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日俄和議
第七章
日俄和議
戰爭必終於議和,人之所知也。戰事勝利者,和議亦必勝利,亦理之常也。乃有勝於戰爭,而敗於和議者。君子觀於此,而知外交之變幻不常,而知戰事之非可易言矣。
日俄和議,發軔於光緒三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即1905年6月9日。是日也,美總統羅斯福始以「謀人類幸福,終止戰事,由兩國直接講和」之議,向兩國提出勸告。兩國皆許之。日本初以伊藤博文為全權,已而代以外務大臣小村壽太郎,駐美公使高平副之。俄初以駐羅馬公使謨拉比夫為全權,已而有疾,代以內務大臣微德,駐美公使羅善副之。議和之地,俄初欲在巴黎,日本不可。以法為俄同盟國;歐洲輿論,是時又頗袒俄也。乃改在華盛頓。已而以屬耳目者眾,移於其附近之朴茨茅斯島。
小村以六月二十六日陽曆7月28日至美。微德以七月二日陽曆8月2日至。小村在途時,日本發兵占庫頁島,蓋為要求割讓計也。微德至美,即宣言「俄所失者,皆羈縻之地,無與安危。日人所要求,若於俄國國威有損,俄人決不承認」雲。十日,兩國全權,為第一次會議。先締結休戰條約,然後提出條件。小村所提出之條件案如下:
(一)俄國賠償日本軍費。其數及賠償之時期、方法,由兩國同意協定。
(二)俄國將庫頁及其附屬島嶼,割讓與日。
(三)俄國因遼東租借權所獲之領土、領水,及與之關聯之一切利益,與俄國所建住屋等,均讓與日本。
(四)俄國定期撤退在滿洲之軍隊。又俄國侵害中國主權,妨害機會均等之一切領土上利益,與優先讓與等權利,均行拋棄。
(五)除遼東租借地外,日本所佔滿洲土地均交還中國。
(六)中國為發達滿洲工商業,謀各國公共利益時,日、俄兩國,皆不得加以阻礙。
(七)俄國承認日本對於韓國,有政治上、軍事上、經濟上之卓絕利益。凡行必要之指導、保護,及監督時,俄國不阻礙干涉。
(八)哈爾濱以南之鐵路及附屬鐵路之一切材料與煤礦等,無條件讓與日本。
(九)橫貫滿洲之鐵路,限於以工商業使用為條件,歸俄國管有。
(十)遁走中立港之俄艦,作為正常捕獲物,交付日本。
(十一)俄國極東之海軍力,加以限制。
(十二)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峽之俄領沿岸濱港、河川等地,許日本臣民有漁業權。
微德接受此條件,即頌言:「俄為戰敗國,非被征服國。割地償金之條件,不能承認。」彼此約八月十二日會見。及期,乃更改條件之次序,逐條磋議。先議第七條,日本對韓之優越權。微德於日本欲在韓境築塞防守等事,大加反對。又欲將會議記事錄,公佈於世。小村反對,乃止。其明日,為日曜,停議,又明日,議決對韓問題。旋議第四、第五兩條,亦決定。十五日,議第六條,彼此無異議。旋議第二條,不決。改議第三條,即決定。明日,議第八條。俄使以鐵路等皆私人所有,反對。旋彼此互讓決定。又明日,議第九條。略有爭執,旋亦決定。又明日,議第一、第十、第十一三條。爭持甚堅,幾至破裂。翌日,改議第十二條,亦不決。乃彼此相約,延期至二十三日再議。及期,小村撤回第十、第十一兩條,而提出日還庫頁島於俄,由俄出金12億元買收之之議。微德不可,欲決裂。小村復請於二十六日再會一次。微德許之。先二日,微德為文,發表於通信社,言:「日人撤回交付逃艦,限制海軍兩條,而代以12億元賣卻庫頁島之議。名為賣卻,實則賠款。此議若不撤回,不能認日本有和平之誠意。」二十六日,小村撤回償金,而求割讓庫頁。微德又拒之。又延期至二十九日,小村提出大讓步案,但求割讓庫頁島之南半。微德乃許之。和議遂成。其條文如下:
(一)日俄兩國皇帝陛下,與兩國臣民之間,將來當和平親睦。
(二)俄國承認日本對於韓國,有政治上、軍事上及經濟上之卓絕利益。日本對於韓國行指導、保護及監理之必要處置時,俄國不阻礙、干涉。但俄國臣民在韓國者,受最惠國臣民之待遇。
兩締約國為避一切誤解,於俄韓國境,不為一切軍事設置。
(三)日俄兩國,互約如下各事:
(甲)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以外之滿洲地域,同時全行撤兵。
