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7月13日,酒後誤吸

第八節 7月13日,酒後誤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今天的任務單比較早,08:34我們已經返回醫院急診科,在急診科交班的時間內進行病人的交接,患者男性,早上上班時騎行共享單車時不慎摔傷,現場檢查后左小腿軟組織挫裂傷,滲血,未見骨折畸形,所以給予包紮后順利轉送至醫院急診科,交接病人也不複雜,只是打斷了值班外科醫生的交班罷了...此時,我的電話鈴聲響起,拿起來一看是120調度室打來的,我連忙接起:「老師,您好。」電話那頭很直接:「你好,請問手上的患者交接完了嗎?」我立刻有了不好的預感(因為救護車全車內外都有圖像語音監控及定位系統,醫護的工作情況,患者轉運途中的救治情況及轉送地點交接情況都會一目了然,一般不需要電話再次確認)但還是實話實說:「老師您好,病人還沒交接完畢,因為急診科在交班」對方立刻追問:「還要多久?你們附近有個新任務,可能需要搶救」我的心「咯噔」一下,連忙說道:「我儘快,大概兩分鐘搞定」對方立刻掛斷電話。緊接著我的簡訊響起「咚咚咚」,我拿起了手機,任務內容如下:發單時間:20xx年07月13日08:38:25任務號xx0713xx8652,現場地址:xx市唐爽路xx家園A棟1402,聯繫人:女士,聯繫電話:138xxxxxx,主叫:138xxxxxx,主訴:昏迷。

此時,大家都知道了事件的緊急,也沒有抱怨一個任務未完成,另外一個任務接踵而來的忙碌,我匆忙簡短的和急診外科醫生交接好病人,衝上救護車,此時「胖子」和「三哥」已經把擔架固定在車上,「老楊」已經發動了引擎,「小麗」已經準備好了復甦包。「出發!」沒有別的言語,大家都做好了準備,地點很近,就在醫院旁邊的小區,地點清楚,病情也大致了解,所以我沒有回撥車載電話,大約2-3分鐘,車就停在了目的地的樓下,我們快速乘坐電梯到達1402,門是半掩著,我們敲了下門,喊了一聲:「是你們家呼叫的120嗎?」得到回應后我們走進房間,是一個兩居室的房子,此時,靠近大門口的卧室裡面傳來一個女性的聲音,聲音里有焦慮,但依然維持了冷靜:「這裡,請你們幫忙看一下」。我們走進去一看,患者仰躺在床上,一位女子跪坐在他旁邊,正在做胸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讓我驚訝的是動作、頻率都非常標準。

沒有細問原因,我們立刻進入工作狀態,當我對那名女性家屬說:「交給我們吧」,對方沒有猶豫,立刻跳下床,貼牆向房間門口移動,把足夠的空間留給我們,我拿出瞳孔筆,開始迅速檢查患者,男性,大約40歲,沒有呼吸,沒有脈搏,頸動脈搏動消失,雙側瞳孔已經擴大,對光反射已經消失,我知道病人可能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但還是讓「小麗」準備復甦包及開通靜脈,我和「三哥」「胖子」把病人轉移至床邊的地板上,搬動的過程中我注意到患者嘴邊有一點食物殘渣流出,沒有多餘的語言,馬上把患者頭部偏向一邊,用紗布去清理口腔內的殘留物,防止阻塞呼吸道,結果發現患者空腔里的半液體狀食物殘渣比較多,還伴有濃濃的酒味,此時我心裡已經初步判斷出了患者的病因,但已經沒時間確認了,馬上讓「小麗」準備吸痰器,初步吸乾淨患者口腔里的異物,讓三哥開始對患者胸外心臟按壓,而我則在復甦包里找到喉鏡及氣管導管,這個患者明顯存在誤吸(簡單的描述就是胃裡面的東西不慎被吸入了氣管),需要立刻插管開放氣道,也方便更徹底的清除氣道內的異物。

我基本是趴在患者頭側,緩慢由口腔插入喉鏡,順利挑開會厭,果然,發現氣管開口處也有半液體狀的食物殘渣(異物),這也造成了插管困難,只能繼續使用繼續吸引器吸凈所見異物,但隨著胸外按壓,又會不停的湧出新的異物,不能再浪費時間了,只能憑著以往的經驗及每次吸引過後對氣管開口的驚鴻一瞥,堅定的放置了氣管導管,聽診器確認位置正確,立刻給予固定導管,吸引器由導管進入氣道后,吸出了呼吸道內的大量異物,真是萬幸,如果一次插管不成功,就會延遲開放氣道時間及搶救時間,也會造成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插管的間接失敗(反覆插管吸痰刺激後會引起喉頭水腫),氣管導管順利接上呼吸氣囊,交給胖子輔助呼吸。我馬上替換三哥進行胸外按壓。該準備給搶救藥品了,可是我回頭一看,小麗的靜脈穿刺竟然失敗,注射針頭沒有順利的進入血管,也許是患者休克后血管充盈較差,也許是其他原因,但是不管怎樣,小麗已經因為這個意外弄得滿頭大汗...

