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職工住房分配情況
建廠以來至1979年職工住房分配均由行政科根據職工工齡長短和家庭人口結構統一分配。當時五口以上(包括五口)大戶住一大套,四口以下住小套。1980年以後,職工住房分配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生活福利委員會和行政科共同協商,確定全本方案,以工齡長短為主要條件,並從計劃生育、晚婚等其他因素來分配。1982年開始職代會通過以工齡、人口結構等因素,用計分的辦法,按分數高低分配住房。
單職工集體宿舍安排情況是:1970年前大房間上下8鋪,住7人,小房間4鋪住3人,隨著宿舍的增建,單職工從每間7人減少到2-3人,小房間住1人。廠里還對1958年前後進廠或年齡在48周歲以上的單身老職工造了老年職工宿舍,每人住8平方米的單間。單身的中層幹部或工程技術人員每人一間。
以下是歷年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居住情況。
1980年橫鋼第三屆職代會、代表組長等通過關於家屬宿舍調整、分配意見,內容是:
一、新房調整原則:
1.根據參加革命工作和連續工齡時間長短為原則,考慮人口結構和現有居住條件等方面因素確定安排。
2.退休、離休幹部,退休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3.工程技術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拆遷戶根據住房調整原則優先安排(原屬照顧戶例外)。
二、其他房屋分配:
1.考慮本廠雙職工為主,單職工戶口在廠、三口以上的酌情考慮。
2.根據工齡長短,人口結構情況分配一套或半套。
3.在同等條件下獨生子女優先安排。
4.結婚年齡、工齡均符合條件,職工未生育子女的,可按獨生子女條件安排。
1982年橫行(1982)062號關於公布執行橫鋼《住房分配、調整制度》的通知,發於1982年6月4日,內容是:
一、基本原則:
根據上級有關住房分配的文件精神,參照有關單位管理辦法和經驗,結合本廠實際,確定廠今後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齡為依據,同時考慮其他因素,以記分法確定分配順序。在記分中,對獨生子女,按上級計劃生育文件規定,一個子女按二個子女記分。工程技術人員按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通知規定,將他們的大學(大專)高中畢業以後上中專的學齡作為分房工齡。凡需特殊照顧的人員,有關部門提名給廠職代會討論通過。除此以外,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二、分配調整範圍:
1.凡本廠職工、廠辦集體、水泥廠家屬均可參加分配和調整(包括離退休、來回原籍職工,不包括單身職工)。
2.對已住1980攫分配的100套和三區11-12幢(擴建24套)的家屬宿舍,作為定型宿舍外,其他都屬分配、調整對象。
3.凡1981年1月1日以後,家屬子女遷入本廠的(工作調動例外),這次不作分新房條件,二年後有條件時再作考慮。
4.三區1-2幢搬出后,作臨時宿舍用,二區老六幢不作一套分配。
三、記分方法:
1.連續工齡滿一年者記0.2分(以本廠職工一方參加工作最長的計算)。
2.廠正式職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工作子女)記2分。
3.廠辦集體和水泥廠職工記1.8分。
4.配偶(指在廠家屬)記1.6分。
5.戶糧關係不在廠的配偶在外單位工作,住本廠早出晚歸者(指壽昌、卜家蓬、陳家)並經同意住廠的記1.4分。
6.每個子女包括參軍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體宿舍子女例外)記1分、1964年6月1日以後出生第三胎者記0.5分,19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第三胎者不記分,1980年4月1日以後出生第二胎者不記分。
7.職工的父母、岳父母糧戶關係在廠並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記1.2分。
8.省、軍級以上勞動模範和戰鬥英雄增記2分。
9.獨生子女(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二個子女記分。
10.新婚姻法頒布以後,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規定,按女方年齡,每晚婚一年加記0.1分(一次有效)。
四、同等總分優先者:
1.工齡長與工齡短的,工齡長的先安排。
2.雙職工與單職工,雙職工先安排。
3.獨生子女與多子女,獨生子女先安排。
4.無房戶與有房戶,無房戶先安排。
5.二個子女以上的,異性子女先安排。
6.子女數相同,子女大的先安排。
7.住房面積大的與小的,小的先安排。
按以上順序對照考慮優先。
1984年11月14日,廠第五屆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確定關於住房分配調整制度,內容是:
