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城市正義與流動的差異性
第十二章城市正義與流動的差異性沒有對差異問題的合理應對,也就沒有城市正義。均質是一種理想,差異是一種現實。當理想與現實碰撞時,雙方都會發生改變。正義與差異能否合理對接,將從價值基點上決定城市社會的存在與秩序狀態。本章以城市哲學與城市批評史為視角,反思城市正義的差異性問題,倡導一種以「流動的差異性」為特質的具體城市正義觀,以期深化對城市正義的理解,對解決日益嚴重的中國城市問題有所助益。
一
啟蒙運動以來,人們往往習慣於在兩種意義上理解正義。其一,從社會性、社會關係來理解正義。以規範意義上的人性平等——人生而平等——要求現實意義上或者說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政治權利等的平等。不管這種平等是分配正義或過程正義,其本質都是一種以均質人性觀為基礎的均質正義觀。近代以來各類形式的自由主義平等觀,是這種均質正義觀的代表。其二,以歷史性、時間性、時代的變遷來理解正義。這是一種進化論意義上的正義觀。我國許多學者持有這種觀念。在這種正義觀看來,不同時代條件下,平等的具體內涵、內容與範圍有所不同,人與人之間社會、經濟、政治等權利的平等是一個經過實踐與奮鬥可以實現的目標。在本質上,這仍然是一種均質性、均質意義上的平等觀、正義觀。
與此不同,福柯、列斐伏爾、蘇賈等則倡導一種非均質、差異性的正義觀。在蘇賈等看來,理解正義離不開空間維度。理解正義,需要社會性、歷史性、空間性三個維度的統一。正義在本體論上與空間、城市緊密相關。在人們根本性地忽視空間維度的情況下,理解城市、正義等問題,尤其需要空間維度的突現,需要一種批判性的空間視角,需要社會理論的自覺「空間轉向(spatialturn)」,甚至需要一種空間本體論。也就是說,正義不僅是單純的社會正義,或者通過時間、進化可以實現的社會正義,正義在本質上也是一種空間正義(spatialjustice),一種具有深刻空間性的社會正義。具體而言,在蘇賈看來,一方面,人們對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等的爭取與實現,最終都表現為或者說離不開人們對土地、道路、建築、廣場等具體空間的所有或使用。沒有空間權利、空間正義,也就沒有經濟、社會、政治權利,沒有社會正義、經濟正義、政治正義。另一方面,人們的正義感在生成論與本體論意義上具有空間性,沒有人們在城市、空間中的聚集,也就沒有正義感的生成與發展。也就是說,城市與空間不僅是正義的實現形式,也是正義的重要生成源頭與生成場域。蘇賈所倡導的空間正義,是空間形式論與空間本體論雙重意義上的空間性正義。
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理解蘇賈所使用的空間範疇。與近代以來牛頓哲學意義上作為容器、作為物質存在形式的均質空間觀不同,作為文化地理學家的蘇賈所理解的空間是一種具體的差異性空間。地理學家所面對的始終是一種差異性甚至異質性空間,其出發點是地理空間的多樣性。「地理多樣性,這是地理學的關鍵。」也就是說,在地理學視野中,空間在能指意義上就是一種具有深刻差異性、多樣性底蘊的非均質空間,而不是一種無差異容器、均質意義上的空間。因此,在蘇賈那裡,所謂的空間正義、空間性正義,也就是一種以差異性為價值底蘊與思維基礎的正義觀。
蘇賈把空間上升為本體論範疇,其對雅各布斯關於「城市革命先於農業革命」、「社會發展首先是城市發展」等論斷的認同,雖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其對空間向度的突現,特別是其空間範疇的異質性、差異性底蘊,對理解城市正義的特殊性,卻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城市正義具有深刻的空間性、差異性,是一種特定的空間性正義、差異性正義。
其一,城市正義是一種特殊的空間正義,具有深刻的空間特質。城市正義是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的統一,也是社會性正義、歷史性正義與空間性正義的統一。確認城市正義的空間性,對深化對城市正義的理解,探索城市正義的具體實現方式,具有重要意義。人們往往從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的統一理解城市權利,認為爭取城市權利就是在城市中爭取平等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與政治地位。但問題在於,城市首先是一種空間化存在,由土地、建築、道路、廣場等具體空間構成,沒有空間權利作為基礎,所謂的經濟權利、社會權利與政治權利將流於抽象。也就是說,對城市權利而言,空間權利是一個基本性、根本性的權利。沒有空間內容,也就沒有城市權利。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的一個基本內容就是空間正義,沒有空間正義,也就沒有城市正義。空間性是城市正義的一個基礎性特質;空間權利的不合理,是城市不正義的一個基本內容;空間正義是城市正義的一個必要內容、基本內容。
