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一個真實的包公(2)
包公家事上的錯誤,就更是隨處可見了:幾乎所有可見到的包氏家譜上,包拯之妻均寫作「李氏」。豈不說這個「李氏」毫無來由,「李氏」的生卒年月,就更是一筆糊塗賬。譜上說:「李氏生於興國壬辰年,卒於咸平庚申年」。奇怪的是,「興國」是宋太宗趙〖FJF〗竁〖F**〗的第一個年號,前後只使用了九年,即從公元九七六年到九八四年,其中並無「壬辰年」。「壬辰」乃是他的第四個年號,始於淳化三年,即公元九九二年。而「咸平」又是宋真宗趙恆的第一個年號,只用過六年,即從公元九九八年到一○○三年,其中也並沒有「庚申」年。「庚申」乃是他的第四個年號,始於天禧四年,即一○○二年。按照譜上寫出的這些年號,我們將無法確定李氏的具體年歲。但若以甲子紀年計算,這位李氏去世時就只有二十八歲。而李氏過世后,譜上再沒有別的記載了,這就是說,當時只有三十歲的包公,便鰥居了幾十年,實在荒唐得很!
若非董氏墓誌的出土,若非九百多年後的今天清理了包公和董氏合葬墓,曾一輩子與包公朝夕相處,且同舟共濟、恩愛有加並給過包公最大幫助的賢內助——董氏,將沉冤九泉,無人知道。無論是史書還是家乘,對董氏都太欠公道;特別是包氏家譜,這樣對待董氏非但大不敬,也似乎有點兒太殘忍。
董氏和包公的兩合墓誌同時出土,透露出了一個《宋史》絕對沒有、包氏家譜也不可能會有的非常重要的事實,這就是,包公有過三個女人:既有原配夫人「張氏」,續妻「董氏」,還有「媵孫氏」!
「媵」,可以理解為「陪送出嫁之人」,也可以解釋為「身邊的傭人」。墓誌上刻得明明白白,包家的「香火」藉以延續的「獨根獨苗」包綖,正是包公與這位「陪送出嫁之人」或壓根就是「身邊的傭人」生下的孩子!
「媵孫氏」在包家侍奉包公多年,因為懷上了包公的孩子,囿於她的這種身份,被包公遣回了娘家。這時包公已是五十九歲,先前由董氏生養的兒子包繶,好不容易長大成人,和名門之後崔氏結成夫妻,想不到婚後兩年便染病身亡。包公六十大壽時,百官前來祝賀,宋仁宗也派人送來了禮物,但年屆花甲的包公,膝下無子,難免有孤獨之感,又怎麼樂得起來呢?誰知就在這時,他的大媳婦崔氏抱出了一個活蹦亂跳、牙牙學語的孩子,告訴他:「這就是您的兒子啊!」包公不免驚詫,待問清情況,才知「媵孫氏」將孩子生了下來,還是個男孩。從不開笑臉的包公,不禁笑容滿面,一旁的董氏也喜形於色。包公當即認下了孩子,還將孩兒取名為包綖。
墓誌就此寫得十分清楚,包公一生有過四個孩子:長子「子繶,太常寺太祝,先公卒」,過早地夭折了;兩個女兒,一個遠嫁「陝州硤石縣主簿王向」,一個許配給了「國子監主簿文效」。包氏家族繁衍至今靠的全是包公的這個次子包綖!
這麼說,包公不僅有妻有媵,惟一之子,還是包公臨近花甲之年與媵所生。
這事,發生在鐵面無私「自是閻羅氣象」的包公身上,會有損「凜凜然如不可奪之節」的清官直臣包公的形象嗎?會導致包氏後裔對自身血統產生懷疑,甚而認為大逆不道,有辱門風嗎?其實,在那個年代,將陪嫁人納為妾室應該是很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