稟父母(道光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2)

稟父母(道光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2)

曾氏的第五女,幼殤。第六女名紀芬,晚年號崇德老人。曾氏六個女兒,惟此女命好。

她的丈夫聶緝,為湖南衡山人,其父以翰林分發廣西做知縣,官運不太好,止於知府。

聶緝則做過江蘇、安徽、浙江巡撫。晚年又在上海開辦恆豐紗廠,為中國近代一著名實業家。

紀芬二十四歲出嫁,生七子五女(其中一子三女早夭),壽過九十,五世同堂。

曾氏五個成年的女兒,有四個出嫁后都不幸福,不幸福的主要原因是丈夫不理想:兩個花花公子,一個脾氣不好,一個身體孱弱早逝。

一向善於識人的曾氏反而不善識婿,這是什麼原因?原因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曾氏選的是親家,而不是女婿。

曾氏女兒的婚事,都是父母或祖父母定的。那時女婿本人很小,無法識別,識別的對象便只有其父了。

說起五個親家來,個個都不錯:四個翰林,一個名學者,且都是湖南人,知根知底。

曾氏相信遺傳和家教的力量,以為兒子肖父,長大后一定會不錯。殊不知,遺傳只是相對的,變異才是絕對的;父親儘管不錯,但家教和家風卻不一定都好,況且家庭的影響力也不如社會的影響力大,故而失誤。

其二,一旦定親,便不能改悔。這種傳統的習俗害了曾氏及其女兒。比如袁秉楨,未娶妻先買妾,如此荒唐之人,豈能再將女兒給他?

以現在的觀念來看,此事很好處理,斷了就是;但在當時,卻不能這樣處置。

又如郭依永,二十一歲便死了,估計是結婚時便已重病在身,本應推遲婚期,或乾脆廢除婚約,但當時也不能這樣做。

第三點是不能改嫁。紀純當丈夫死時才二十四歲,完全可以再嫁人,重新規劃一生。

紀琛當丈夫死時只四十四歲,也可再婚。但當時因婆家和娘家的聲望,她們都不能這樣做。

所以,客觀地說,是"父母之命"、"幼小定親"及"從一而終"的舊習俗害了曾氏和他的幾個女兒,倒不是曾氏本人的眼光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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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浩明評點曾國藩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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