其二,城市正義是一種特殊的差異正義,具有深刻的差異特質。城市在本質上是人類文明的一種空間化聚集,而空間在現實上是一種差異性存在,城市正義具有深刻的差異內涵、差異特質。首先,城市正義在相當程度上產生於人們對空間差異的自覺與反省。沒有人們對感性空間之多樣性、差異性,以及與這種差異相伴的主體位置差異感的自覺,也就沒有城市正義。在感性與情感意義上,正是人們在土地、建築、道路、廣場權利上的不平等,感性地催生了人們特別是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主體對普遍平等與正義的追求。而作為理性認識、理性範疇的城市正義,在相當程度上正源於人們對這種感性空間權利不平等的辯證提升與升華。在這個意義上,空間差異、空間不平等,是產生城市正義的主要辯證力量與現實場域。其次,城市正義的實現,其內容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於人們對空間等權利差異性問題的合理處置。空間的非均質性、非均衡性,決定了人們不能夠要求均質、均衡地實現土地、建築等使用上的無差異。也就是說,在地理與空間哲學意義上,城市生活、城市正義始終是一種差異性狀態,城市正義的目標不在於取消空間等權利的差異性,而在於將空間等各類差異性保持在一定的彈性、張力與範圍之內。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也就是一種具體的差異性正義,一種處於均質狀態與對立狀態之間的差異性正義。
二
以福柯、列斐伏爾的差異性思維為基礎,蘇賈倡導空間性正義。其空間正義的意義不僅在於揭示了正義的空間性,更在於揭示了正義的一個基本特性:差異性。在《尋找空間正義》中,蘇賈不贊同以人與人之間的抽象平等為基礎的自由主義正義觀。這其實導向一種不同於均質性思維的、以差異性思維為基礎的一般正義觀。
近代以來,人們一直倡導一種均質性,一種以均質思維為基礎的正義觀。但反思人類文明史,特別是城市發展史,可以發現:一方面,正義與城市密不可分,在一定意義上,甚至可以說,正義是一個城市範疇,只有在城市中人們才會產生由差異所導致的正義感;另一方面,正義與差異不可分,正義是人們對空間、社會、經濟、政治等差異的一種辯證自覺,沒有差異也就無所謂正義。所謂正義,就是一種現實而合理的差異性,一種有利於平衡秩序與發展,為人們所認可、接受,處於衝突與均質之間,有一定張力限度的差異。
在柏拉圖那裡,正義是城邦的重要原則。而所謂正義,就是人們各處其位、各安其分,各自處於自己天然應在的等級、位置。柏拉圖的正義觀被哈耶克批判為集權主義。這源於哈耶克本身的方法論與價值論選擇,哈耶克所主張的是一種理想的均質性平等觀、理想的均質性自由。但問題在於,均質是一種理想,差異是一種現實。哈耶克反對柏拉圖的集權,有其意義與價值,但其對均質平等的倡導卻具有抽象性。筆者認為,柏拉圖正義觀的重要價值,在於其始終面對而不是迴避人性的現實差異,在於其將正義與差異進行了深層對接;其根本問題在於將人性、權利的差異性固化,認為人們只能永久地被固定在自己所處的等級。柏拉圖正義觀的深層方法論基礎是一種非均質思維,其價值在於承認差異的存在,其問題在於沒有用動態來理解差異。
斯多噶學派那裡,就有均質性自由、平等與世界主義的思想。「斯多噶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神在每一事物之中』」,「四海之內皆兄弟和關於正義的普遍的自然法的理論是斯多噶學派對西方思想所做出的令人印象最為深刻的貢獻的一部分」。只有到了近代,到了近代工業革命與工業城市的興起,標準化、均質化的平等觀、自由觀才真正風行於世、大行其道。福特主義的興起與擴展,為這種標準、均質平等觀的現實化提供了重要現實基礎。羅爾斯的正義論,其對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強調,正是這種均質正義觀的一個重要知識表現、知識形態。他對弱勢者權利、基本公平的強調,及其「無知之幕」的深層基礎正是一種均質的人性論、均質性的方法論。其問題在於,「無知之幕」在本質上只是一種抽象的均質性理論預設,而現實中的人性則充滿了差異。近代以來的主導正義觀是一種以福特主義、自由主義為基礎的非差異性均質正義觀。
