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我是破壞別人幸福生活的兇手(2)
我們如何從我們的義務的婚姻中體驗幸福?我們不應對自己的婚姻生活本身的幸福抱過大的奢望,我們既然已經選擇義務,我們就應對義務有深刻的理解。在婚姻中也就是在義務中,因而婚姻的存在並不以我們自己是否絕對幸福為前提,婚姻的存在以我們的義務感為前提,如果結婚雙方都想從婚姻中為自己獲得好處(諸如:幸福、快樂等)那麼這個婚姻就一定是不成功的,如果婚姻雙方不是為了自己從中獲得好處而結婚,相反他們結婚就是為了奉獻愛給另一個人,就是為了族類延續了義務,那麼他們的婚姻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為婚姻就是義務。那麼,在這樣的義務生活形式中我們如何體驗幸福?——當我們白髮蒼蒼,當我們已經蒼老,在金色的夕陽下,我們坐在街邊花園的台階上,我們看著我們幼小的孫子在遠處蹣跚地走著,他的手在陽光中一晃一晃的,他黑色的頭髮上閃動著陽光的色澤……這時我們會體驗到一種莫名的東西,我們感到了生命的延續,感到了「未來」的力量,感到了希望,這就是幸福。我們對自己說,這就是幸福,儘管我們已經蒼老,儘管無情的皺紋已經布滿了我們的臉頰,儘管我們的孫子——他手上握著的陽光像鏡子一樣照在我們的臉上,在他的目光中我們的蒼老像大街上的廢墟一樣無處躲藏。相比較而言,試婚則是為了逃避義務(生育、撫育以及對於婚姻另一方的義務),逃避將自己作為族類的手段而不再是自己目標之宿命的形式。這是現代人為自己保留自由——在婚姻中而又保留自由的一種形式。它是妥協的結果,因而作為自由它是不徹底的自由,它並不像我們想當然的那樣是完全自由的,其實它也有自己的束縛形式,只是這種束縛來自於我們的更為自覺的自律,而不是結婚證帶來的他律。作為義務,它是不徹底的義務,試婚給「分手」留下了可能,因而絕大多數的試婚者並不生育。在這種情況下,試婚者的義務就是不徹底的,他們的義務只是在試婚期間彼此忠誠的義務,他們的目的依然是自己的幸福,這樣的義務和生育帶來的義務——一種無償的無私的義務是不同的,是一種不徹底的義務。婚姻對於人類來說永遠是一種宿命,一種以自由的方式放棄自由的宿命,一種以目的者的身份降格為手段者的身份的宿命,一種以愛情的自律換取法律的他律的宿命,一種以自己的幸福換取族類延續的宿命。對此人類無以逃避。因而試婚這種形式是不可取的,它不是對宿命的反抗,也不是對宿命的接受,而是對宿命的逃避。許多試婚者以為這樣可以和幸福結緣。其實相反,試婚者真正幸福的是很少的,因為試婚的出發點就是對「幸福」的不信賴,試婚者多隻相信當下而對永恆、終極這樣的辭彙毫無興趣,他們多是為當下的快樂而用盡全力的人,他們哪裡還有時間為明天的幸福作出努力,他們只是生活在今天,他們絲毫也不願意花費今天的一點兒時間為明天的幸福作任何的準備。這樣的人是自私的,因而他們不可能給其他人以幸福和歡樂,這樣的人結合在一起,就不可能互相給予歡樂和幸福,對於他們來說幸福、歡樂、自由自己享用才叫幸福、歡樂、自由,他們怎麼捨得將這樣寶貴的東西交給別人而不自己享用呢?因而和這樣的人結合(試婚)你的歡樂不可能增加一分,你的幸福也不可能增加一分。試婚給你的幸福感、歡樂感其實都是一種錯覺,這種歡樂感和幸福感是你一個人也可以擁有的,因為它其實是你自己給自己創造的。試婚中的你依然是一個人的你,你的歡樂依然只是來自你自己。既然如此,我們有什麼理由試婚呢?僅僅為了感官的「幸福」嗎?所以,年輕人,當他帶著自己的女朋友到我這裡來,當他們為了自己的幸福而準備結婚的時候,我就對他們說,不要結婚。在我看來,為了自己的幸福而結婚終將導致不幸。其實,現實中的人們並非沒有認識到這一點。例如,人們為什麼需要婚禮呢?婚禮是一場表演,它除了對那些默默無聞但是卻有極強的表演**的人有一點兒心理上的安慰,其實對於更多的人它是沒有意義的。但是人們依然在繼續著各種各樣的婚禮(這其中有多少是迫於習慣的壓力),女人穿上婚紗,在料峭的寒風中站立,在酒店門口等待著客人的光臨,她是出於盛情嗎?不是,她在等待那些給她佔有新郎——他的身體以及靈魂——這一事實作證的證人,對於那些證人的到來她當然是迫不及待的,她準備好了豐盛的酒菜外帶最熱情的笑臉——這天她將自己打扮得出奇的漂亮——這證明她值得那些前來作證的人出場。而後她就開始在對新郎的佔有中衰老。這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沒有人作證,保證她終生都可以佔有他,她怎麼敢做?反過來對於新郎來說也是如此。現在想起來,大概所有的結婚的人都是心理緊張的,他們都在害怕婚後的不幸——被拋棄是他們所能想到的不幸中的最大的不幸。所以他們要找這些證人來,證明他們互相之間的佔有關係。從這個角度,我們會發現婚姻本身是多麼的不幸——它是焦慮的起源。一個證人出席了他們的婚宴,他對新人說,祝你們白頭偕老。這個時候他實際上是在擔心這對新人會勞燕分飛,就如我們不會祝福一個兒童身體健康一樣,我們祝福一個老人身體健康其實是想他快要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