(乙)遼東半島租借地域外,現時日俄兩國軍隊佔領之滿洲全部,還付中國;全屬中國行政。
俄國在滿洲,侵害中國主權,及妨礙機會均等主義之領土上利益,又優先及專屬之讓與等權利,概不得有。
(四)中國因使滿洲之商工業發達,為各國共通一般之設置時,日俄兩國互不阻礙。
(五)俄國以中國政府之承認,將旅順、大連及其附近領地、領水之租借權,與關聯租借權及組成一部之一切權利、特權及讓與,又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一切公共住屋財產,均讓與日本。但在該地域內俄國臣民之財產權,受安全之尊重。
(六)俄國以中國政府之承認,將長春,即寬城子、旅順間之鐵路,及其一切支線,並同地方附屬一切權利、特權,及財產,與所經營之一切炭坑,無條件讓與日本。
(七)日俄兩國,於滿洲各自之鐵道,相約限於商工業之目的經營;決不為軍略上之目的經營。但遼東半島租借地域之鐵道,不在此限。
(八)日俄兩國,為增進交通運輸,且使便宜為目的,使滿洲之鐵道相接續。另訂別約,規定接續業務。
(九)俄國將庫頁島北緯五十度以南之半部,及其附近一切島嶼,與該地方內之一切公共住屋、財產之主權,完全讓與日本政府。但兩國皆不於庫頁島及附近島嶼之自領內,建築堡壘及其他軍事上之工作。又相約不為有妨害宗谷海峽及韃靼海峽自由航行之軍事上事件。
(十)割讓地域之俄民,願賣其不動產,退歸本國者,聽其自由。願在舊地域居住者,以服從日本法律及管轄權為條件,受完全之保護。不服從者,日本有自由放逐之權。但其財產權,仍受完全尊重。
(十一)俄國許日本臣民,於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之俄領沿岸,有漁業權。
(十二)兩國《通商航海條約》,以戰爭廢止。茲以戰爭前之約為標準,從速締結新約。
(十三)本條約實施后,兩國從速還付一切俘虜。各將俘虜之死亡數,及供給俘虜資費之實額提出。俄國急償還日本供給俘虜之過多額。
(十四)本條約經兩國皇帝批准后,於50日內,日本經法國公使,通告俄國政府。俄國經美國公使,通告日本政府。自雙方通告后,本約全體有效力。
(十五)本約英法文各作二通。有誤解時,以法文為主。
上述和案之外,另於附約中規定:「兩締約國,為保護滿洲鐵道,於每啟羅密達得置守備兵25名。」而日俄之和議,遂於此告成焉。
和約之定也,微德電奏俄皇,謂「日本政府,已全從我皇之所要求」。頗類戰勝者之口吻。而各國報紙,或譏日本此次和議,為道德上之大勝利雲。消息達東京,日人大憤,遂釀成大暴動之舉。
日本報紙,於和約條件,八月二日陽曆9月1日始有登載者。多附激烈之論,或謂外交降伏,或欲拒絕批准。明日,紛擾漸起。又明日,激烈之報紙,公然主張暗殺元老及閣員。議員自行集會,通過要求內閣辭職案。六日,開國民大會於日比谷公園。內務省先令警察閉門。群眾大怒,攻破之。卒開會,議決:「伏闕上書,請天皇勿批准條約。電滿洲軍,勿停戰。」人民夜攻內務署,或爇火焉。警察至,乃驅散之。於是人民與警察格鬥,互有死傷。內務大臣辭職。人民又毀國民新聞報館,以其為政府買收,立論頗袒政府也。是時全國報館,皆攻擊政府。七、八、九三日,東京繼續暴動。警察署之毀者,30餘所。市內警察出張所,無一存者。警吏皆蟄伏不敢出。俄教堂在東京者被毀。美以為調人故,亦波及焉。又以戰爭起因,由於中國,欲毀我留學生會館。我公使請彼政府保護,乃免。東京而外,各地亦風起雲湧,如沸如羹。政府以八日頒戒嚴令於東京附近,增調憲兵,以資鎮壓。警務總監及東京郵局,皆歸衛戍總督管轄。一警察出,以四憲兵夾持之。又頒行《新聞紙雜誌取締規則》,因此停止發行及科罰金者若干家。十日以後,風潮乃漸平息。是變也,人民之死者11人,傷者574,被逮者300餘。警察之死者471。其後小村歸國,猶恐或有不利,防衛極嚴,而桂內閣雖有運籌決策戰勝之功,卒以議和不厭眾望,為不安其位之一因焉。
