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鎮15
張居正很清楚,僅靠清丈田畝還遠遠不能徹底改變賦役不均和胥吏盤剝問題,不進一步改革賦稅制度就無法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將會有更多的貧民傾家蕩產,不利於社會的安定。賦役改革是一個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過多觸犯權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會引起強烈的反對,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盡棄。
1581年(萬曆九年),張居正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一條鞭法。—條鞭法是中國田賦制度史上繼唐代兩稅法之後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簡化了賦役的項目和徵收手續,使賦役合一,並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後來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條鞭法的運用和發展。
一條鞭法最早於1531年(嘉靖十年)二月,由南贛都御史陶諧在江西實行,取得了成績。當時御史姚仁中曾上疏說:「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此後姚宗沐在江西,潘季馴在廣東,龐尚鵬在浙江,海瑞在應天,王圻在山東曹縣也都實行過一條鞭法。海瑞在應天府的江寧、上元兩縣「行一條鞭法,從此役無偏累,人始知有種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買田,鄉間貧民始不肯輕棄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蕪,人不逃竄,錢糧不拖欠」。
一條鞭法的施行,改變了當時極端混亂、嚴重不均的賦役制度。它減輕了農民的不合理賦役負擔,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別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農民有較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產。一條鞭法所實行的賦役沒有徵收總額的規定,給胥吏橫徵暴斂留下了可乘之機,這是它的主要不足。
張居正的理財政策除了為朝廷公室謀利,也十分重視人民的實際生活。他通過多種渠道設法減輕人民的賦役負擔,甚至直接提出減免人民的稅負。
1582年(萬曆十年),隨著清丈田畝工作的完成和一條鞭法的推行,明朝的財政狀況有了進一步的好轉。這時太僕寺存銀多達四百萬兩,加上太倉存銀,總數約達七八百萬兩。太倉的存糧也可支十年之用。二月,張居正上疏請求免除自1567年(隆慶元年)至1579年(萬曆七年)間各省積欠錢糧。另外,張居正還反對傳統的「重農輕商」觀念,認為應該農商並重,並提出「省徵發,以厚農而資商;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的主張。因此他也反對隨意增加商稅,侵犯商人利益。這些做法順應了歷史的發展潮流,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百姓的負擔,緩和了一觸即發的階級矛盾,對歷史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張居正為國事夜以繼日地操勞,萬曆五年,多年未見的老父文明去世,按照祖制,朝廷官員的父母過世,必須回到祖籍守制二十七個月,期滿起複為官。張居正的改革才剛剛開始,此時離開必使改革功虧一簣,他做出了唯一的選擇:奪情。
明朝的士大夫忠君盡孝的觀念根深蒂固,未能盡孝何來忠君。武宗朝的大學士楊廷和也是一代名輔,收到父親的訃告即回家守制。如此一來,人情洶洶,無論是御史還是六部官員都上疏要居正守制,給居正帶來了不小的麻煩。此時神宗還不能親政,國家大政均需居正裁決,不想讓居正回家守孝。最終由神宗詔諭群臣,再及張居正奪情者,誅無赦,非議才消止。
1582年6月20日,居正病逝,神宗為之輟朝,贈上柱國,謚「文忠」。
張居正當國十年,所攬之權,是神宗的大權,
這是張居正效國的需要,但他的當權便是神宗的失位。在權力上,居正和神宗成為對立面。張居正的效忠國事,獨握大權,在神宗的心裡便是一種蔑視主上的表現。
張居正逝世后的第四天,御史雷士幀等七名言官彈劾潘晟,神宗命潘致仕。潘晟乃張居正生前所薦,他的下台,標明了張居正的失寵。言官也把矛頭指向張居正。神宗於是下令抄家,並削盡其宮秩,迫奪生前所賜璽書、四代誥命,以罪狀示天下。而且張居正也險遭開棺鞭屍。家屬或餓死或流放,后萬曆在輿論的壓力下中止進一步的迫害。張居正在世時所用一批官員有的削職,有的棄市。
