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章 為啥要多此一舉
葉新民道:「那肯定啊!房子都給我弄成這樣子了,要不他給我打倒重修,要不然他都給我賠錢,要不然我這房子不要了,我去住他的房子,這房子給他好了。」
這陣倒是說的條理分明頭頭是道了,幹啥之前不糊塗就跟現在這麼明白的話哪有後面這些事情。
葉知凡壓下心頭的煩躁,找了板凳坐下來,問他:「現在怎麼弄?現在就得去找律師啊!還有這個問題是新發現的問題,是不是應該到村上和司法那邊去說一聲?當時來處里的時候可沒發現這個室內對角線有問題。」這還不是小問題,這房子除非打倒重建,不然這住進去日日夜夜都得被膈應著。
「那是得去說一聲,今天不知道人家司法局上班不上。」
「那不曉得啊,但是村上應該有值班的,回頭我給王守成打個電話,他在得話我們去一趟,把這個事情跟他說說看,看看到底咋個弄。」
說實在話,葉知凡這麼些年也沒經歷過沒見過這樣的事情,處理起來束手束腳的,完全沒有頭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更不知道怎麼樣是對的么樣是錯的,只能憑著感覺走。
因為疫情的緣故,王守成在村委會下面的路邊上值班,葉知凡過去把現在的情況大概的跟他說了一聲。
葉知凡找他的主要目的還是想問一下,這個事情是通知一下他們,由他們再跟葉新銀說一聲,還是說直接就不管了,直接當做證據保留下來交給律師去處理。王守成的意思是,這是新問題,最好是跟葉新銀提前說一下,看看他是個什麼態度。
葉知凡沒抱太大希望,那兩口子又賴又不講道理,就算是有問題,他也不可能承認。
但是王守成卻不是這麼看的:「既然有問題,就要通知雙方都知道,就算是殺人也得把人叫醒,哪能稀里糊塗的就直接送去法院。」好像是這麼個道理。
但是葉知凡並不完全相信他的話,嘴上雖然說是應承下來,答應先回去跟葉新銀溝通一下,但是轉身就打電話給了葉知瑤,把家裡的實際情況跟她講了講。
雖然說葉知瑤也沒有經歷過這些事情,而且社會經驗可能比她還少,但是葉知凡覺得她到底是政法學院出來的,這件事情已經鬧去了法院,不管從哪方面來說,葉知瑤應該比她更懂一些。
聽了她的話,葉知瑤道:「你不要聽王守成廢話,這種已經算是大問題了,既然已經走到了法院,不管啥問題都會成為這場官司的有利證據,必須作為證據交給律師,告訴他幹什麼?告訴他讓他提前做準備鑽法律的空子跟你胡攪蠻纏?」
葉知瑤跟王守成兩個,葉知凡當然是更相信自己家裡人一點。
當即打算直接帶著葉新民一起去了鎮上司法那邊的法律援助中心再去諮詢一下。不然這千頭萬緒亂糟糟的,她都不知道該從哪一頭下手了。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士去干,找好律師提交了證據和訴求她就不用操心這麼多了。
倒是巧了,沒想到這一趟去葉新民還能遇到熟人,在司法局那邊搞法律援助,專門跟法院那邊接洽的律師葉新民認識,姓陳。
葉知凡都不曉得她爸爸還認識司法所得到人,就葉新民沒碰見人的時候自己也不曉得還有這麼一個熟人。
那還是跟這位律師的長輩有的交情,都是上輩人的交情,好些年沒來往了,但是說起名字彼此都曉得。
葉知凡沒開口,葉新民把具體情況跟人講了講,對方問葉新民:「那你打算怎麼弄?」
葉新民道:「原先是因為這個面積的問題,還有地方他沒給我修好,本來說是該扣的扣,該算的算,看看法院怎麼判?法院判了該給他多少錢我就給他多少錢。現在這個新的問題出來了,還不是丁丁點點的小問題,房子給我整成那樣住,莫法住,裝修莫法裝修,那這個事情就得重新說了。別說我給他錢,他得給我賠錢。我那房子幾十萬,我攢了大半輩子,他就一下給我弄成這樣子,這可不是三兩句話三兩個錢就能行的。」
律師問他:」那你的訴求呢?「
」訴求就是讓他給我賠錢,要麼他給我拆了重新修,要麼房子我不要了,我去住他的房子,讓他來住我的,我跟他換。」
對方回答道:「這個不是說你這麼想最後就能有這麼個結果的,到了法院那就是一切都要講究證據了。要看看具體情況,到底傾斜到什麼程度?不行的話還得去找質量鑒定。」
葉知凡道:「這個到底屬於不屬於質量問題呢?明顯就是尺子一拉就能看出來,不管是村上還是鎮上的領導過去拿尺子一拉就能看出來得到問題真的還需要去鑒定?就算是需要,那也應該是法院那邊申請鑒定,我們單方面找質量鑒定能行嗎?萬一我們找人鑒定了之後,對方不承認,那這算誰的?本來房子修成這樣,我們就損失巨大,去找鑒定這個費用該由誰出?陳律師你不要介意,我們也是沒經歷過這種事情,聽都沒聽說過,好些事情都不懂,所以可能有的問題問的不是那麼妥當,你多多包涵。」
姓陳的律師態度很好,臉上一直掛著淺笑,說話也是輕聲細語的十分柔和:「那不牽扯,我們這個本來就是為民眾解決問題的地方,這種他建修產生的問題所產生的鑒定費用那肯定是他出。」
葉知凡又問:「那現在能確定最後法院能把這個鑒定費判給對方嗎?」
這個她還是知道,之前有朋友出了車禍之後也是單方面的找了鑒定,結果對方不認,最後還是法院出面雙方在場一起做的鑒定才算是最終結果。所以,雖然說律師比較懂這個,但是她覺得這種說法還是不太靠譜。
而且她就是弄不懂,如果真的是房子內部出現什麼問題那確實是得找專業機構來鑒定作為最終證據,這種明眼就能看出來得到問題為什麼不能直接作為證據非得去做什麼鑒定呢?
這就好比一個人感冒咳嗽,明明開點感冒藥就能好的,偏偏得做ct抽血化驗再檢查個大小便,至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