一、基本原則
根據上級有關住房分配文件精神,結合本廠實際,確定今後廠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齡為依據,同時考慮其他因素,以記分法確定分配順序。對獨生子女按兩個子女記分,對工程技術人員,按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通知規定,將他們的大學(包括大專)的學齡作為分房工齡。中層以上幹部,根據改革精神,適當提高記分。凡需將特殊照顧人員,有關單位提名,經廠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討論通過,除此以外不能隨意擴大範圍。
二、分配調整範圍:
1.凡本廠職工(包括金屬分廠、水泥分廠和服務公司職工)均可參加和調整(包括本廠離退休且未回原籍職工,但不包括單身職工)。
2.對已住1980年和以後所分配的新家屬宿舍,三區11-12幛(擴建24套)作為定型宿舍外,其他部屬分配調整對象。
3.凡職工家屬,子女遷入本廠(工作調動例外)不滿兩周年者不作分新房條件,兩年後待有條件時再作考慮。
4-7略。
8.本廠職工住家屬宿舍,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並要求在職子女集體宿舍,可向行政科提出申請,方可安排集體宿舍,但必須取消記分。
三、記分方法:
1.連續工齡滿一年者記0.2分,本廠工齡按1960年4月4日起計算,包括本廠職工入伍后的軍齡,滿一年者記0.1分(以上兩項工齡均以本廠職工一方計算)。
2.本廠正式職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職子女)記2.5分。
3.金屬分廠、水泥分廠、服務公司的集體正式職工記2.3分。
4.配偶(指在廠家屬)記1.6分。
5.戶糧關係不在廠配偶,住本廠早出晚歸者(指在壽昌鎮、卜家蓬、陳家的配偶),並經廠同意安排在廠居住的記1.4分。
6.每個子女包括參軍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體宿舍子女例外)記1分。1964年6月1日以後出生的第三胎者記0.5分。1980年4月1日以後出生第二胎者不記分。
7.職工的父母、岳父母、戶糧關係在廠並在分房前同住一年以上者,每人記0.5分。
8.獨生子女(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二個孩子記分。
9.新婚姻法頒布以後,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女方年齡每晚婚一年加記0.1分(一次有效)。
10.女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后,可按家庭成員記1分,生了一個孩子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在家屬區照顧一間。
11.省、軍級勞動模範和戰鬥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市勞動模範,增記1.5分。
13.在分房前連續三年被評為廠先進(生產)工作者(包括優秀黨員)增記0.6分。三十周歲的大齡未婚青年結婚房子優先照顧。
14.分房前一年開除出廠,留廠察看者扣0.3分。
15.分房前一年,凡廠職工(包括在職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16.對中層以上幹部加分方法:廠級幹部正職為2.5分,副職為2分,中層幹部正職為0.9分,副職為0.5分。
四、同等總分優先者,與橫行(1982)062文件規定相同。
1985年7月26日廠第五屆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研究確定,橫鐵職工住房分配中有關許可權及職責,如下:
1.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有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職代會主席團組長和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聯席會議可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行使這方面的權利。
2.任何職工要求住房照顧,必須經過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有效,具體做法是:經過生活福利委員會集體審議通過的照顧名單,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處,張榜公布,徵求群眾意見后才能有效。
3.行政處許可權和職責是按照「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制度)」進行住房分配。在住房分配過程中,必須接受生活福利委員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關於住房分配及調整自製度的內容,基本上與1984年11月14日規定的制度相同。其中記分法第16條中,中層幹部正職為0.9分,副職改為0.6分。
