞四強賽、亞洲杯賽作為考察阿里·漢的『試金石』」一說其實是不存在的。而且也不像外界傳說的那樣,雙方簽訂的是「階段性的合同,根據比賽成績來決定續約與否。」當初,「二次赴歐」面見阿里·漢時,在涉及具體合同條款時,中國足協僅有副主席南勇、國家隊辦公室主任朱和元兩人在場,即便是翻譯董錚也未能參加,因為阿里·漢的律師、經紀人中有人會說中文,所以有關合同的具體內容,足協內部真正的知情者只有南勇和朱和元。當然,在合同完成之後,足協的其他幾位副主席也有所了解。此後兩次更改合同相關細節,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雙方簽訂合同時,亞足聯尚未決定德國世界盃預選賽提前到2004年2月開始,而且採用的是一月一賽制。合同的有效期則延長到了2006年世界盃賽開始之前。一個確切的情況是,在與阿里·漢的合同里,中國足協並沒有明確將「亞洲杯賽上中國隊必須進入四強」的要求寫進合同條款,只是提出了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大意是:足協可根據中國隊在亞洲杯賽上的表現,有權作出新的任免決定。值得注意的是,足協在合同中提出任免的依據是「表現」而不是「成績」,這就大有文章可作。合同中惟一明確的一點就是:如果中國隊在世界盃預選賽中未能出線,則合同自動中止,足協將不支付任何違約金。一旦最終獲得德國世界盃參賽權,則雙方重新就合同事宜展開商談。導致足協做出選擇阿里·漢這一決定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報酬。當初,阿里·漢面見足協官員時,年薪要求其實並不低,但按中國足協目前的經濟情況,根本無法滿足其要求。但阿里·漢最終做出了較大的讓步,而足協相應地也通過延長合同時間的辦法來滿足他這方面的要求。這樣的規定對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一方面,足協在無法直接滿足阿里·漢薪水要求的情況下,以延長合同時間的辦法每月支付薪水,只要帶隊成績好,阿里·漢就可以拿到自己理想的薪水。另一方面,如果阿里·漢帶隊中途出現閃失,合同自動中止,對足協來說也「不虧」,無需支付違約金。而一旦最終拿到世界盃入場券,雙方重新坐下來商談合同,到那時再給阿里·漢增加薪水也合情合理,外界也不會有什麼意見。所以,選帥小組採取的是一個相對比較明智與合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