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審理「兩案」(1)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重新審理**、**兩個反革命集團案件的問題。**雖然早在1971年「九·一三」就自我暴露、自我爆炸了,但是當時**、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還盤踞在中央。江、張、姚、王為了保護自己,極力阻撓對**集團的錯誤和罪行徹底清查。並且利用他們竊取的權力,採取「打擊一大片、保護一小撮」的手段,不準審查主要人物和主要事件,同時利用搞**反革命集團的機會,又繼續陷害一批幹部和群眾,特別是軍隊里的一些好同志和雖然有一定錯誤、但不屬於**集團的同志。他們以此來排除異己,插手軍隊,繼續他們的篡權活動。**集團是1976年10月6日被粉碎的。但是,當時居於領導地位的有些同志,本身在十年內亂中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因此他們也沒有能徹底解放思想、消除顧慮,也不同意採取堅決的措施,徹底清查**、**集團的錯誤和罪行,反而一方面說清查「四人幫」的罪行只能清查到1975年1月的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頂多只能清查到1973年8月的中國**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畫框框,定調調;另一方面,又沿襲十年內亂中的一些錯誤做法,在對**、**集團的「揭」、「批」、「查」中,雖然打擊了一批**、**集團的殘餘分子,但也傷害了一些不該傷害的幹部、群眾。他們在對**集團主要成員的逮捕、預審中,既不去追查他們的主要錯誤和罪行,又採取了亂批亂斗的方法,甚至沿用了開批鬥會的辦法,以致給**以口實(儘管她干這些事情的時候幹得特別起勁),用以對審查進行反咬。老實說,「四人幫」雖然被逮起來了,當時還沒有一條實事求是的方針政策。「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大量的冤、假、錯案暴露出來了,怎麼查處?怎麼查證落實?每個案件的責任何在;被誣陷、被傷害的廣大幹部、群眾,不僅從人身上、政治上予以解脫,還要從精神上、思想上給予解放;對冤死的、傷殘的,又怎麼辦?**、**集團,十年當中採取了一些「造反」標準,「突擊入黨」、「突擊提干」的人員,有的是屬於造反起家的分子,打砸搶分子,堅持錯誤路線不改的分子。必須把他們調離領導、要害部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直到開除黨籍,有刑事罪責的還要依法追究。但的確也有些表現較好的同志,需要分別對待。所有這些問題,靠原來的中央專案組,是難以解決的。我曾到雲南、河南等地對那幾個地區的「揭、批、查」進行過實地考察,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不能說是不重要的。主要是打擊面太寬,不少是完全搞錯了的。我曾經親手轉呈中央紀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王鶴壽同志兩個大案,一個是北京的「李冬民案件」,一個是江西的「李九蓮案件」。鶴壽同志作出堅決查清的批示以後,在各方的艱苦努力下,都作了平反處理。李冬民原來是北京中學「紅衛兵」兩派中一派的頭頭,因此被吸收進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併當上了常委。他嫌北京市當時的主要負責人許多事情不跟他商量,甚至有時開常委會也不讓他參加,因此在**案發以後,對這位主要負責人貼了一張大大的大字報。1976年三四月,北京**爆發了「沉痛悼念周總理,憤怒聲討『四人幫』」的鬥爭,他對「文化大革命」打倒一切、全面內戰的錯誤就有所覺悟,進行了一些反對**集團的活動。殊不知北京市「革命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卻夥同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之流,派人與李冬民會面,提出了一個「抬鄧保王**」(誣指抬鄧小平、保王洪文、**國鋒)的問題,被李冬民拒絕。但北京市「革命委員會」仍炮製了一個「抬鄧保王**」的反革命「李冬民集團案件」,並由當時的中央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層層傳達,北京市更做到了家喻戶曉。逮捕了當時已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李冬民以及他的許多親朋好友。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李冬民提出了申訴。這時北京市紀委籌備組的甘英等領導同志,認為這是一大冤案,主張堅決平反。但北京市的主要負責同志卻以此案經過了中央工作會議,北京市無權平反為由,幾經反覆,拖延不理。李冬民把申訴材料送到我在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宿舍的家裡。王鶴壽同志看到材料后,指示我一定要見一見李冬民,仔細談一次話,關鍵是看他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態度。我遵照他的指示約李冬民在第二外語學院大操場談話,後來向鶴壽同志作了彙報。他批示北京市紀委籌備組徹底調查。有中央紀委的大力支持,北京市紀委籌備組把「李冬民集團案」查了個水落石出,寫出了平反決定,由中央批准。事隔半年以後,當我在京西賓館的一次會議上提出粉碎「四人幫」以後還逮捕了反對「四人幫」的幹部、群眾時,公安部的一位領導同志仍不認賬。對此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軍委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在會上說了話,支持了我的發言。黃火青同志並命我們整理了有關李冬民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材料,那些同志才無話可說。李九蓮是江西的一個女青年,由於反對**之流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現,被逮捕入獄。應該說,錯的是當時頒布的「公安六條」。問題是,在**自我爆炸以後,有的人出於派性,竟在提審李九蓮時蓄意提到**,採用誘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