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五章周舒寧案一審與周浩被雙規

第三百七十五章周舒寧案一審與周浩被雙規

臨海縣紀監委反瀆辦公室。

「老周啊,你糊塗呀!幹了那麼多年的老領導了,你怎麼這點防範意識都沒有呢?」辦公室主任張廣動原系臨海縣教育局紀檢組組長,現升任縣紀監委反瀆辦公室主任。他語帶責備而又不無憐惜。

「張主任,你說的對,我確是一時糊塗。我當時只是想,那可是我的親外甥。我的親外甥還能坑害我嘛!沒想到,這小子連我都坑啊!」周浩是一臉的無奈。

「你想啊,人到臨死的時候,什麼事干不出來呀?他連自己的親叔叔都能殺,你這個舅舅又算個啥呢?組織對你的處理決定已經下來了,你自己看一下吧!」張廣動將一張蓋有縣紀委鮮紅印章的紙遞給了周浩。

周浩恭恭敬敬地雙手接過,他剛看了一眼,就被嚇出了一身的冷汗:「……經研究決定,免去周浩同志縣看守所黨組書記職務,建議縣公安局開除其所長職務。其瀆職行為直接加大了孔傳山被害一案的偵破難度。後果嚴重,涉嫌觸犯刑法,雙規查清事實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這,這處理是不是重了點兒?我也是無心之過,張主任。」周浩彷彿被人抽去了筋骨,頓時癱軟了下來。

「老周啊,你辜負了組織對你的培養和信任。一個亡命之徒,因為你的疏忽大意,現在跑到了社會上,隨時都會對人民群眾帶來生命危險!這個決定是組織反覆考慮做出的。至於以後司法機關如何處理你,那是司法機關的事!你這個所長肯定是不能再繼續幹了。所以這個處理決定實際上也談不上輕重。我現在代表組織,正式向你宣布,周浩同志,你被雙規了!」張廣動鄭重地說。

「張主任,能不能讓我回去跟家人交待點事,你們再——」周浩哆哆嗦嗦地抽出一支煙來,遞給張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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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啊,給你回去串供嗎?」張廣動接過煙來,冷冷的丟到桌子上。

「不,不是,您誤會了。我也是一個老黨員。組織的規矩我還是懂的。張主任。明天上午我有個案子要開庭,我想回去請個代理律師,這是法院傳票,請你過目!」周浩邊說邊從上衣口袋中掏出一張紙,遞給張廣動。

張廣動並沒有去接這張傳票,只是掃了一眼,便冷冷地說:「打個電話,叫律師過來吧!我看著你辦代理手續!對不起,老周,這是規矩!」

「可是,可是我沒有阿蠻律師的電話號碼,這,這怎麼辦呢?」老周面露難色。

「你是說阿蠻大律師?我這裡有,那麼出名的一個大律師,我給你聯繫。」張廣動掏出自己的手機,撥通了阿蠻的電話……

翌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該院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周浩訴周舒寧房產糾紛一案。

「我請問一下對方律師,我叔叔為什麼沒來?」庭審尚未開始,被告周舒寧便露出了一副無賴的嘴臉。

「你叔叔為什麼沒來,這好像不是今天開庭要審的內容吧?我想,小周,為人要有良心!說話要實事求是!」阿蠻應道。

「李主任,我可以告訴你,周浩他沒臉來!他當初說過把這套房送給我的,因為我是他唯一的侄子。現在他為老不尊,反悔了!我憑什麼將房子過戶給他!」周舒寧高聲喊道,他現在對原告已經是直呼其名了。

「理由和證據呢?難道就因為你是他唯一的侄子?你叔叔的名字是留給你這個唯一的侄子在大庭廣眾之下叫的嗎?」阿蠻冷冷地反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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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摳門了!我喊他叔叔,他不配!」被告啐了一口。阿蠻心想,這要是周浩在場的話,不知他應該做何感想!這還是他的親侄子嗎?人在利益面前竟是如此不堪!

「雙方都不要吵了,現在開庭。請原告宣讀起訴狀?」獨任審判員郭亞萍敲響了開庭的法槌。

……

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何志辦公室。

「何主任,現在二審又輸了,那怎麼辦呢?」馬小超耐著性子問。

「只能申訴了!」何志也顯得很無奈。

「何主任,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上訴前,你可是說有了縣醫院那個張醫生寫的證明就行了。這次,這個證據我們也舉了,怎麼還是不管用呢?」馬小超問。

「法官不採信你的證據,這是法官的權利,你叫我也沒有辦法啊!」何志長長地嘆了口氣。

「一二審的判決書都說你律師沒有做談話筆錄,也沒有製作相關的錄音視頻資料。不符合時空相一致的原則。何主任,你有什麼想法的?」孫榮在旁邊說道。

「我感覺這是法官的事,法官想怎麼說怎麼說,但我認為我們律師已經盡職盡責了,律師是沒有責任的。」何志一聽,這是找茬的節奏,他冷冷的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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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這樣說,那我們就法庭上見吧。我們就看一看法官怎麼說。這數百萬的損失不是個小數字,我們不可能就此罷休的。」孫榮道。

……

「雙方有什麼證據向本庭舉證?」郭亞萍道。

「原告向法庭舉證原告和被告周舒寧電話錄音一份。被告在錄音中承認,當時原告將自己所有的房屋過戶給被告的時候,被告沒有付錢。被告認為是贈與的話,應該向法庭舉證。」阿蠻邊說邊將一份錄音材料交給了郭亞萍。

「請被告質證?被告是否要求當庭播放錄音文件?」郭亞萍隨手將錄音材料交給了周舒寧。

「不需要,這個東西證明不了什麼。我承認我沒有給原告錢,但是這個房子就是原告送給我的!」周舒寧道。

……

「本院認為,根據舉證規則,被告認為原告是將房屋贈與被告,應當舉證予以證實。現被告無法證明其觀點,應該承擔法律上對其不利的後果。故此判決如下:

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配合原告辦理案涉房屋過戶手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郭亞萍宣告判決后敲響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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