旁邊突然傳來一句聲音:「要不我也來試試,我的工作也是一名護士」我抬頭一看,是剛才那位女性家屬,我心裡頓時明白為什麼剛見到她時,她的搶救手法及頻率那麼標準。此時,在我眼裡,她不再是家屬,她也是我們中的一員,我馬上點頭同意,示意她可以在另一邊肢體上尋找合適的血管穿刺,同時讓小麗也不要放棄,繼續穿刺,因為此時有兩位護理人員同時穿刺,誰先開通靜脈都是在給病人搶時間,成功的幾率也增加了50%。這次很順利,雙側的穿刺都成功了,我馬上囑咐一邊靜脈通道給搶救藥,由小麗負責,另外一邊給普通輸液,改善患者血流動力學,也就是擴充血容量,由護士家屬負責...雖然搶救流程順利,但是患者卻沒有任何起色,我只能開始詳細詢問這位護士家屬,病人發病的具體過程。此時,家屬也失去了剛才的冷靜,不再是一名護士,重新變回了一名家屬,尤其是柔弱的女性家屬,她哭了出來,眼淚順著眼角流下,在鼻尖匯聚成河,滴在了患者的身上...邊哭邊向我們講述起來:這個男人是她的丈夫,也是單位里的一名小領導,平時沒有其他不良嗜好,就愛喝點酒,兩人結婚快10年,開始兩人都生活在縣城裡,後來由於工作的調動,3年前才調來這個大城市,他們有一對雙胞胎女兒,才上小學,由於丈夫應酬多,又喜歡喝酒,作息時間不定,所以一般晚上夫妻都是分房睡,妻子陪兩個女兒,丈夫獨自睡一間。昨晚丈夫照常出去喝酒,回來時比較晚,她沒有聽見不正常的聲音,為了不影響女兒,也沒起來看看丈夫,就放心的睡了,今天女兒上學后發現丈夫沒起床,進房間查看才發現已經沒有了呼吸,所以自己趕緊急救的同時,撥打了120。作為一名專業的護士,對丈夫已經錯過了搶救的時機,生還的希望基本沒有,心裡是清楚的,但是作為一名妻子,在丈夫飲酒後沒有及時查看情況導致誤吸甚至死亡,心裏面的愧疚感也促使她不得不努力積極的搶救,希望上天能可憐她們母女,產生奇迹。

現實是殘酷的,經我們全力搶救1小時,患者的呼吸心跳依然沒有恢復,我們準備放棄了。在我徵求她意見時,她默默地擦乾了眼淚,卻給了我一個意外的回答:「我明白的,這都是命,你們也儘力了,但是...我希望把我丈夫送到醫院吧。」我疑惑著望著她:「為什麼?你是專業的護士,你應該知道這沒有意義,去醫院也不能逆轉這個情況啊」。她沉默了一下,下定決心般的咬咬牙,說:「都是同行,我就直說了,我丈夫這個情況就是喝酒後誤吸導致死亡的,我覺得醫院給我出具的死亡證明可以讓我對面對他的家人時有個交代,同時,也可以讓昨天陪他喝酒的人給我們母子一個交代...」我無法回答她,也沒有再提出異議,立刻電話通知了急診科,彙報情況,讓他們做好接收這個「特殊病人」的準備,而我們則要維持好靜脈及氣道的通暢,保證在轉運過程中不能中斷搶救。

轉運很順利,交接也很順利,大家都知道這個患者其實已經死亡了,但我們還是默契的遵循家屬的意見,在醫院走完了這個醫療程序。回到站上,大家的心裡都很亂,七嘴八舌的討論起接下來這位家屬的可能會做什麼,但大多數討論還是圍繞昨晚那些陪死者喝酒的人應不應該負責的問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最後沒辦法,我只能拜託老楊查了下我國的相關法律,也就是本章開頭的摘錄。後面我們也在網上得出了結論: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結果這個結論一出,大家的情緒更加激動,小麗和胖子就認為對同時飲酒的人不公平,我們也覺得疑惑,沒辦法,只能繼續查找資料,結果得出了一個也不知是真是假的答案:《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這條法律法規貌似像《侵權責任法》第24條,但它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再沒有其它條框,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還明確規定,分擔損失的當事人與死者的死亡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如果事實和理由不充足,則當事人判定無責任,就無需賠錢。

結果依然模稜兩可,但是不管怎麼樣,總算是有法律依據,其他的事情就需要有法律來評判,但是對於我們急救醫生來說,見慣生生死死,也見過各種糾紛,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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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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