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節(2)
"謀殺聞小勇的是兇犯陳浩,而且只有陳浩一個人,與其他人毫無關聯。陳浩之所以要謀殺聞小勇並不是受蘇如所指使,而是他本人對聞小勇充滿了仇恨。在我們出示的陳浩的遺書和陳浩生前的女朋友劉琴的證詞里看到,陳浩已證實是聞小勇派人徹底砸毀了他的公司。並打傷了他的女朋友,特別是當他看到聞小勇傷害了他心中的偶像,對蘇如造成的身體傷害以後產生了報復行為。陳浩是一個精神並不健全的人,他的家族有過精神病史,他本人也有典型的抑鬱型精神病症。雖然沒有精神病院的認證,但醫學專家認為,這類人在受到心理和精神的刺激之後就會有明顯的暴力傾向,正因為如此,他才用車把聞小勇撞死了。他的這一犯罪行為完全是他一個人實施的。他的自殺也正是這種精神狀態的一種延續。"況律師說到這裡停了一下,看了一眼站在被告席上的蘇如。接著說:"犯罪嫌疑人自殺身亡了。按照死者不再追究罪責的法律原則,本來這起兇案應該結束。但是,公訴人卻要讓另一個人到被告席上來接受審判的原因是:我的當事人和兇犯有情感上的糾葛。事實是,兇犯只是對我的當事人愛慕而已,只是一廂情願的單相思。現在,大家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個美貌驚人的女子,可以肯定地說,她的愛慕者、為她單相思的人不計其數,難道所有的單相思的愛慕者的一切違法和犯罪行為都需要她來承擔嗎?二分二十八秒的通話,完全可能是一個單相思愛慕者向自己心儀的女人在犯罪后產生的一種面對法律恐懼的心態流露,甚至就是一精神病患者的囈語。公訴人還說到,因為我的當事人富有,曾經在犯罪嫌疑人籌辦公司的時候給過他一筆註冊資金,但是,這筆錢在註冊不久就已經歸還給了我的當事人。難道這也要成為她指使殺人的一個理由嗎?現在,我們看看,假定站在我們面前的這個女子是一個長相難看的女人,或者是一個度日艱難的下崗女工,請問公訴機關還會指控她嗎?難道美貌和財富就一定跟罪惡連在一起嗎?"半個月以後,檢察院向省高院申請撤回抗訴。原因是有關疑犯陳浩在案發後與蘇如的兩分鐘通話內容被證實無誤,證人是唐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