日本此次外交,無論如何平情,總不能謂為不失敗。然其失敗,實有不能盡咎當事之人者。何也?日本之失敗,有三大原因焉。兵力之竭蹶,一也。沙河戰時,精銳死傷,即已略盡。現役、預備兵,悉已調集。後備年限,延長至12年。假再續戰,且將無以為繼矣。財政之竭蹶,二也。日人於宣戰後三日,即募國庫債券1億元。后十日,又命人往英、美運動募債。三月二十四日陽曆5月9日,借外債1000萬於英、美,以關稅為抵。四月九日陽曆5月23日又募一次公債1億元。兩次公債,皆以國民愛國之心,溢出原額數倍。然國民負擔之力,實已告竭。更募外債,則利息必巨,不免舉戰勝所得,輸之外國;且亦恐更無其途也。外交之情勢,三也。是時歐洲諸國,議論皆頗袒俄。故俄欲會議於巴黎,而日不可。改於華盛頓,日人猶以其眾屬耳目而避之。風聞英、美兩國,有挾債權以迫日本之意,則更非空言袒助者比矣。夫各國之所以袒俄者何也?非有愛於俄也,抑當戰事之初,英美與論,頗偏袒日,亦非有愛於日也,惡俄之獨專遠東權利云爾。然則日既戰勝,則能專遠東之權利者,不在俄而在日,其好惡易位固宜。抑人種之感情,亦勢所不能免也。日人之戰俄,非以其為白人,蹂躪中國之黃人而戰之也。然日勝俄敗,為白人者,素以「天之驕子,有色人種,莫敢侮予」自命,得毋有兔死狐悲之感乎?此又其所以多袒俄也。有此三原因,和議決裂,自非日本之利。即彼俄國,亦豈真有續戰之力哉?困獸猶鬥,而況國乎?苟有續戰之力,豈肯輕易言和?彼於宣戰之明日,即募外債7億法郎於巴黎。至三月八日,又續募8億法郎。其負債之額,蓋不減於日。以其兵出屢敗,續戰之勝算,應亦自覺其不易操矣。然俄在歐洲,財政之活動,究較日本為易。其兵數則遠較日本為多。又俄國地勢,易守難攻,並世無比。以拿破崙之雄略,猶犯攻堅之忌而敗,而況日本,距歐俄萬里乎?日本是時,兵力尚未到奉天,即到達哈爾濱、滿洲里,俄人未嘗不可依然負固。日人又將如之何?況日人之兵力,必不能更進取乎?誠欲續戰,日本之形勢,實有遠不如俄者。故或謂「和議之發軔,日人實授意美國出而調停,而伊藤之不任和使,乃知其結果不能滿國民之意,而以為規避」雲。則其處於不利之地位,毋無怪其然矣。語曰:「小敵之堅,大敵之擒也。」徒以國力之不如,國民雖卧薪嘗膽,奮起一致以圖功,究不免於事倍而功半。吾人於此,蓋不能不為日本國民表理解矣。雖然,國力十倍於日本,而本國之事,不免待人解決者則何如?
此次之堅決就和,蓋皆出於其內閣及元老。日本代表軍閥之內閣,政治上非驢非馬之元老,究竟利國禍國,為功為罪?蓋不易言。然此次之拂輿情而主和,則不能不服其排眾難而定大計。何則?如前所論,苟欲續戰,其前途實有不堪設想者在也。設當此時,主持國是者,而亦稍動於感情。或則明知不能不和,而懼以一身當攻擊之沖,遂游移而莫決;則遷流所屆,必有受其弊者矣。陸遜之拒蜀漢先主於猇亭也,諸將皆欲出戰,而遜不許。諸將或孫策時舊人,或公室貴戚,各自矜勢,不相聽從。遜案劍曰:「仆雖書生,受命主上。國家所以屈諸君使相承望者,以仆有寸長,能忍辱負重故也。」忍辱負重,此是國民美德。語曰:「有謀人之心而使人知之者危也。」況乎無禦敵之力,而徒撫劍疾視乎?景延廣10萬橫磨劍,至竟如何?德之言兵者曰:「政府之難,非在作國民敵愾之心而使之戰也,乃在抑其欲亟戰之心,而使不輕戰。」至哉斯言。
雖然,彼日本國民之所以致憾於其政府者,則亦有由矣。以戰時財政之枯竭,國民亦既備嘗其況味,自不得不望有賠款以潤澤其金融。故議和之初,民間風傳有賠款50億之說。此固遠於情實,有識者不應如是測度。然亦足見日本國民,跂望賠款之渴矣。久乃知其說為子虛,猶有補償給養捕虜費若干萬萬之說。一旦真相畢露,乃知一文無著,則不免引起金融界之恐惶。一也。庫頁為日本所已佔,國民滿擬割取;否則當要俄國以重金贖回。而亦僅得其半,而又一文無著。二也。朝鮮主權一款,各報所傳,初甚簡略,日人因疑其後所傳者為不實。三也。滿洲撤兵條件,兩國相同。則日在滿洲,不佔優越地位。撤兵之後,俄在沿邊駐兵,與滿鄰接;日欲運兵滿洲,較為困難;則日之形勢,反不及俄。四也。日本提出諸條件,無一不放棄者,大失戰勝國之面目。五也。有此五因,則日本之忘生舍死,為國家攘患卻敵,爭生存而增榮光者,軍人耳;其外交家,固未能絲毫自效於國,以慰其民矣。此日本國民之所以深憾而不可解邪?雖然,禍福固未易以一端言也。日本報紙,當時嘗慰藉其國民曰「勝利不在一途。日本戰勝之酬報,不必徑取之於俄」雲。由今日觀之,則斯言驗矣。然則俄之戰敗固幸,日之戰勝,亦豈徒也哉?嗚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