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憲
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
1出席會議。全國人民帶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方式是以會議的形式,所以,出席全國人民帶表大會會議是代表的權利,同時也是代表的義務。
2提出議案。全國人大代表有權依法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3提出質詢或詢問。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在審查議案的過程中,對於自己不了解或不理解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間,由有關機關派人進行說明。
4選舉、決定和罷免權。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有權選舉產生全
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長。有權決定國務院總理等人選。全國人大代表對於其選舉和決定產生的人員,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有權罷免。
5審議、表決權。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審議屬於全國人大職權范國內的各種議案。有權審議各種報告。有權參加全國人大會議的各種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