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章南下湘省12
華夏曆朝對待「邪教」的態度大致相似,只是有寬嚴之分。從秦代起,即有妖書妖言罪。唐時,製造、傳播、私有妖書妖言皆有罪,處以絞刑、流放、徒刑、杖刑不等。明朝對於妖書妖言罪加重為「皆斬」。清律規定,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
宋代民間宗教活動增多,政府也逐漸重視對「邪教」的處置。首先命令地方政府嚴格查處,如不能發覺者,予以重譴,知而不舉,與同罪。另外對能舉報者給予獎勵。同時,因許多秘密宗教都是借迎神賽會之機進行宗教活動,對民間結社行為嚴格控制,並且廣泛打擊淫祀。另一方面,政府加強宣傳活動,多次令地方官出榜曉諭,自首者原罪,限滿不首者許諸色人等告。
元代基本沿用了之前的政策,實行夜禁,「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其集眾祠禱者,禁之。」另外,對集會行為也嚴加控制,保持非常謹慎的態度,甚至連民間祈神賽社活動也遭禁止。
明代一沿前例,禁妖書妖言左道等,由於民間秘密宗教活動轉盛,又有元朝滅亡的前車之鑒,明代新設了師巫邪術罪,禁止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乃至一應左道異端之術,並且禁止「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除了對教中主要分子加以重罰外,還收繳經書,焚毀經版,拆毀淫祠,銷毀偶像(包括教主墳墓),沒收教產等等。
清代為民間秘密宗教最盛的朝代,政府的態度也最為嚴厲,從清代檔案中留下的大量關於「教案」的記載就可見一斑。並且,《大清律》特設「興立邪教罪」,處罰頗嚴。一方面,清朝政府嚴格查處邪教,幾乎每個皇帝都曾多次下諭令地方嚴防嚴查。另一方面,從中央到地方都普遍進行宣傳,嘉慶帝甚至專門撰寫了《御制邪教說》曉諭天下。一些地方官意識到「邪教」的嚴重性,也努力設法整治。例如黃育楩作成《破邪詳辯》一書,詳細批駁「邪教」之非,將其印刷裝訂分發。
除了逮捕「邪教」主要分子,政府還使用許多其他手段。
其一,沿襲前朝制度,禁止私立寺觀,私度僧尼,但是此時的秘密宗教通常都讓信徒保持世俗生活,因此此條的約束力就很小了。
其二,禁毀邪教經卷。
其三,禁淫祀。淫祀中的神靈多有與邪教相通者,因此對淫祀的禁止也部分打擊了邪教。
其四,嚴格監控教首家族或邪教重要分子。因為教首家族遭打擊后,失去了優越的生活條件,因此還活著的家族成員往往圖謀復教。一些在傳教活動中獲得利益的重要分子,也會利用教首家族的影響號召曾經的教眾。
但是,清代的地方官員並不總是致力於查處「邪教」。由於種種原因,在面對「邪教」問題時他們存在著很多顧慮。有些時候他們為了避免任內出現不良事件,顯得教化無方,即使發現「邪教」問題也隱瞞不報,或者加以很輕的處罰,放任自流。
另外,如果有人告發就嚴密排查的話,一方面因循之習讓他們不願意這樣做,另一方面也是擔心並未查出任何結果,會落得擾民的罪名,或者因查處太嚴,激成教徒暴動。地方官在「邪教」問題上的角色實際上是很尷尬的,懷柔政策可能被指責辦事不力,而嚴酷鎮壓又可能承擔激起民變的責任。
華夏歷史上的「邪教」概念晚於「邪教」事實出現。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對「邪教」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雖然歷朝法規都對類似的行為做出了禁令,但「邪教」與宗教之間的界限仍不明晰。普通的民間宗教可能在某一情形下很快地轉化為「邪教」,集結起來進行反政府的行為。因此歷朝歷代對民間宗教都抱著警惕的態度。
在不同的歷史時代中,認定「邪教」的標準不同。這可能源於每一時代「邪教」具有的共性。但是由於「邪教」與宗教之間缺乏明確的界限,在處置具體事件時,常常由於君主或官員的個人原因,將普通民間宗教上升為「邪教」來處理,或將「邪教」作為普通民間宗教而不加處理。而君主或官員自身也處於兩難的境地,既恐懼不加處置,民間宗教最終轉化為反政府力量,又擔心處理過嚴,反而激起教徒暴亂。
華夏的民眾向來是多神信仰,沒有「異端」思想,因此常常崇奉各種不同的神靈,包括官方承認的神靈與「淫祀」,這也使得「邪教」活動不容易區分於一般的崇拜活動如迎神賽會,燒香拜神等,增加了「邪教」活動的隱蔽性,也頗有進行一般的崇拜活動者被株連。不信教的民眾對「邪教」的態度,通常是冷漠的旁觀者,因為舉報者容易牽連自身,而鄉土社會的結構也抑制了這種舉報行為。
另一方面,出現了一些利用政府對「邪教」的方針挾嫌報復的誣告者。因為「邪教」具有一些與民間信仰的共同行為,例如吃齋念經,燒香拜佛等,所以進行這一指控非常容易。
總而言之,在華夏歷史上,「邪教」對當時的政權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幾乎每個朝代都經歷過大規模的以宗教組織起來的武裝暴亂。這一類的行為曾經顛覆了多個政權。而「邪教」雖存在著一些共同特徵,但是與正常信仰活動之間卻沒有截然的分界,這使得其活動具有隱蔽性,對其進行處置存在相當的困難。
也許是從小的學校教育灌輸的理念,王珂對真正的邪教組織沒有什麼好感,甚至深惡痛絕!
而一些真正教化眾生向善的宗教由於不受統治者待見被扣上邪教的大帽子,王珂則十分同情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