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章 殺伐決斷
不待賈欣德辯解,林方政繼續申斥:「你要向報告是你的事,但我的意見很明確,這是你們住建局權責範圍內的事情,如果拒不履行,那就是典型的不作為,失職瀆職!剛剛交通局的事情你也看到了,我是最容忍不了這種當官不幹人事的!我相信,就算是換做許書記,也會跟我1致看法!而且我也不瞞你,就在昨天,我已經向許書記報告了今天的接訪日活動,許書記表示完全支持,堅決維護群眾利益,解決群眾訴求,你這是連我們兩個人的意見都不聽嗎?!」
每個人跟林方政有過深交的人都會給出1個評價:這個人鬼精的,時刻都有被他套進去的可能。
林方政鬼就鬼在這裡,許哲茂只是原則性表了個態,在他故意模糊表述下,概念1下被偷換了,讓外人1聽好像是許哲茂已經知道今天要發生的事,並且支持了林方政。
某部劇中有這麼1句話:做貪官要奸,做清官更要奸!
為什麼呢?因為貪官之所以能腐敗而不倒,正在於他性情奸詐,永遠在逢迎上意,永遠在拉攏同黨,漸漸的勢力越來越大,成為了國之巨蠹。而歷史上大多數清流,死腦筋1般守著聖人品德、個人品節,最後弄得上司反感、同僚排擠,非但不能扳倒貪官,反而還被構陷慘敗。而真正厲害的清官,從來是守正出奇,不拘形式的,甚至在很多時候,行為舉止看上去比貪官還要奸詐。
林方政並非有意將這句話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他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不覺中完成的。曾幾何時,他也是1個不懂變通、只剛不柔的官場小白,這麼多年的挫折,這麼多次的「毒打」,也就讓他漸漸感悟了這個道理。你得比敵人更狡猾奸詐,才能在複雜兇險的鬥爭中站穩挺立,才有希望贏得鬥爭的勝利。
如果說前面那些話會讓賈欣德無地自容,那林方政的最後1句話就是讓他瞬間下了決心。連許哲茂都點頭了,那自己還有什麼好怕的,干就是了。許哲茂真要發了脾氣,自己也有話說,把責任推給林方政。
「林縣長,您既然說得這麼透徹了,我再不理解這裡面的道理,那就真的白活了。您放心,我馬上督促陵北公司履行義務,在結清拖欠的租金補償前,不但不給它發預售許可,還要停止他的任何審批!」
聽到這般表態,林方政神情才稍稍緩和下來:「也不能讓他故意拖下去,要給他1個限定期間,就15天,15天內沒有解決,除了暫停審批外,還要主動採取1些手段!縣裡的人防工作、燃氣管理工作不也在你們住建嗎?想想辦法,主動上門指導1下!」
賈欣德聞言不禁吸了1口涼氣,林方政這也太殺伐決斷了,幸好他是新過來的縣長,不然外人還以為他與這個陵北有什麼仇呢。
林方政的話暗示得很明白,在陵北已經建成的項目上,從人防工程配置、配套燃氣規範程度上找麻煩,這些雖然看起來是小問題,可要是認真起來,也夠陵北喝1壺了。就拿人防工程來說,現在的建成小區都要配備地下人防工程,1般是拿出1部分地下車位的所有權交給縣人防辦。而人防工程,說句實在話,很多小區在配備上總是難以避免有些瑕疵。以往這類問題,只要不是涉及根本性、原則性的,也都放1馬了。但如果認真起來,要求開發商整改,那就很難受了,項目已經建成,要動建築的底層根基,所耗費的資金是海量的,關鍵是花了錢還不1定能徹底整改到位。
所以,為什麼要限制和規範公權力,原因也就在這裡。當公權力決定弄你的時候,各路公權力單位輪番上陣,沒有任何企業和個人能禁得起查。在十幾年前,有些地方政府隨隨便便就能弄得1家上億的企業破產,也是常有之事。
不受限制的權力,是很可怕的。從內心來講,林方政也不想真走到那1步,但如果這個陵北公司執迷不悟、狂妄自大,給機會不要,那就別怪沒有手下留情了。對於這樣損害群眾利益的無良企業,林方政寧願把它趕出朗新!
當然,也有另外1個不是主要的原因。那就是林方政1直以來對這些房產企業沒什麼好感,短期內給地方政府創造了豐厚的財稅收入。但從長遠來看,還是在不停著從人民身上攫取著暴利、吮吸著人民的血淚。
震驚歸震驚,賈欣德也知道,要讓陵北公司乖乖掏出錢來清欠,光是督促力度肯定不夠,必須得重拳出擊。
「我明白了。」賈欣德點了點頭。
眼見賈欣德接受了林方政的安排,氛圍也輕鬆多了,尹默打岔道:「是啊,賈局長,有些開發商是要好好管管才行。你看現在開發商都敢把人防車位拿出來賣了,就我那個小區,人防車位都賣到了6萬塊錢1個。這種亂象是要好好治1治了。」
賈欣德說:「呃……尹主任,你說的賣人防車位,應該不可能吧。人防車位的產權不在開發商手裡,他們是不能出售的,業主也辦不了產權證的。」
「怎麼不可能,他們現在還在賣呢,也不是賣產權,好像是簽1個車位使用權合同,期限和房屋期限1致。」
賈欣德笑了:「尹主任,你有所不知,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合法的?」尹默疑惑道,「不是說人防車位產權在政府嗎?他們怎麼能賣?這不是明擺著違法嗎?」
賈欣德解釋道:「這樣的案子在全國有很多,我簡單跟你解釋1下啊。首先,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人防工程雖然產權歸國家所有,但為了鼓勵投資者建設人防工程的熱情,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所以開發商是在非戰時狀態下,是享有人防車位收益權的。也就是說,他們可以向業主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出讓,不涉及所有權,也就辦不了產權證。當然,到了緊急時刻,國家可以無償徵用這些人防車位。業主的損失,也可以按照民事糾紛向開發商索賠。其次,對於期限,國家還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司法實踐中判決也不1。有的認為使用權轉讓實質是1種租賃合同,那麼不動產的租賃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有的認為使用權轉讓協議不是租賃合同,期限也就沒有任何限制,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期限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