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作家楊遠新面對非常官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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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作家楊遠新面對非常官司(上)

一《魔頭張君》

安鄉再起波瀾

安鄉,乃洞庭魚米之鄉,人口數十萬,面積兩千多平方公里,這在祖國960萬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僅算彈丸之地。但它在中國三千多個縣區中,算是小有名氣的,人們應該記得:2000年9月1日18時零6分,農行常德支行江北支行分理處門前突然響起槍聲,3名戴藍色帽子,穿藍色襯衣的持槍蒙面歹徒從暗處閃出,各自雙手端槍,朝一輛運鈔車上走出的兩名經警和駕駛室的一名經警射擊。子彈貫穿了經警的鋼盔,擊中頭部……同一時刻,距分理處200米地段,早已坐在一輛計程車內的一名歹徒,突然掏出手槍,打死司機,接應三名同夥逃竄。這四名持槍歹徒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殺死7人,殺傷5人,搶走兩支微型衝鋒槍,子彈20發。

人們也不會忘記:就在銀行搶劫案發生的同一天,常德市公安民警在距離常德城區30來公里的沖柳河大堤上發現了一輛被棄的藍色桑塔納計程車和被害司機遺體,隨即又在距此200米遠的沖柳河灘上,挖出了15天前失蹤的安鄉縣農業銀行行長鬍夢廉、張元珍夫婦的屍體,同時被挖出的還有一具無名男屍。

同一天發生和發現的這兩起血案,經公安機關併案偵查,均系張君、李澤軍、趙正洪、陳世清犯罪團伙所為。公安部高級刑偵專家對其定性為建國以來第一刑事大案。製造這「第一刑事大案」的4名團伙成員,其中有3名是安鄉人,即張君、李澤軍、陳世清。當時,國內各大小新聞媒體的200多名記者雲集常德,對「共和國第一刑事大案」作了深度和廣度報道,因而,使洞庭湖西隅的小小安鄉縣,一時間揚名海內外。

善良的人們怎麼也不會想到,一年多之後,國內數家新聞媒體皆因對偵破張君團伙案的報道,而被安鄉縣的一位個體戶以侵犯名譽權告上法庭,陷入無謂而又複雜的訴訟官司中。用這位個體老闆於2002年8月30日寫給《楚天都市報》信中的話來說:「此類官司我已打了幾個,有的被告要求調解,除登報聲明、賠禮道賺、經濟賠償幾萬元就解決問題(如某某日報、某某晚報);有的則堅持把官司打到二審終審,結果前提條件同樣達到,經濟上則耗費幾十萬元(如西安某出版社)。」《深圳周刊》就是被這位個體老闆告上法庭的數家媒體之一。

《深圳周刊》是國內首家特區新聞文化周刊,以全方位報道國內重大事件而受到海內外讀者的廣泛關注和好評。當「91」常德驚天大劫案發生后,時任《深圳周刊》主編的劉美賢就專程飛赴長沙,組織了反映公安民警偵破常德「91」大劫案的長篇偵探紀實文學。《常德「91」驚天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以下簡稱《魔頭張君》),自2000年10月2日NO.40-41期到2001年4月23日NO.15期連載。文章面世后,社會反響強烈,讀者爭相購買,讚美之聲如潮,一致稱道《深圳周刊》大動作、大氣魄、大手筆,全面系統,客觀真實地反映了「91」大案的全貌,弘揚了正氣,鞭撻了邪惡,幫助人們樹立起了與黑社會團伙鬥爭到底的勇氣與信心。

然而,安鄉縣的這位個體老闆卻不顧此事實,竟以侵犯其名譽權將《深圳周刊》推上被告席。我是《魔頭張君》的作者,卻未被這位個體老闆列為被告。人所共知:若文章侵權,作者應首當其衝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在這起所謂的名譽侵權官司中,作為作者的我,不是被告亦是被告。但又沒有被告所具有的許多權利,至少不能直接站出來與原告對簿公堂。我該如何面對這起非常官司?

我清楚地記得,2002年1月X日下午,有暖融融的太陽呵護大地,撫慰長沙古城。我那間坐北向南的辦公室很暖和、很舒服。突然電話鈴好聽地響起,我有節奏地抓起話筒,那頭傳來《深圳周刊》主編助理郭良原熟悉的聲音,與平時比較,這聲音多了幾分凝重。他鄭重地告知:幾分鐘前收到一份來自湖南省安鄉縣的傳真,稱《魔頭張君》一文中描寫的安鄉縣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侵犯了安鄉縣XX賓館XXX老闆的名譽權,要求公開賠禮道賺,恢複名譽,挽回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否則,將訴諸法律,告上法庭。