1986年12月29日廠第五屆三次職代會通過關於橫山鐵合金廠家屬宿舍分配、調整暫行規定。
一、基本原則:
根據有關文件,結合廠實際,今後廠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齡為依據,同時考慮適當提高雙職工在享受本廠福利住房分配上的待遇及其他因素,以記分法確定分配順序。在記分中,獨生子女及工程技術人員記分法同上。中層以上幹部除上級明文規定外取消職務分。凡因公致傷致殘,生活不能自理者,以及上級分配來的軍隊轉業幹部,按規定優先分配外,其他一概取消照顧。
二、分配調整範圍:
1至7各條與1984年規定相同。
8.原住本廠家屬宿舍但已失偶的職工,必須同住一名糧戶關係在廠的子女,在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方可要求在職子女住集體宿舍,並向行政科提出申請,但必須取消記分。
9.凡自己有私房或在廠郊城鎮有公房者,今後一律不列入廠分配計劃。
10.凡不住本廠職工宿舍者可享受房貼,單職工每月不超過2.5元,雙職工不超過5元。
三、記分方法:
1至8各條規定與1986年分房規定相同。
9.新婚姻法頒布以後,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女方年齡23周歲,男方25周歲為基數,每晚婚一年各加0.05分(一次有效)。
10.女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者,按有關文件,享受雙職工待遇。
11.省、軍級勞動模範和戰鬥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市勞動模範,增記1.5分。
13.分房前一年以來開除出廠,留廠察看者扣0.3分;分房前一年以來,凡廠職工(包括在廠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四、同等條件優先者,各條與往年規定相同。
橫辦(1988)058號轉發廠六屆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會關於《橫山鐵合金廠家屬宿舍分配調整暫行規定》,「規定」於1987年3月17日六屆職代會團組長會議通過。
一、基本原則:
原則上與1986年分房規定相同,其中對工程技術人員,將他們的大學(包括大專及高中中專)的學齡作為分房工齡。
二、分配調整範圍:與上年相同。
三、記分方法:
1.連續工齡滿一年者記0.2分,本廠工齡按1960年4月4日起計算,軍齡按本廠連續工齡包括本廠職工入伍后的軍齡,滿一年者記0.1分(加記的0.1分,雙職工可一併計算)。
2.廠正式職工(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廠子女)記2.5分。
3.金屬分廠、水泥分廠、服務公司的集體正式職工記2.5分。
4.配偶(指糧關係在廠家屬)記2分。
5.糧戶關係不在廠配偶住廠早出晚歸者(指在壽昌鎮、卜家蓬、陳家吃商品糧配偶)並經廠同意安排在廠居住的記1.88分。
6.每個子女包括參軍未提干或兄弟姐妹(住集體宿舍子女例外)記1分。1964年6月1日以後出生第三胎者記0.5分。19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第三胎者不記分。1980年4月1日以後出生第二胎者不記分,並扣總分1分。
7.職工的父母、岳父母糧戶關係在廠並在分房關同住一年以上者,記0.5分。
8.獨生子女(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按兩個子女記分。
9.新婚姻法頒布以後,雙方年齡都符合婚姻法規定,按雙方年齡23周歲,男方25周歲為基數,每晚婚一年各加記0.1分(一次有效)。
10.職工配偶在部隊服役者(指在部隊屬幹部編製),按有關文件享受雙職工待遇。
11.省、軍級勞動模範和戰鬥英雄,優先選擇住房。
12.在分房前一年被評為地、市級勞動模範增記1.5分。
13.凡開除出廠,留廠察看期間扣除工齡分至撤銷處分止。凡廠職工(包括在廠子女)受勞教者扣0.5分。
四、同等總分優先者與上年規定相同。
歷年來,橫鐵職工住房情況隨著生產發展,建房面積的增加面逐年得到改善;分房制度也根據職工實際逐年調整面日趨合理。但由於職工人數的不斷增加,婚姻生育家庭結構的變化,職工對住房要求的日益提高,而始終存在著住房分配問題上的供需矛盾。曾幾次出現過「批條子」「走後門」「搶房子」等現象。如1980年出現不按規定強佔住房戶,勒令退出,並不罰款處理。1988年有14戶職工以多種理由,通過廠生活福利委員會予別人私批「機條子」「走後門」分房子而引起一件職工不滿、出現搶房現象。厂部為整頓廠風,嚴肅廠紀,於12月24日發出通告,勒會限期退出強佔和不合理佔領的住房。有違者厂部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追究造事者和有關主管領導的責任、並作扣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