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尊嚴――從周一超的極端到張先著的維權…
兩部法規的修改兩部法規的修改,已經邁出了消除歧視的第一步,它讓我們這些攜帶者,看到了希望,雖然以後的路還很長,但還好我們有夢做翅膀!記住該記住的,忘記該忘記的;改變能改變的,接受不能改變的。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直接暴露出一個問題:我國公務員體檢標準缺乏一個全國通用的標準。每個省在很多細節都各自為政,某省居然規定女性必須**對稱。這個標準後來被廢除了,我想當時執行的時候也應該有些難度吧!隨後,人事部開始著手制訂通用標準。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就《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在兩部網站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期間收到數千封網民的來信,其中很多是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被拒之門外而抱不平的。這裡面既包括乙肝病毒攜帶者或者他們的親屬,也包括醫學,法學專業的專家和一些熱心的普通人。9月8日至9日,兩部共同在上海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網上徵集的意見逐條進行了深入論證,進一步對標準修改、完善。新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同時就網上意見說明如下:關於「建議取消乙肝兩對半檢查、只檢查肝功能,認為急慢性肝炎治癒時間的規定難以操作,將兩對半檢查結果作為個人**保護」的意見,有三種認識:一種意見認為乙肝兩對半不需要檢查,但考慮到只檢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測查肝功能,且使用藥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標,建議在血生化中增加膽紅素代謝功能和血清蛋白質測定檢查。另一種意見認為,乙肝兩對半檢查還是要保留,否則無法確定肝炎病人。第三種意見建議將乙肝標準表述為「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確定肝炎可以在實施細則中規定。經研究,通用標準修改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主要考慮: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病毒性肝炎列為乙類傳染病,從身體條件來說,肝炎病人也無法適應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攜帶者,不是肝炎病人,應視為合格。對於保護個人**的意見,不屬於通用標準的內容,可以在體檢通知中對保護個人**提出要求。寫這段文字的時候,修改後的體檢標準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取消強制兩對半檢查的呼聲更加強烈。中國最大的肝病論壇—肝膽相照(這個論壇的一些情況將在後面介紹),也發起了「關於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明文規定不進行乙肝標誌物檢測的建議」,目前已經三千多人簽名支持。幾乎同時出台的新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對這方面也有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的有關信息、資料。兩部法規的修改,可以看出國家對乙肝歧視這一問題的重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了。但是,就新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而言,既然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那直接檢查肝功就可以了,為什麼一定要檢查兩對半呢?「公務員錄用體檢根本就不該測肝炎標誌物!」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肝病研究所魏來教授的觀點,讓我感動的想哭。魏來教授認為,肝炎標誌物檢測根本就不該做。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絕對是個人**,如果要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患有肝病,有轉氨酶指標足矣。公務員體檢標準應更多關注候選人的身體狀況能否勝任工作,其乙肝病毒攜帶者未來病情的轉歸併不應是主要的考慮因素。總是擔心將來乙肝病毒攜帶者有可能會轉成肝硬化甚至肝癌的擔憂,是缺乏充分依據的。現在健康的人若干年後也可能出現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國際上有些國家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都有相應的保護措施。例如澳大利亞:Unlesstheworkposesadangertoemployeesorthepublic,employeesarenotobligedtoinformtheiremployershouldtheybecomeawarethatthey,oranotheremployee,areinfectedwithHIV/AIDS,hepatitisBorhepatitisC.(除非該工作對僱員或公眾構成危害,僱員沒有義務要求僱主他們應知道誰感染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談到澳大利亞,它和乙肝還是有歷史淵源的,上世紀,50年代,美國遺傳學家布盧姆伯格,偶然從一位澳大利亞血友病患者血液中發現一種抗原,命名為"澳大利亞抗原"簡稱澳抗;1963年,這位學者在因輸血傳染上肝炎的病人血中發現一種抗體,能與澳抗發生特異性反應。後來證實澳抗只存在於乙型肝炎病人體中,它是乙型肝炎病毒的外殼蛋白,國際上統稱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布氏也因發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而獲諾貝爾獎。有些人宣稱祖傳秘方,可以使乙肝表面抗原轉陰,其實它的發現卻不到100年。乙肝是可以預防的,乙肝疫苗已經誕生了很多年。乙肝同**等傳染病不同,不會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傳播,日常性的非經血液、體液途徑的一般性接觸也不會造成傳染,在工作中的正常接觸更不會導致乙肝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