我聽了大為吃驚,不相信天底下居然有這等事情發生。我馬上聯想到我武漢大學作家班的同學彭東明因中篇小說《秋天》引發的名譽侵權案,被一位自稱紅棗大王的個體老闆告上法庭,糾纏達三年之久。雖最後以勝訴告終,但累得精疲力竭。我也聯想到當時國內各大新聞媒體正在報道的雲南農民作者徐勇鵬因創作小小說《送禮怪招》,惹上某法庭庭長對號入座,將其告上法庭,險些釀成殺身之禍。當今中國,惹上官司麻煩,惹上名譽侵權官司更麻煩。但我自己寫的文章,我自己心裡有底。《魔頭張君》是否侵犯了這位個體老闆的名譽權,只有我最明白。

兩天之後,我給《深圳周刊》發出了一份傳真:

郭良原同志

並《深圳周刊》編輯部:

我在《「91」常德驚天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一文中所寫的安鄉縣松滋河賓館及其經理藍寶力,純屬虛構,安鄉縣境內絕無此賓館和經理。因本文是偵探紀實文學,從各方面考慮,我已作過技術和藝術處理。若有人要對號入座,無事挑事,我可奉陪到底。

楊遠新

二00二年一月X日

二《深圳周刊》一審敗訴

賠償原告60000元

接下來,我與安鄉縣有關方面取得聯繫,請他們查一查安鄉縣境內究竟有無松滋河賓館,有無藍寶力其人,我擔心出現藝術與生活的巧合,那樣就真會有些麻煩。給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安鄉縣境內沒有松滋河賓館,沒有藍寶力其人。我的心感到有幾許踏實。但我並沒有放棄自己該做的工作。我從營造全社會都來尊重文學創作規律的氛圍這一美好願望出發,也為了維護安鄉人自魔頭張君、李澤軍、陳世清伏法后通過艱苦努力在世人心目中重塑起來的美好形象,我向了解《魔頭張君》創作過程的有關人士發出呼籲:勸勸這位個體老闆,不要因一己之利,與曾經為安鄉鼓與呼的眾多媒體,包括《深圳周刊》糾纏不休。我懇請他們找到這位個體老闆,做些化解工作,如果其缺乏文學常識,不妨請有關專家向其耐心傳授。

然而,我所做的這一切完全徒勞無功。

2002年1月12日,這位個體老闆向安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

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發生了一起搶劫銀行的重大刑事案件,隨後,全國多家媒體對這一案件進行了追蹤報道,其中被告也在其發行的《深圳周刊》雜誌上發表了「9.1常德驚天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亡命19天」的獨家連載紀實,該文從2000年10月2日開始刊登,是一部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在其連載十一、十二、十四、十八中,該文提到了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並做了大量的文字描寫,實際上,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雖然文中沒有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但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書後都很清楚的知道該文所稱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事實上是針對原告進行文字描寫。

該文稱:「有4個青年人在「9.1」大案案發前曾入住「松滋河」賓館,這4人住宿松滋河賓館不登記,是因為他們是藍寶力暗中雇請的保鏢,藍寶力除了付給他們保護費,每月都要請他們到賓館娛樂,賭博三天三晚……」;「藍寶力如實交待了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別要求: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萬替他保密,絕不能讓他妻子和兒女知道。」等等,這些文字描寫全屬子虛烏有,純屬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

原告作為安鄉縣政協委員、鄉人大代表、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悅蓉賓館總經理,在本地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但該書多處貶低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在人們心目中一下子就變成了「黑社會老大」、「嫖客」,是一個品行不端、卑鄙下流的小人,使得知道原告的人都對其指指點點,蚩之以鼻,原告也因此終日寢食難安,精神恍惚,更無心打理公司經營,生意一落千丈。

綜上所述,該篇文章的出版發行嚴重的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並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

《深圳周刊》接到法院送達的柳建勛的起訴狀后,立即轉送給了我,要我就《魔頭張君》是否對柳建勛侵犯名譽權的問題作出回答。

2002年5月17日,安鄉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建勛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鄧祥瑞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柳建勛稱:被告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我的名譽,給我帶來了無限地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為本人恢複名譽,並公開賠禮道賺;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賠償我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委託代理人發表了代理意見:1、被告實施了侵害原告的名譽權的違法行為;2被告的侵害行為造成了原告損害的事實;3、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4、被告主觀過錯明顯;5、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是正當的。

被告《深圳周刊》的委託代理人鄧祥瑞辯稱:《魔頭張君》一文中提到的松滋河賓館和藍寶力經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原告自動對對號入座,是不了解文學創作的規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字描寫純屬子虛烏有」,那麼,原告所謂「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原告為原型」的說法,就顯然是毫無根據的臆斷。「子虛烏有」的描寫,何談「原型」之有?

