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倫理與快樂

道德、倫理與快樂

有句老話說:「愛和戰爭中沒有公平不公平。」可見,人們認為親密關係與公平不搭界。這也充分說明,我們今天把性與倫理相提並論,已經是前所未有的創舉了。我們在《聖經》中就曾讀到大衛王如何與拔示巴(Bathsheba)通姦,又如何把她丈夫烏利亞(Uriah)派到前線,而且一準派到戰鬥最激烈的地方,好讓他不能生還——結果,事實果真如此。大衛照樣當他的國王,可是根據《聖經》的法律,女子有了婚外性關係,卻要以亂石砸死。這些都是很極端的例子。但是,我們從前人繼承的統治關係中的確包含不公正而且麻木的強制的道德。依這種道德,法則對當權者和無權者是完全不同的。說到性,有時人們以自然為借口,為這種雙重的道德標準辯護——既然女人有了性就會有身孕,而男人則不會有身孕,那麼在婚外性關係中懲罰女子而放過男子,也便情有可原。但是,如果真是為了防止婚外生育,那麼對婚外導致女子懷孕的男子嚴懲不怠,同樣能達到目的。而且,在道德的幌子下,統治關係社會中的婦女在要不要孩子這個問題上往往沒有發言權——也就是說,生孩子不是可以由她們自己的意願所決定的。所有這些都使我們回想起在第一編中所看到的:為了嚴格控制婦女的性生活而制訂的種種條條框框,並不是要捍衛道德,而是要確保男子擁有女子的性服務和性以外的服務,以及她們生育的所有孩子。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傳統性道德的真正基礎。因此,我在這裡特意使用了性倫理一詞,以示區別。我並不認為,我們應該完全拋棄道德這個詞。我們需要的是重新界定道德——正如我們需要重新界定其他一些基本概念(包括愛)一樣。但是,性道德一詞帶有太多的統治關係烙印,要對之重新界定尚需很長時間。我們現在又迫切需要制訂新的性準則,這不僅是為個別的女子和男子,而且是為社會政策的制訂者所制訂的——我們現在面臨著一種由性傳染的致命疾病,這種疾病已經在大肆蔓延,因而這種需求就更緊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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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的歡愛:女性肉體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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