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火車站午夜驚魂 強姦賣花女案撲朔迷離…
在參與採訪韶關"強姦賣花女"案的近十個日夜中,雖然沒有諸如我暗訪廣州王聖堂特大黑社會團伙、芳村地下大賭場以及客村立交橋野雞群落等事件那樣險象環生,命懸一線,但那種身陷數十家新聞同行的撕殺和爭奪中孤軍奮戰、甚至是背水一戰的感受,至今令我感慨不已。
在這宗被眾多新聞媒體密切關注,被社會各界傳得沸沸揚揚的強姦案中,留給人們的思考太多了。
首先,此案的最主要涉案人員蔡尚斌固然可惡,那些庭長、局長固然也很可恨,但如果受害人小榮當時要是不進入酒店的歌廳里賣花,還會發生後面的惡性事件嗎?
我國有關法律早就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嚴禁進入各娛樂場所,為什麼這位不滿14歲的小姑娘能長時間出入這一附近的酒店歌廳賣花呢?
小榮雖然沒有14歲,作為她的監護人,她的父母親和那些帶她來韶關的老鄉親戚難道能逃脫有關責任么?
還有更為重要的一點就是,那位在幕後操縱小榮等一些未成年人賣花的老闆,更是嚴重地觸犯了有關法律,單憑非法使用童工這一條,就足以令其受到重罰。
如果這些老闆能及時被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法辦,還會出現小榮這樣的悲劇嗎?
可喜的是,從2002年12月1日開始,招收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國務院第364號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比1991年施行的舊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最高額度可達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款一萬元。
這則剛出台的新法規中明文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的標準給予處罰,而舊的的標準是3000元。
新舊規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規定指定了具體的處罰標準,操作性強。比如,新規定指出,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每介紹一人罰款5000元。
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願小榮的悲劇永遠不要在我們的生活中重演!1998年11月上旬,蔡尚斌以涉嫌強姦(未遂)罪,被韶關市北江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孔均林也被涉嫌窩藏罪同時被提起公訴。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蔡尚斌採取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姦未遂,已構成強姦(未遂)罪。
蔡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1999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負責"9·20強姦賣花女案"一案審理的審判長韶關市北江區法院院長張海力莊嚴宣布:被告人蔡尚斌在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該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蔡尚斌犯強姦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7年。
因涉嫌窩藏罪被韶關市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韶關市郊區公路局局長孔均林,當天上午被宣布無罪。
法院在判決書上說,被告人孔均林在本案中沒有為被告人蔡尚斌提供隱蔽住處、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主觀上沒有窩藏被告人蔡尚斌的故意,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均林犯窩藏罪證據不足,故判決被告人無罪。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暫時沒有決定是否進行上訴。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賣花女廖×榮的家人表示,賠款的數目太小了。
在起訴時他們提出要被告蔡尚斌賠償物質損失、名譽損失、精神損害共645015元。
一審判決中,法院判定被告蔡尚斌賠償的數目為3059元。據了解,"9·20"案件發生后,韶關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小榮伸出了援助之手,小榮的親屬亦在湖南老家聘請了律師。
11月24日,小榮的委託代理人向北江區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訴狀中稱,1998年9月20日晚9時許,小榮在韶關市金都酒店11樓"潮都"包房賣花,被在該包房內唱卡拉OK的蔡尚斌強行姦汙,后被該酒店何經理破門救出並報警。
蔡尚斌的行為給小榮造成了無法估量的名譽和精神損失。為此,特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小榮請求法院在追究蔡尚斌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刑事被告人賠償交通費、誤工費、伙食費等;判令被告人賠償名譽權損失、精神損失6萬元。
但他們都沒有料到法院只支持他們3059元。至此,轟動海內外、人神共憤的"98韶關歌廳強姦賣花女案"終於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