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行為條例法案》

《偵探行為條例法案》

1.遵守偵探信譽。禁止一切泄露委託人秘密的行為

2.禁止收受賄賂

3.認真對待每一次偵察,不準玩忽職守

4.在客觀真相面前,理智要大於感情

5.切忌主觀臆斷,以客觀事實為真,以真相為實

6.對調查來的線索應加以嚴密的分析

7.調查報告必須要詳實地記載,不可有假(特殊情況除外)

8.每次要用盡100%的所學知識破案,多積累多方面知識

9.視功勞如硝煙,注重破案,禁止狂妄自大

10.禁止一切破壞現場的動作行為

11.善待一切生命,除自身生命受到威脅外禁止做出過當防衛

12.遵守所在國家法律,禁止違法行為

13.不準放過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

14.講話做事彬彬有禮

15.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6.一旦發生不可控事件,要保證委託人以及無辜者的安全

17.遇到非科學超自然案件要第一時間聯繫靈探並且合作或中止委託

18.一旦委託由被委託方中止,被委託方不會收到任何獎勵、報酬,且扣除相應的d.w.d.積分

19.對罪犯應依照所在地法律進行處罰

20.本法案最終解釋權歸d.w.d.所有,若需修改或廢除,須通過d.w.d.最高會議民?主仲裁后,再行定奪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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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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