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寫什麼呢?
第一個情況。
有一個很奇怪的情況出現,或者說是案件。
什麼呢?
就是交通事故的案子,因為某些原因,被賠償的一方在兩年之後,跑到法院起訴。
而法院,卻受理了該案。
這是什麼一種情況呢?
其實,這種案件,是可以被受理的。如果當時候存在不合理,而被賠償的一方,就此時去起訴肇事方,法院是會受理的。可能看到這裡,有人會問。
為什麼當時候不起訴,兩年之後起訴呢?
當時候沒有出現其他情況,雙方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協商完畢。作出了賠償,以為此事已經了解。
但是在這裡,有種情況,那就是為了避免此種情況,肇事方會同被賠償一方,協商,達成一個協議。就是該賠的賠了,該補的補了,被賠償的一方不能就此事,起訴肇事方再要求賠償。
雙方同意,意思表示真實,此協議有效。
但是,這種協議能夠對法院起訴的內容進行抗訴嗎?
看情況,因為案件往往不能是同一個東西,同一個結果。不同的情況,千差萬別的判決。
如果最後法院的依據是,被賠償的一方身體上的損失,是因為當時候的車禍留下的後遺症,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此份協議,能否就此事抗訴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也沒有辦法在法律上作出完全肯定的答案。
因為,你無法斷定法官,會怎麼處理啊。
協議還能夠因為某種原因撤銷呢,你說,有什麼是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