後福特主義的興起,標誌著人們對差異的再次強調,從均質正義觀向非均質正義觀的歷史轉換與辯證回歸。不同於福特主義的標準化大規模生產,後福特主義強調根據需要進行個性化定製,強調對個體的差異性多樣需要的適應與滿足。後福特主義的基本人性與世界的預設是主體之間、文化之間、區域之間的差異與多樣,而不是福特主義的均質性。後福特主義意義上的正義,是一種差異性正義。但這種差異性正義並不是對柏拉圖的簡單回歸,而是以現代生產與生活方式為基礎,是一種涉及主體的範圍更為廣泛,以現代城市社會為語境的差異性正義。其實在論基礎是現代性本身的差異性、可選擇性、多樣性。這一點正如芬伯格的《可選擇的現代性》所揭示,現代性有其科技、文化等統一性,但更有其多樣性、差異性。對現代城市社會而言,一方面,沒有差異性的城市是不正義的城市,另一方面,差異性過大的城市也是不正義的城市。現代性條件下的城市正義,是一種具體的差異性正義。
反思城市發展史,對城市歷史進行城市批評史考察,可以發現:一方面,城市正義是人們關於城市的重要理想,人們用以平衡、統籌城市秩序與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價值範疇,另一方面,人們對城市正義的理解存在均質性與差異性兩種範式。均質性平等,均質性城市正義,是城市財富、城市權利的分配差異過大時,人們對城市的一種理想化構想。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這種均質正義如同宗教理想一般,具有巨大的價值引領、社會動員與心理安慰作用。但畢竟,從已有的歷史看,人們從未真正實現所謂的均質平等,也從未消除人與人之間、文化與文化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的具體差異。因此,所謂的均質性平等、均質性正義在本質上便是一種正義烏托邦,雖有價值、意義,卻始終無法實現。均質性正義解決的分配問題,其目標指向是秩序、穩定,而非發展、效率。建構效率與公平兼顧、秩序與發展統一的城市社會,需要一種具體的差異性城市正義:處於理想與現實之間、均質與衝突之間,在合理差異限度內的流動性差異。
流動性差異,也就是差異的可流動性。一方面,主體在土地、住宅等空間權利上,以及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等方面必然也必須存在差異,沒有這種差異便沒有競爭,沒有城市動力、城市發展、城市效率。另一方面,人們的空間、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的權利差異又不應該固化,人們應該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積累及與他人的合作,改變自身所處的相對位置、相對社會等級。流動性差異是差異性與流動性的統一。作為「流動的差異」的城市正義,是處於理想與現實之間、均質與衝突之間的第三種正義,一種可能性正義,一種主體位置可變動的相對性正義。它既不是柏拉圖意義上的等級正義,也不是自由主義均質正義;既不是絕對固化的等級化,也不是絕對均質的無等級化;既不是均質的穩定狀態,也不是破壞性的衝突狀態。它是一種雖存在等級、階層差異,但等級、階層相對化,雖存在主體之間的差異,卻不走向主體間性斷裂、不走向主體之間劇烈衝突的關係與秩序狀態。
三
我國城市化進程、城市社會建構面臨著雙重任務:發展與秩序。一方面,發展是中國城市化的第一要務。加速推進城市化,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沒有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沒有發展效率,就沒有當代中國的真正崛起。另一方面,秩序日益成為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城市化在帶來巨大利益與利好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與利壞。城市化戰略所引發的社會衝突、利益矛盾、心理失序甚至文化與政治矛盾有加劇的趨勢。沒有秩序的不斷建構,同樣沒有中國的真正崛起。如何實現城市發展與城市秩序的有機統一,是當代中國已經面對、不容迴避、必須解決的重大難題。沒有發展與秩序的統一,中國的城市化進程有可能走向城市化陷阱,中國城市與社會的未來堪憂。
我國城市化進程、城市社會建構也面臨著差異性問題的雙向挑戰。一方面,當代中國城市發展需要解決日益嚴重的差異性過大的問題,城市與鄉村、城市內不同社群之間的空間與利益差異性都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由此使中國的城市社會面臨產生、爆發多層面嚴重衝突的可能。差異性過大是中國城市化面臨的重要問題。另一方面,當代中國城市發展也需要面對正在出現的同質性現象,城市與城市之間的文化與空間形態差異日益縮小,城市特色日益消失,對差異個體、差異文化、差異生活方式等主體與文化的多樣性的尊重與保護不夠。忽視差異性,也是當代中國城市與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重大深層次問題。
