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電話在課堂響起?

舉報電話在課堂響起?

「魯迅在《熱風·隨感錄》中說:『願中國青年都擺脫冷氣,只是向上走,不必聽自暴自棄者流的話。能做事的做事,能發聲的發聲。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裡發一點光……』」講台上,一位五十多歲的教授沉聲說道,眼中有冀望也有悲涼,「魯迅將希望寄予那些置身在實踐第一線的青年,那些『從容地輾轉』於槍林彈雨『雖殞身不恤』的青年,那些能『反抗絕望』、『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青年……」階梯教室靜謐無聲。黑板上,一行行粉筆字如一群群掙脫牢籠的白鳥,在高空中奮力飛翔。遠方,有不知名的音樂隱隱傳來,悠遠而憂傷。教學樓、操場、籃球架上,下午的陽光斑駁陸離,如被風漾起的金黃的稻穗。透過窗欞和半掩的深色窗帘,一大片綠油油的草坪像海浪一樣撲入視野。草地四周,七八個水龍頭歡叫著、旋轉著,噴射著瑩白水霧,在陽光下反射出一道道絢麗的彩虹。在中國,沒有任何一所高校的草坪能給人以如此衝擊力。它和北京大學的未名湖、清華大學的荷塘一樣,成為了這所南方知名高校的標誌。現代文學史授課老師的話引起了我對魯迅當下意義的思考。北大中文系教授錢理群在《魯迅的命運》的演講中曾說,孫中山、**、魯迅是中國近現代史上不可能繞過去的人物。生在紅旗下,長在紅旗下,我們總以為魯迅和魯迅所處的時代已經遠去,但實際並非如此。魯迅所批判的時弊並沒有隨他一起離去,相反愈演愈烈幾成燎原之勢。而此時中國的平民社會,已經裂變為貧富懸殊的兩個群體,大多數人置身於貧民階層,朝不保夕饑寒交迫,有了冤屈和不平卻投訴無門;極少數人在消費社會裡被物質包圍,沉溺享樂,使命感和責任感卻逐漸喪失,獨立思考的能力也在被悄悄摧毀。在這樣的時代,我們能做些什麼?我們該做些什麼?老師的聲音在課堂上迴響。我習慣性地扶扶眼鏡,再把鋼筆擺正,凝神靜聽。這時,手機發出急促的震動聲。我趕緊拿起,屏幕上顯示出一個陌生的電話。彎下腰,我把頭低到與課桌平齊的位置,然後按開接聽鍵。一個男聲傳來:「您好,是曾記者嗎?」「嗯,您好,我是」,我壓低聲音,「請問您是哪位?」「我是《南方都市報》的一個讀者,看過您寫的一些法制報道,想向您反映一個情況。」歇了會,電話那頭的他繼續說:「一個湖南民工沒辦暫住證,為了避查戶口,爬上屋頂穿過陽台,但他做夢也沒想到,治安隊員開槍了!他死的時候,身上只穿了一條短褲。」自詡為朝國際化大都市邁進的廣州居然發生這等事情?我抬腕看看錶:15點45分,離下課還有1個多小時。這次課是考前輔導班,很重要。而新聞線索也同樣重要,讀者報料給我,也可能同時報給其他媒體。廣州報業的發達程度在中國是名列前茅的,《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三大報業集團成「三國演義」之勢,在廣東「一統江湖」,年廣告收入均達數億元以上,有的高達10多個億。而我所任職的《南方都市報》隸屬於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和《南方周末》及後來創辦的《南方體育》、《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環球報道》(2002年被責令停刊)是兄弟單位,在一個大院內辦公。「是現在就出去採訪,還是下課後再去?」我琢磨了幾分鐘,考慮到學習的重要性,便決定上完課後再說。同時,我撥響部門領導的電話,彙報了採訪意向。面對這種重大突發新聞,領導沒有片刻的猶豫,便欣然同意。下午5點多,我迅速合上書,把鋼筆放進包中,靜等下課鈴聲響起。不過,鈴聲還沒響,老師的課就已經講完。在大家「刷刷」收拾東西的時候,我已經跨出了教室。此時,是1997年的8月,一個稻穀散發清香的季節。而一個正當壯年的農民,還沒來得及回家聞聞那股清香,就慘死在充斥著鋼筋森林的異鄉。城市的繁華非但沒有帶給他溫飽和富足,相反無情剝奪了他的生存權。他的身後,站著年邁的父母、悲痛欲絕的妻子和3個尚未成年的兒女。在廣東生活過一段時間的人都知道,廣東有兩大怪:收容所和治安隊。前者借收容之名謀取不義之財,打死打傷他人、凌辱婦女;後者借治安、查暫住證之名擾亂治安,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時有罪案發生。這兩個機構都屬於半官方性質,進可攻,退可守,似乎牢不可破。由於2003年4月《南方都市報》及網路對孫志剛案件的大規模報道,大家對收容了解得比較多,對治安隊卻知之甚少。其實,它的危害絕不亞於收容所。治安隊是群眾聯防組織,其任務是協助公安人員維護當地治安,人員一般是本地青壯年。早在1990年1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就頒布了《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其中第九條是這樣的:「群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但可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不著警察服裝,不配發武器,但在情況需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當班值勤的治安聯防隊員可配備非殺傷性的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用具。」廣東省有20萬名保安員、30萬名治安隊員。他們分佈在南粵大地的城市、鄉鎮、農村,其人數也遠遠超過了公安人員。客觀地說,他們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甚至獻出了自己的生命。如番禺市沙灣鎮沙坑村治安隊員周紹基為斗歹徒英勇犧牲,我就前去採訪過,並進行了正面報道。但是,部分治安隊員素質極其低下,有些甚至有犯罪前科,有人美其名曰「以毒攻毒」,而其結果必然會使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法律受到踐踏。