政治上,實行考成法。以「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為主」。中心是解決官僚爭權奪勢、玩忽職守的腐敗之風。他認為當時朝野泄沓成風,政以賄成,民不聊生,主要原因是「吏治不清」。他以「課吏職」即加強官吏考核為手段,「斥諸不職」,「省冗官」,淘汰並懲治了一批官員。在執行上,他「信賞罰」,「持法嚴」,使賞罰有準,不姑息。在他執政期間,「百官惕息」,「一切不敢飾非」,朝廷號令,「雖萬裡外,朝下而夕奉行」,行政效力大大提高。如:黔國公沐朝弼屢次犯法,應當逮捕,但朝廷輿論認為此事很難辦,張居正就改立沐朝弼的兒子襲爵,派飛馬前去捆綁沐朝弼,沐朝弼沒有反抗,被解到京師,張居正免他一死,將他幽禁在南京。再如,張居正因御史在外常常欺凌巡撫,決定壓一壓他們的氣焰。只有他們有一件事稍不妥,馬上加以責罵,又飭令他們的上司加以考查。又如,當時天下不太平已經很久了,盜賊群起,甚至搶劫官府庫房,地方政府常常隱瞞這類事情不上報,張居正下令如有隱匿不報者,即使循良的官吏也必撤職,地方官再不敢掩飾真情,抓到強盜,當即斬首處決,並追捕他們的家屬,盜賊因此衰敗。
軍事上,用戚繼光鎮薊門(今河北遷西縣西北),李成梁鎮遼東(今遼寧遼陽),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敵台」三千多座,加強北方的防備。並在邊疆實行互市政策,互市使馬匹大增,減少了太僕寺需的種馬,就叫老百姓折價交銀,使太僕寺積蓄金四百餘萬。互市又使邊疆在政治經濟上保持穩定、正常,如封俺答(北方蒙古首領)為順義王,在大同、宣府、甘肅等地立茶馬互市,保持貿易往來,俺答長久沒有來犯邊關。
經濟上採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清查土地。他認為「豪民有田不賦,貧民曲輸為累,民窮逃亡,故額頓減」,是「國匱民窮」的根源。在1578年(萬曆六年),下令在全國進行土地的重新丈量,清查漏稅的田產,到1580年(萬曆八年),統計全國查實征糧土地達七百零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期增加了近三百萬頃。朝廷的賦稅大大增加,所以說:「自正(正德)嘉(嘉靖)虛耗之後,至萬曆十年間,最稱富庶。」
(二)改革賦稅,實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
(1)以州縣為基礎,將所有賦稅包括正稅、附加稅、貢品以及中央和地方需要的各種經費和全部徭役統一編派,「並為一條」,總為一項收入。過去田賦有夏糧、秋糧之分,徵收上又有種種名目,非常繁煩,如今統一徵收,使國家容易掌握,百姓明白易知,防止官吏從中貪污。
(2)關於徭役征派,過去有里甲、均徭、雜泛之分。里甲按戶計征,不役者納「門銀」(戶銀);均徭、雜泛按丁分派,應役方式又有力差(以身應服)、銀差(納銀代役)之分。如今取消里甲之役,將應徵的全部門銀,同丁銀合併一起。「丁銀」的計算辦法,是將力差的「工」(勞動)和「食」(服役期間全部生活費用)折算為銀;如「銀差」則按納銀數再加收少量「銀耗」(碎銀化鑄銀錠時的損耗),然後全部役銀以「丁」和「地」或(田糧)兩大類因素統一考慮編派徵收,即所謂「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自此,戶不再是役的一種根據,丁的負擔也部分轉到「地」或「糧」中。
(3)賦、役之中,除國家必需的米麥絲絹仍交實物和丁銀的一部分仍歸人丁承擔外,其餘「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
(4)官府用役,一律「官為僉募」,僱人從役。過去由戶丁承擔的催稅、解送田糧之差、伐薪、修路、搬運、廚役等一概免除。這一改革措施賦役折銀徵收,既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結果,又必然促進商品經濟的繁榮。
從歷史大局看,張居正新政無疑是繼商鞅、秦始皇以及隋唐之際革新之後直至近代前夜影響最為深遠、最為成功的改革。張居正改革的影響,不僅表現在他起衰振隳、力挽狂瀾,奇迹般地在北疆化干戈為玉帛,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內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延長了明王朝的國祚;還表現在一舉扭轉「神運鬼輸,亦難為謀」的財政危機,弼成萬曆初年之治,為萬曆年間資本主義萌芽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更體現在對近代前夜國家統一與社會轉型起到的巨大推動作用。一條鞭法是介於「兩稅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
張居正的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並沒辦法改變明朝財稅制度深層次的弊病。一方面,開國之初廣泛的小自耕農經濟在中葉以後便被不可遏止的地權集中浪潮所吞噬,土地集中導致了越來越多的流民,產生大量佃農,地主憑藉土地壟斷對佃農進行過度盤剝。另一方面,明初按地權分散狀態設計的賦役制度日益失效,官府不斷膨脹的財政需求和無法遏制的非法征斂成為民間社會的不堪承受的重負,晚明的財稅改革已經無力醫治這一深入制度骨髓的惡疾,國家機器的敗壞已無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