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國民法典離我們有多遠(3)
我說:「由於一些判決沒有充分聽取行業部門的意見,加上某些法官的素質低下,有些官司判了,的確沒起到好的社會作用。所謂輸了官司、贏了理,就算官司輸了卻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有些文化圈內人士為法官不懂行、根本沒有資格判這類案子,為此才引出了筆墨官司筆墨打的討論。在這種情況下,您能不能十分肯定地回答我,筆墨官司到底該筆墨打還是法院打?」王利明十分肯定地回答:「筆墨官司一定要法院打,但是,要充分聽取這個行業、階層、圈內人的意見。同時也要充分地尊重創作、評論的規律。你不到法院,那麼通過什麼方式解決呢?」「雙方論戰呀!」我笑著接話。「論戰到什麼時間呢?可能論戰到幾十年都不會有一個結果。」「就像魯迅那一代人那樣?最後還是存疑,不了了之。」「但是,現在時代不同了,節奏飛快,日新月異。舊的問題還沒解決,新問題又來了。再者,那個時代沒有人格權法,這種權利的觀念也很薄弱。」「論著論著就叫罵起來,所以魯迅可以痛打落水狗,可以罵對方是『走狗』。」王利明說:「在現代社會,沒有其他的途徑最能有效地解決紛爭、糾紛,只有通過司法。有人說作家自己搞仲裁來解決,可是仲裁不服呢?還要找法院。最後仲裁要執行呀!執行不下去呢?也要找法院。過去我們都通過領導解決,那就是看哪一級領導說了算的問題。那當然是官大的說了算。」懲罰性賠償:罵一句賠兩千,打一拳罰五千「既在訴訟就會有判決,損害賠償是自然的。就精神損害賠償來說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呢?就近年來的案例來看,法院的判決差別相當大,有判10元,有判萬元的,有判幾千萬的,給人感覺特別亂。」我說。王利明笑了,說:「精神損害賠償,世界各國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尺度。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本身是對精神痛苦的撫慰,而精神痛苦是因人而異的。同一種行為針對不同的人,其結果也不同。有人可能無所謂,有人可能痛不欲生。所以精神損害賠償要參照各種因素來確定。比方:加害人的主觀惡意、狀態以及他的經濟狀況,總讓他賠得起吧!另外,還要看受害人的受損害的程度等。」「但是,法律總得有一個差不多的標準吧!一個名譽權官司打了三、四年,最後法院判下來了,才賠1千多塊錢,讓人覺得勝訴和敗訴都無所謂了,覺得一個人的名譽也太不值錢了!」王利明說:「在這裡要區別一個概念。我們所說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對精神痛苦的慰藉,而不是某人名譽的『標的』。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是恢複名譽,這可能比金錢更重要。如果簡單地認為是賠償名譽的話就錯了,名譽是無價的,人格也是無價的。10塊錢不少,20萬也不多。」王利明從抽屜里拿出一份資料,說:「上海有一個因非法搜身的案子,一審判決賠償20萬,二審賠1萬,引起了轟動。我說,這差異也太大了,顯得不太嚴肅。」「是的。」王利明說:「這樣是不嚴肅。有人大代表提出,搜一下身就賠20萬,那麼事故壓死一個人應賠多少?國家規定各種費用加起來才幾萬塊錢。上海高院的副院長和我探討這個問題,我說不能簡單地認為一個人的名譽就不值20萬元,人格是無價的,這和汽車壓死人所支付的安葬費是兩回事。」「那麼,精神損害賠償到底多少合適呢?法院判決時最終還是要給一個具體的數字。」王利明說:「我最近的確正研究這方面的問題。既然人格無價,賠多少都不合適,也不能得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數字,我建議可以採用一種懲罰性賠償的辦法,這就可以確定一個準確的數字了,通過懲罰性賠償代替精神損害賠償。廣東規定侵犯他人人格尊嚴賠償5萬以上;而上海規定賠償5萬元以下。這些規定其實都帶有懲罰性質,這裡面也包含了對精神損害的撫慰,這種作法在美國比較流行。法官認為我沒辦法確定你有多大的痛苦,即使我能確定你有多大痛苦,我也沒辦法用金錢來衡量。我乾脆對加害人進行制裁,對受害人進行撫慰,並且規定了明確的金額。比方:罵一句賠2千,打一拳罰5千。」「好!」我樂了,「是美元吧!換算成人民幣就好了!不少了。」王利明說:「這錢就直接給受害人,這是對打人的人一種制裁,不要受害人證明什麼,只要你證明被打了一拳就可以了。在中國有個案例,一個男人在大街上打了一位女士耳光,大家都可以證明。這位女士到法院告,法院說你得把醫藥費、醫院的證明、傷害的證明拿來,否則我無法判,因為《民法通則》規定人身受到傷害是要根據這些進行賠償的。在最高法召開的討論中,我講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打一耳光不可能住院,也不可能產生什麼醫藥費,如果有傷害證明就構成犯罪了。但是在大庭廣眾之下打一位婦女,是侮辱性的,侵害了人格權,這還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嗎?」我不住地點頭,說:「在中國也應當搞懲罰性賠償,那麼多少才合適呢?」王利明答:「中國各地的情況不同,應當區別對待,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應當有所不同。但是,基本原則是既能補償受害人,又能遏制加害人,起到懲戒作用。同時也要加害人能承受得了,要能拿得出來,可又讓他感覺到心疼,這個數字才是合理的。」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