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2)

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2)

諾貝爾獎金

這份遺囑確定了評判獎金的基本原則。遺囑的執行人、獎金頒發機構的代表和諾貝爾家族的代表,曾共同為獎金實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這些指令包括在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以及各種獎金頒發單位的特別規則里;根據指令,所有這些章程和規則,都是從1900年生效的(後來有些改動),並且根據關於這項遺囑的糾紛所達成的一項協議,它們都經過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遺囑的規定,獎金將授給那些在前一年裡曾經給予人類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國籍,只看功績。在文學方面,諾貝爾曾規定把獎金授給「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的著作」。

根據實施指令,「前一年」這三個字,不一定局限於只考慮在那個時間之內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還沒有顯露出來的成就。另外一個評判條件是,該項成就應該是已經發表出來的。

將文學限制於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條規定,曾使頒發這項獎金的瑞典科學院,經常處於為難狀態;並且使這項獎金引起了很多批評性的爭論。開始的時候,這句話被狹義地按字義進行了解釋,其結果是,使世界文壇很多名將一概落選。「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個概念,後來逐漸有了改變,現在的那種廣義解釋,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學為基礎。

某些人已經有權推薦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的候選人,而另外一些人則由於受到各獎金頒發機構的邀請,從而被授予這種權利。這兩類提名人的選擇,都是根據能力做出的;而對於後者,還要考慮其廣泛性。各獎金頒發系統的規則略有差異,但在提名權屬於個人而不屬於科學院或其他機構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這是為了避免引起公開的討論和投票,從而可能給那些潛在的獲獎候選人造成不必要的難堪。任何對於諾貝爾獎金的毛遂自薦,都要被作為取消資格的一個理由,這在各授獎系統都是這樣做的。

科學獎和醫學獎已證明很少引起爭論;而文學獎與和平獎,則因其本身性質特殊,最易導致意見分歧。和平獎常常保留。

各授獎系統的資格規定

〉〉〉物理和化學

根據章程中第七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推薦獲獎人:

(1)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

(2)諾貝爾物理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

(3)曾被授予諾貝爾物理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

(4)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卡羅琳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這種學科的教員;

(5)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皇家自然科學院選擇至少六年大學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學院,擔任同類職務的人員;

(6)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或醫學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獲獎候選人名單;

(1)卡羅琳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

(2)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

(3)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4)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5)由授獎單位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選擇至少六個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6)授獎單位可能認為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文學

享有獲獎候選人推薦權的人員為:

(1)瑞典科學院和其他在體制與目的方面與它相似的科學院、研究所和學會的成員;

(2)大學和大學學院的文學和語言學教授;

(3)以前得過諾貝爾文學獎金的人;

(4)在本國文學創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協會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員有權提名授予諾貝爾和平獎金的候選人名單:

(1)挪威議會諾貝爾委員會的現任或前任委員,以及挪威諾貝爾學會所任命的顧問;

(2)各國全國議會的議員和政府成員,以及議會聯盟的成員;

(3)在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的成員;

(4)國際和平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委員;

(5)國際權利協會的成員和聯繫成員;

(6)大學的政治科學、法律學、歷史和哲學教授;

(7)曾經獲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金的人。

徵求推薦獎金獲得者候選人的邀請書,在頒發獎金前一年的秋天發出去。推薦的名單,必須於授獎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達授獎機構的諾貝爾委員會。如果把推薦的名單送到了諾貝爾基金會的話,它們將被轉交到相宜的諾貝爾委員會那裡。二月一日之後,各諾貝爾委員會立即開始對它們所收到的提名,進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薦的名單及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數字,除了和平獎金之外,都有一種不斷增加的趨勢。

推薦的名單必須是書面的,並且要附來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或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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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大師論衡中國經濟與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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