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新手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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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規則

百科名片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範,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範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目錄

第一章比賽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第三章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四章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五章時間通則

第六章比賽通則

內容簡介

展開

籃球規則.圖書

書名:《籃球規則》中國籃球協會審定(2008年)

作者:中國籃球協會

《籃球規則》

出版社:光明日報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4-1

ISBN:9787802066212

開本:16開

定價:21.00元

編輯本段第一章比賽

簡介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編輯本段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範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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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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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球隊席區域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範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面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面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挂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后,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挂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o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后,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鐘裝置複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鐘計時員信號(30秒鐘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X

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X

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編輯本段第三章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24秒鐘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繫。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后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后,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繫。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后未停止比賽計時鐘),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后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后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后,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后,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后,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后,要儘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6次犯規(對於4X

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X

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

(1)對於2X

20分鐘的比賽: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后,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

(2)對於4X

12分鐘的比賽: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后,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衝突。

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鐘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鐘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

第11條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鐘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計時鐘)。

編輯本段第四章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X20分鐘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X12分鐘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繫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鐘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繫,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編輯本段第五章時間通則

第16條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鐘)。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操縱比賽計時鐘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后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后,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24秒鐘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鐘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鐘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鐘裝置才複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后,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鐘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一、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第19條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2、對於4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儘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后發出信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后,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鐘錶運行片段后,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后,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儘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后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第20條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鐘內被替換,也必須儘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之內恢復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一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儘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鐘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后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后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X20分鐘的比賽)或第四節(4X

12分鐘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几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編輯本段第六章比賽通則

第22條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國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后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后,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后還有罰球;

(2)該罰球后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鐘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后,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例外: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后。

第25條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6條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后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編輯本段內容簡介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範,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範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見附錄3)。

新的《籃球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籃球的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籃球規則》執行。

圖書目錄

第一章比賽

籃球規則第1條定義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籃球規則第2條球場尺寸

籃球規則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籃球規則第4條器材

第三章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籃球規則第5條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籃球規則第6條主裁判員的權力

籃球規則第7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籃球規則第8條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1條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第四章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籃球規則第12條球隊

籃球規則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

籃球規則第14條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籃球規則第15條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五章時間通則

籃球規則第16條比賽時間

籃球規則第17條操縱比賽計時鐘

籃球規則第18條30秒鐘規則

籃球規則第19條要登記的暫停

籃球規則第20條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籃球規則第21條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第六章比賽通則

籃球規則第22條比賽的勝負

籃球規則第23條比賽的開始

籃球規則第24條球的狀態

籃球規則第25條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籃球規則第26條跳球

……

第十章一般規則籃球規則第56條基本原則籃球規則第57條隊員5次或6次犯規籃球規則第58條全隊犯規--處罰規則籃球規則第59條特殊情況下的犯規籃球規則第60條罰球籃球規則第61條能糾正的失誤\');

PS:喜歡Cosplay的朋友們可以去Cosplay王國相互交流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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