差異性過小甚至沒有差異性,城市發展將失去動力、活力、特色。差異化過大,城市發展將失去秩序、理想與希望。差異性過小是靜止狀態,差異性過大是衝突狀態。差異性過大與差異性過小,都不利於城市與社會的可持續存在、可持續發展。
面對日益嚴重的城市問題、複雜交織的城市化難題,許多學者走向對城市正義的呼喚。人們日益認同,建構城市正義是解決城市問題、建構可持續發展城市的重要價值選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諸多不公正問題也促使人們日益辯證地被啟蒙:沒有城市正義,便無城市秩序,無城市可持續發展。城市正義感的生成是一件好事,它預示著中國發展方向與發展路徑的深刻轉換,包括從單純追求城市發展速度向追求城市發展速度與城市發展質量的統一轉換,從過分追求外延式城市化向追求內涵式城市化與外延式城市化統一轉換,從過分追求城市的經濟功能,到統籌、協調城市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心理等綜合功能轉換。
問題的關鍵在於應該建構何種城市正義,應該以什麼樣的城市正義觀、城市發展觀、城市態度來解決中國城市問題、建構中國城市社會。關於城市正義,特別是中國城市正義建構,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深層的城市正義感仍然普遍缺少。雖然面對城市生活中日益增加的諸多不幸,人們會產生正義感,這種正義感的聚集在有些時候也會在特定條件下轉化為解決城市問題、建構合理城市的行動,但這種正義感還沒有真正進入城市制度,沒有成為中國城市發展制度的內生性因素。目前,許多層面的城市化戰略、城市化規劃、城市化行為,還存在嚴重的長官意志、官僚主義,許多既得利益者仍利用城市化謀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永恆化,廣大普通人還無法真正參與甚至知曉與自身有關的城市化戰略。諸多此類現象的存在說明,城市正義感的普遍喚醒與啟蒙,對我國而言,還處於過程之中。其二,產生了城市正義感的人們又往往追求一種抽象的均質正義。面對生活中的城市不正義,面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義的強大均質自由意象,面對中國本土文化中深層的「不害貧而害不均」均質價值觀,人們往往路徑依賴或時尚式地選擇均質正義感。我們不否認均質正義觀的巨大歷史意義與心理安慰作用,因為有正義感總比無正義感要好。但問題在於,以這樣一種從抽象、理想而非現實出發的正義觀出發,能否真正解決中國城市問題,實現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合理、可持續?
筆者認為,以流動的差異性為內涵的「流動差異城市正義」,對解決中國城市難題具有重要理論與實踐意義,是建構中國城市社會的重要價值與理念選擇。對中國城市化進程而言,流動性差異正義的目標,是建構一個不同階層、區域相對分工、相對競爭,同時人們又可能在不同區域與階層間進行相對位置變動,進行相對位移的城市結構、城市制度。在這種城市制度、城市設置下,人們可以真實、公開地參與和自身利益相關的城市化決策、城市化行動,可以相對充分、公開、有效地表達自身對城市化的主張和意見,而不會在城市化進程中感到無能為力、沒有尊嚴、無可奈何。因此,推進、保持城市制度,特別是城市決策過程、城市行動過程與城市行動結果的開放性、公開性、透明性,就成為建構「流動性差異城市正義」的重要制度保障。
要害在於,在實踐層面,建構城市正義,推進城市制度、城市設置的合理化,個體幾乎無作用可言。也就是說,即使每個個體都心存正義、追求良善,城市制度與城市生產仍然可能是邪惡的。甚至可以說,在終極的意義上,個體的正義感對推進城市生產、城市生活的正義化沒有實踐意義,如果這種正義感不升到人們對城市制度的集體變革。正義感如果僅僅停留在情感、情緒層面,便只是一種夢境,只會給人帶來虛幻的滿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列斐伏爾把城市權利稱為一種哭泣與要求。筆者認為,推進城市啟蒙,逐漸推進多層面的、分領域的集體行動,是建構中國城市正義的重要實踐選擇。而城市集體行動主體的多樣化,人們對城市正義之流動性、差異性內涵的逐步自覺,則是建構中國城市正義、推進中國城市行動合理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推進城市正義的自覺,是一個歷史過程,需要諸多條件與機遇。在辯證的意義上,或許,城市問題的進一步嚴重化,人們在城市化進程中所遭遇不幸、不公、挫折、失敗、痛苦的進一步普遍化,才能真正喚起人們對城市正義特別是「流動性差異城市正義」的深層自覺。城市正義是一種理想,更需要成為一種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