治安隊員不是執法人員,卻往往以執法者自居,非法行使公安職權,如搜身、審訊等,有的甚至隨意毆打、侮辱、關禁閉、槍擊他人。一些治保會給治安隊員配備手銬、警棍、獵槍、鋼珠槍甚至真槍等具有殺傷性的工具。少數治安隊員敵視或欺壓外來人員,製造了一起又一起駭人聽聞的惡劣事件。對於治安隊員的劣跡,一些新聞同仁時有耳聞。但由於其複雜的背景,罕有媒體在「太歲頭上動土」。我那時年輕氣盛,入行不久,一心撲在新聞事業上,也就無所顧忌。在採訪民工避查戶口被槍殺的幾個月前,我就根據讀者的報料,采寫了廣州從屬市某鎮一少年遭治安隊員槍傷的案件。此案發生在1996年8月1日凌晨1時許。當時,鎮治安隊在該鎮東路橋頭設卡查車。當16歲的本鎮少年鍾榮輝駕駛一輛摩托車途經該處時,治安隊想截查他,他卻將車轉往南面的小路開走。治安隊見狀覺得可疑,即開著警車並拉響警笛追截。當追至美潔洗衣有限公司附近時,鍾榮輝的摩托車陷入路邊的水坑。治安隊的警車也由於前面有路障而停車。關於此時的情節,市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如是說:「這時,一名治安隊員手中的獵槍突然走火,打中了鍾榮輝的背部。」鍾榮輝事後則這樣敘述了事發過程:「我騎車經過東路橋頭時,發現有一輛亮著紅燈的吉普車停在那裡,有兩人扛著兩支長槍。我很害怕,不知道是什麼人,趕緊向另一條岔道上開去。由於摩托車車胎破裂,開不快,后陷入水坑不能動。吉普車這時追來了,只聽到槍響后,我的身體一陣發麻,接著就倒下了,后被送進醫院。」鍾榮輝的母親說:「1997年8月1日上午10時,村隊長、村治保會主任、治安隊長來到我家,我兒子就被抓了,現在在派出所。他們問:『你兒子昨晚幹什麼去了?』我說:『他出去玩了。』『他的摩托車是不是偷來的?』我說:『是自己買的。』一會兒,他們才告訴我:在查車時,我兒子跑了被開槍打傷。「我隨他們去石嶺衛生醫院看兒子,發現他肚子被打穿,傷勢很嚴重。下午2時,我兒子肚子痛得厲害。在我的強烈要求下,他們才答應送往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到醫院時已經下午四五點了。在檢查時,醫生說:『太遲了,已經打傷了十幾個小時,肚子已經鼓起來了,可能腸子穿了。』醫生馬上打了止痛針,辦好住院手續時,已經是夜晚9點鐘。這時離發案時已經20個小時,我兒子的腸子已經爛了。有100多粒彈丸打在我兒子身上,至今有50多粒沒取出來。」據了解,鍾榮輝被送往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救治,先後兩次住院共治療57天,花去醫療費近3萬元。事發后,治安隊已支付給鍾榮輝5萬餘元。經法醫鑒定,鍾榮輝因火器傷致腸穿孔,肝臟損傷,血氣胸,R神經損傷,併發粘連腸梗阻,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阻,工作時間明顯縮短等,屬傷殘Ⅻ(7)級。案發後,雙方調解無效。於是,鍾榮輝向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鎮政府賠償7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鎮治安隊是由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的,主要負責人亦由其任免,且受其領導、主管,屬該鎮政府委託的組織。該治安隊行使權力時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作為委託的鎮政府應為賠償義務機關。而鍾榮輝提出的各項賠償請求與實際造成的損害比較,亦高出標準。為此,一審法院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判決鎮人民政府賠償鍾榮輝醫療費、殘疾費、誤工費共12萬元。鍾榮輝不服一審判決,於1997年8月委託代理人廣東光明律師事務所法律部主任賴慶捷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中,他們認為,法院判決的這筆賠償數額與上訴人所遭受的損害遠遠不成比例,其計算標準可能不是《國家賠償法》的標準。在賴慶捷的辦公室里,他對我說,這名治安隊員究竟是槍走火還是故意傷人很難說。這名治安隊員一共開了兩槍,第一槍是朝天警告,第二槍就是走火就令人懷疑。但不管如何,這名隊員已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但直至目前為止,還未得到任何制裁這名治安隊員的消息。司法機關應該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而不應讓其凌駕於法律之上。賴律師說:「在廣州,被治安隊員槍擊的事已不是第一次了,治安隊員違法亂紀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件層出不窮,其上級主管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應該進行反思了。希望能夠徹底清理一下治安員隊伍,不要讓悲劇重演。」後來,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鎮政府向鍾榮輝賠償萬元,即在一審判賠的基礎上增加了2萬元。該案的行政賠償已劃上句號,但開槍傷人的治安隊員依然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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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行紀實文叢:《調查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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