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中華國民軍起義檄文
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四年,歲次丙午十月吉日,中華國民軍南軍革命先鋒隊都督龔,奉中華民國政府命:
照得韃虜,原系東胡異族,游牧賤種。自漢、隋、唐、宋以來,久為我中華漢族之寇讎。有明末造,韃虜逞其兇殘悍惡之性,屠殺我漢族二百餘萬,據我中華,竊我神器,奴淪我同胞。我黃帝神明之胄四百兆之眾,隸於奴界,巳二百六十年於茲!漢族為亡國之民,中華隸犬羊之宇,凡我叔伯昆仲諸姑姊妹,曷任傷心。太平天國起義師於廣西,誓必驅逐韃虜,恢復中華,以雪滅國之恥。乃曾國藩、胡林翼等,不明大義,罔識種界,認盜為父,呼賊作君;竭湘軍全力,自戕同種,致使漢族得恢而復堙,胡氛將滅而又振。湘人之罪,涸洞庭之水,不能洗其污;擬衡岳之崇,不能比其惡。凡我湘人,實無以對於天下!今者言清種界,特興討罪之師,率三湘子弟,為天下先,冀雪前恥,用效先驅。特數韃虜十大罪惡,昭告天下,以申撻伐。
韃虜逞其兇殘,屠殺我漢族二百餘萬,竊據中華,一大罪也。
韃虜以野蠻游牧之劣種,蹂躪我四千年文明之祖國,致列強不視為同等,二大罪也。
韃虜五百餘萬之眾,不農不工,不商不賈,坐食我漢人之膏血,三大罪也。
韃虜妄自尊大,自謂天女所生,東方貴胄,不與漢人以平等之利益,防我為賊,視我為奴,四大罪也。
韃虜挾「漢人強,滿人亡」之謬見,凡可以殺漢人之勢,制漢人之死命者,無所不為,五大罪也。
韃虜久失威信於外人,致列國乘機侵佔要區,六大罪也。
韃虜為借外人保護虜廷起見,每以漢人之權利贈給外人,且謂「與其給之家奴,不若贈之鄰邦」,七大罪也。
韃虜政以賄成,官以金賣,致政治紊亂,民生塗炭,八大罪也。
韃虜於國中應舉要政,動以無款中止,而官中宴飲,頤和園戲曲,動費數百萬金,九大罪也。
韃虜假頒立憲之文,實行中央集權之策,以削漢人之勢力,冀固虜廷萬世帝王之業,十大罪也。
其餘種種罪惡,不能盡書。特舉大略,以昭天討。
凡我漢族同胞,無論老少男女農工商兵等,皆有殲滅韃虜之責任。務各盡爾力,各抒爾能,以速成掃除醜夷、恢復漢家之鴻業。至現在為虜廷官吏者,宜革面反正,出郊相迎;若仍出曾、胡之故智,為虜出力者,以韃虜視之,殲殺無赦!現在為虜廷將弁營勇者,宜聞風響應,倒戈相向;若仍效湘軍之故智,死力相杭者,以韃虜視之,殲殺無赦!
本督師建立義旗,專以驅逐韃虜,收回主權為目的。凡本督師所到之處,即漢族恢復之處,農工商賈,各安其業,不稍有犯;外國人之生命財產,竭力保護,不稍有犯;教堂教民,各安其堵,不稍有犯。當知本督師只為同胞謀幸福起見,毫無帝王思想存於其間,非中國曆朝來之草昧英雄,以國家為一已之私產者所比。本督師於將來之建設,不但驅逐韃虜,不使少數之異族專其利權;且必破除數千年之專制政體,不使君主一人獨享特權於上;必建立共和民國,與四萬萬同胞享平等之利益,獲自由之幸福。而社會問題,尤當研究新法,使地權與民平均,不致富者愈富,成不平等社會。此等幸福,不但在韃虜宇下者所未夢見,即歐美現在人民亦未能完全享受。凡我同胞,急宜竭力以掃除腥膻,建立樂國。須知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漢族者,世界最碩大最優美之民族;被韃虜奴隸之,宰割之,天下之恥,孰有過於此者?!況韃虜用意險惡,自咸、同以來,利用以漢人殺漢人之手段,當鋒刃、御炮彈者,漢人;論功行賞、握要權、執大政者,則仍滿人。我漢人何罪,當為滿奴?!漢人何劣,當被韃虜食其肉而吸其血?!故韃虜一日不殲滅,即主權一日不收回,漢族一日不存活。今政府已立,大漢即興,韃虜罪惡貫盈,天所不佑。凡我漢族,宜各盡天職,各勉爾力,以速底韃虜之命,而贊中華民國之成功。
用申大義,布告同胞,急急如律令!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