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土地制度(轉)

明朝土地制度(轉)

明代土地制度同前代一樣,仍然分為官田與民田兩種。土地問題仍然是大土地所有和兼并。

官田

據《明史·食貨志》記載:明代初年「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諸王、公、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這段記載包括了官田的來源,又包括了官田的利用。官田的來源,大者承襲元代所有的官田,以及元代皇室、王公、貴族、臣僚等籍入田地;元末喪亂20年造成的大量無主荒地;此外,還有罪犯的沒人地等。官田的利用,大體上有以下幾種:(1)賞賜給王公、貴族、勛戚、功臣等的賜田,此項賜田,一經賞賜私人就成為私田。(2)分配給百官的職田和邊臣的養廉田,為補給官員俸祿之用,此種田地官不能私有,仍屬官田性質。(3)屯田,明代的屯田有軍屯、民屯和商屯之分。軍屯為解決邊軍糧餉所設之屯田,開始由邊塞衛所的軍戶經營,以後推廣到內地。洪武二十五年(1392)制屯田則例,規定邊軍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一軍戶受田一份(50畝),由政府供給耕牛、種子、農具。三年後交納租稅,每畝一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隊總額約180萬有餘,按每軍戶受田50畝計,則軍屯面積當在9000萬畝以上,約佔全國總耕地面積的1/10以上(當時全國總耕地面積約8577000頃)。民屯,為安置流離失所的農民而設置,官府指定土地,令失業農民遷居該處耕種屯田。洪武三年(1370)招誘流民和失去土地的農民,到北方近城荒地屯墾,每人給土地15畝,蔬菜地2畝,免租3年,有餘力墾種者,則不限頃畝。商屯,是為滿足邊軍糧餉所採取的一種補充手段。當時,官府曾要求鹽商代運一部分軍糧到邊塞,由於道路遙遠,運費昂貴,於是鹽商便設法在邊塞地區募民墾荒屯種,把商屯生產的糧食交給衛所官倉,換取鹽引(領鹽憑證)。(4)皇室和官府直接經營的官田,即皇莊、官莊。(5)用來飼牧軍馬官馬的牧地、草場、牧場,以及園林、池沼、圍場、苑囿、陵地等。(6)學田及其他。據明弘治十五年(1502)清查天下田畝時的統計,全國共有田地4228058頃。其中官田為598456頃,佔14.15%。

民田

在民田中,有地主土地所有和農民土地所有兩種:

1、地主土地所有

地主土地所有,即大中小地主階級所有的土地。其中包括:王公、貴族、勛戚、達官、顯宦、地主、豪強、富賈、大賈、寺觀僧道等佔有的大量肥沃的土地。這些大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的途徑是:(1)封建官府的賞賜。(2)依仗權勢的*。(3)中小農民為避免賦役投靠勢家所奉獻的田產。(4)奸人為獲賞而唐朝投獻的他人田產。(5)利用金錢購買的土地等。

2、農民土地所有

農民土地所有,即自耕農和半自耕農所擁有的小塊土地,亦即直接生產者的小額土地。這些農民所有的小塊土地,多系從他們的前代繼承的祖產,或者是他們自己開荒佔有的土地。這是有地者或無地者的中間階層,從全國範圍來看他們人數眾多,他們擁有的土地數量也相當可觀,在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些小土地所有者,他們的經濟地位是很不穩固的。他們時常因為賦役、債務、地租以及天災等原因破產,出賣土地,失去生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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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貧致富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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