原告明知安鄉並無「松滋河賓館」,亦無「藍寶力」其人,又清楚作者對「藍寶力」的描寫是「子虛烏有」即虛構,卻訴稱該文學作品侵犯了其名譽權,其主張顯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而安鄉縣境內大小賓館不計其數,悅蓉賓館只是其中之一,並非僅此一家;柳建勛又與「子虛烏有」的「藍寶力」無相同之處,所謂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文後都清楚該文所稱「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豈不是天方夜談!如果按照原告的推論及主張,安鄉縣境內所有賓館豈不都可以以「松滋河」自說,所有賓館業主豈不都可以以「藍寶力」自居,進而爭先恐後提起侵權要索賠!其立論之荒謬,顯而易見。

《深圳周刊》的委託代理人鄧祥瑞還認為:《魔頭張君》一文系偵探紀實文學作品,作為紀實文學作品,除了「紀實」這一原則性之外,還有文學的屬性。紀實文學與社會生活之間是不能划等號的,如果把紀實文學的真實性僅僅理解為忠實地反映或逼肖地再現生活,就未免太簡單化了。而虛構正是文學創作藝術形象的一種手段。紀實文學也包含著一般文學樣式的那種主觀創造性,不排除作家必要地藝術虛構。故柳建勛稱作品中的「藍寶力」事實上是針對柳建勛進行文學描寫的這一說法不能成立,沒有依據。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辯論激烈。

半天的庭審很快過去,最後,安鄉縣人民法院宣布庭審結束,初審結果另行擇期宣判。

2002年6月6日,安鄉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安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柳建勛曾當過兵,是安鄉縣悅蓉賓館業主,開辦了安鄉縣悅蓉珍珠養殖場。胡夢廉當過兵,兩人關係密切。柳建勛為了擴大淡水養殖規模曾找胡夢廉申請過貸款。2000年8月15日晚,即胡夢廉夫婦出事當天,柳建勛撥打過胡夢廉的手機,電話是通的,但胡夢廉沒有接聽;常德「91」大案發生后,柳建勛分別於9月2日、9月5日就此接受過公安機關的調查。認識柳建勛的人,只要閱讀了被告刊登的上述篇章都認定藍寶力就是柳建勛。

還查明,柳建勛在當地有較高的聲望。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現柳建勛與「91」大案有任何聯繫,更沒有發現有其它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以上事實有柳建勛戶口簿及各種身份證明,有安鄉縣公安局於2002年3月1日的證明材料在卷佐證。

還查明,由於被告的行為導致公眾及原告親屬對其議論、輕視、怨恨,為此原告產生了生理上、心理上的精神痛苦,致使原告植物性神經功能紊亂,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與工作,由於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的公共關係發生困難與危機,原告負責經營管理的企業出現了虧損。同時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聘請律師,支付律師代理費,使原告遭受了不應有的財產損失。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在其《深圳周刊》上連載的「『9.1』常德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這篇紀實文章中描寫的藍寶力是否以原告柳建勛為原型,經過庭審調查表明,藍寶力與柳建勛在基本特徵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賓館老闆,同時從事淡水養殖業,都曾當過兵,庭審調查還表明,藍寶力與柳建勛所處的特定環境相同,兩者都與胡夢廉關係較好,都曾向胡夢廉申請過貸款。在胡夢廉失蹤的案發當天都曾給胡夢廉打過手機,案發後都曾接受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且認識柳建勛的讀者在閱讀過被告刊登的這篇文章后,都肯定文中的藍寶力就是指柳建勛,在安鄉再無人與此情況相似。這篇文章中描寫的藍寶力就是本案的原告柳建勛且具有排他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九問第二款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的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該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故該文侵犯了原告柳建勛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故被告在其《深圳周刊》上刊登「『9.1』常德驚天大劫案1號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這一侵權文章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解答》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確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其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清除影響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被告在原告提起訴訟告知其刊登了侵權作品后,仍以未侵權為由,不採取補救措施,即使到本案開庭,也未向原告賠禮道歉。故被告的行為應認定為侵害原告柳建勛的名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問規定「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審理。」故原告柳建勛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向法院訴訟,依法應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解答》第十問第二款的規定:「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予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被告發行的《深圳周刊》是全國知名的雜誌,其發行量大,在全國均有影響,故被告應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自己向原告柳建勛致歉的聲明。《解答》第十問第四款規定:「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侵害名譽權案件較為複雜,原告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聘請律師代為訴訟是必要的,原告所支出的的律師代理費因被告實施侵權行為而導致發生的直接費用,故被告應予賠償。」

被告深圳市《深圳周刊》發展有限公司為了吸引讀者,實施的上述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醜化了原告的形象,使原告的社會評價急劇降低,給原告造成的內心壓力與痛苦是嚴重的,其精神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應當給予撫慰補償。特別是在原告起訴后,被告未刊登任何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開庭時也不向原告賠禮道歉,原告精神更加痛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這不僅是對原告的一種撫慰,也是對被告的一種懲罰。從而反映法律對人格尊嚴和精神損害的一種保護。但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數額過高,本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範圍、侵權所造成的後果,被告的經濟能力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認為以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為宜。

綜上所述,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對其尚存的《深圳周刊》二000年第51期、二00一年第2期、二00一年第3期、二00一年第5期進行封存。

二、被告在其《深圳周刊》上刊登向原告柳建勛致歉的聲明,為原告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聲明內容必須經本院審查許可。

三、被告賠償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

四、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

以上四項內容,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900元,其他訴訟費5000元,共計11900元,由原告承擔1600元,被告承擔10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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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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