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 編製
李家堡子後邊豬肚狀的河灣,已在人手充足的情況下,如願地恢復水田面貌——早早從長安運來的稻種,已育成秧苗,並移栽田間。
要不是臨河一邊的堤壩式高地上暫時還沒來得及建築房舍,幾乎可以說是初現江南水鄉般的阡陌、人家、炊煙景象。
從成、武兩州遷徙來的人口,還有關外流民的加入,各處住房情況依舊緊張,李卓遠只能稻田旁的帳篷內居住兼辦公——其實是圖個清靜。
有多大能耐就有多大的責任與擔當,也就有各式各樣的期待眼神在盼著,這是哪個社會都一樣的事。
夜已深,李卓遠仍在油燈下逐項衡量,斟酌軍隊編製規模。
隔音效果差的氂牛氈,擋不住四周幾位美眉的輕微鼾聲,更別說是雨後此起彼伏的蛙聲。
「人不是蟲蛙,安可隨意呱呱!」伸個懶腰,輕輕地揉了揉太陽穴,有些以古人自居地感慨著。
比較細緻的「人口」普查,已經在趙廚子率領的典官努力下完成了,關外流民加上隴右數州各部百姓,總人口數為15萬7千餘。
如此人口數,維持太大規模脫產隊伍是行不通的。
但不保持一定規模,卻又不行!
入手的這塊地盤,除了歸義軍這個方向可以確定是友非敵,劉氏父子三人攏著的各部方面暫可放心,其餘方向均屬威脅。
其中以原吐谷渾境內抱團的部族為最,據諜報人員彙報,逃散的各部殘餘多半往那邊去,切開始相互聯絡,將可能又全新聯盟出現。
松州方向的大小部族次之,這些大唐強盛時期的疆界,要麼嫌苦寒丟棄,要麼像金城公主的湯浴邑名義被賞賜給吐蕃,大小部族難以計數,來些挑頭的攪合一塊,攻擊力不可小覷。
秦成節度使這邊還不算太難纏,除非朝廷權宦著急動手。
就像釋道儒各家離不開政權支持,計劃中的隱形政權亟需可靠的軍隊來保障。
一個師下轄兩個旅,另外編製三個團,是權衡再三的定案。
旅轄團都是原來確定的編製,每團820人,旅部再轄一個包括旅將、疏導長在內的500人小團。
一個旅是2640人,兩個旅就是5280人。
到了師一級,李卓遠沒再給什麼直屬小旅編製,而是給了一個包括師將、訓導長在內的指揮營一個。
這個指揮營三百零六人,其中三百人分作三個隊,六人組為指揮組。
三個隊分別是警衛隊、通訊隊、參謀隊。
指揮組六人,是師將、訓導長、斥候長、參謀長、書記長、軍法長。
當然,另編的三個團是屬於師直序列的。
一個訓導團,編製、人數不定,駐地固定在練兵用的小草場。
別小看這個編製、人數都不定的團。
其職責是非常大的!既要定期訓練新兵、集訓導官,又肩負防丁訓練,還要對典官中帶有導官性質人員的培訓。
所以,該團團校、督導長之類都不設,每逢訓練時才由師指揮組確定。
教官、教練,也都是臨時從非作戰值班人員中抽調。
一個騎兵團,編製六百人,包括團校、督導長在內,不按旅轄團的編製來。
一個弓弩團,編製五百人,也是包括團校、督導長在內。
這樣,一師二旅另三團,一共6686人。
加上十多個防典,每個典手下數目不等的「防吏」算真正軍籍,達到七千規模。
按照人口基數來說,每二十人就有一個脫產的戰兵,實在有些窮兵黷武了!
但這「脫產」,只是相對參與民間生產活動,分批輪流擔任治安巡邏,適當補助的防丁而言。
七千人的隊伍,自己有耕作、放牧、製作場所。
亦耕亦牧的吐蕃部族奪得隴右地區,自是草場放牧、耕地種植並舉。
以伏羌索別傑論家支為例,既蓄養遠超人口數的牲畜,又控制了大面積耕地。只是,深受大唐農耕影響的索別家支,依舊耕作簡單粗放。
大片耕地實行輪播,也就是一塊耕地種個一兩茬青稞后拋荒,去種另外的。等到荒草長個兩三年,一把火燒了翻翻土點上種子又算耕地。
這樣一來,等於每年有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耕地,處於拋荒狀態。
實行基肥與施肥並重,盤活哪怕其中一半,都夠隊伍自力更生。
於是規定:凡未擔任偵測、執勤、守衛任務的人員,訓練之餘必須參加生產。
地廣人稀,不至於與民爭利,部隊養活自己不成問題,甚至可以解決大部分軍餉。
按照李卓遠制定的《軍階餉》年標準:
習兵九石、中兵十二石、上兵十五石。(三石遞加)
功勛兵、火長、什長二十一石。(六石遞加)
功勛什長、見習隊正三十石。(九石遞加)
隊正六十石,功勛隊正與見習營尉一百二十,營尉、見習團校二百四十石,團校四百八十石。(倍增遞加)
旅將六百石,師將七百石。(百石級差)
此外還有依據《軍功條例》需要支出的優撫。
倘若隊伍吃喝用度之外,還要百姓完全承擔這樣的軍階糧餉,那可是竭澤而漁式的掠奪!
當然啦,單靠肩負作戰任務的部隊耕作生產,容易出現脫節或說半途而廢的情況。
戰事的發生,往往不依據個人意願轉移。
軍墾的銜接是必須優先考慮的。
用來施工的五千多名「不安定分子」,恰好用來填補。
有人的地方,就有是非紛爭,也就有為非作歹者。
這些分子,都是隨唐軍著手接收地方的典官,帶著防丁拘捕來的。
有不甘失敗暗地殺人放火的昔日掌權成員,有無視三申五令趁火打劫的各類潑皮無賴,也有渾水摸魚想要趁亂撈好處的「輕犯」。
要是依據趙廚子等讀書人的認識、觀點,這其中至少得有一半該用來殺頭示眾,以展示鐵腕手段、無上權威。
李卓遠不屑如此,他下令:「凡犯者,罪不及家人。輕犯勞役一年,重犯苦役三年視表現決定。當殺者,暫留其命以供役使,五載后定奪。」
自以為小命不保的,也暫時舒一口氣:苦役五年再定生死!
諸多以為知軍用法過於寬厚的將士、典吏、百姓,這才有點兒明白過來:用以養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