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城市的治安與組織管理(轉載)
看了一下,感覺這篇文章其實是有些問題的,不過,很多資料還是不錯的,以下是全文:
漢代是我國城市展的一個重要階段,城市的數量和展水平都過前代,而城市展必然帶來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措施的rì臻完善。本文就現有文獻、考古材料對漢代城市的管理略予論列。
城市的消防與治安
1.城市消防
《漢書·五行志》雲:「左氏傳曰:宋災,樂喜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徹小屋,塗大屋,除畚,具綆岳,備水器,畜水潦,積土塗,繕守備,表火道,儲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飭眾官,名慎其職」。顏師古注曰:「司城,本司空,避武公之諱,故改其官為司城」。司空似在先秦時期已負責消防、建築。秦因周制,漢承秦制,當是負責建築的官員同樣負有消防的任務。
漢代城市的消防主要由執金吾主管。執金吾原叫「中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執金吾。至東漢,其任務是「掌宮外戒司非常水火之事」1。當火災生的時候,執金吾就要組織撲救。尚書台的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中都官即駐在京城的各官府機構,它們的長各負責本部門的治安防火,但京城各署總的消防工作由二千石曹督管指導。為防止火災的生,漢代zhèngfǔ頒有不少禁令。如《後漢書·廉范傳》雲:「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通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這從《秦簡》中,也可得到證明。《內吏雜律》規定,糧倉的修建地點要遠離居民住地,而且還要與飼草倉相隔離。四周圍以高牆,在倉府內不得居住無關人員。倉吏夜間熄燈時應滅掉附近的火源。對收藏器物和放置文書的機要室,更是不準帶入任何火種。夜間設有專人輪流值班看守,確保無任何火險后,才關閉門戶。白天令吏帶人在府庫周圍巡察。新建官舍,也要遠離這些地方,以防失火延及。漢代還增置了一定的消防設施:其一是配備報jǐng器具,在城中設立街鼓,在官府門前也建鼓,如東漢延嘉八年,「是時連月火災,諸宮寺如一rì再三,又夜有訛言,擊鼓相驚。」2其二是備有撲火水源。如《後漢書·廉范傳》雲:「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rì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用「嚴使儲水」來應付火災的生。
其三,從《居延漢簡》中可以看出,邊塞守御器物中,都有消防用具,如汲器、汲水桶、長抖等,這些雖非完全用於救火,但也是救火時所必備的消防用具。火災生后,官府是要嚴厲追究肇事者和負責官吏的責任的。秦律規定:在居民區,如果居民因失火燒及里門者,處罰一盾;如果燒毀城門者,要處罰一副鎧鉀。對因違反法令而導致失火者,「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3,不但要處理直接責任者,就是有關官員也要承擔責任。在這方面,漢代的懲罰同樣極嚴。如元鳳四年,「五月丁丑,孝文廟正殿火……太常及廟令丞郎吏皆劾大不敬,會赦,太常陽侯德免為庶人」4。陽侯德是因連帶責任而坐免的。可見,漢代對火災的責任懲罰相當嚴厲。
2.治安管理
第一,嚴格把守城門,控制出入。漢代有專職官吏及士兵管理城門,於八校尉之外,設立城門校尉,統領城門兵。《漢書·百官表》曰:「城門校尉,掌京師城門屯兵,有司馬、十二城門侯」。平時,負責管理與守衛,朝啟夕閉,定時開關。《三輔黃圖》曰:「漢城門皆有侯,門侯主候時,謹啟閉也」。非常時期還增加屯兵,如漢武帝時太子叛逃,「置屯兵長安諸城門」5。城門把守極為嚴格。光武帝劉秀「嘗出獵,車駕夜還」,守衛城門的官吏竟「拒關不開」6。宮中門閣的控制更嚴,史載:「漢宮中謂之禁中,謂宮中門閣有禁,非侍衛通籍之臣,不得妄入。」7
第二,建立禁夜制度。黑夜是罪惡的溫床,為防止jian猾夜間作案,漢代禁止夜行。史載「(彭祖)好為吏,上書願督國中盜賊,常夜從走卒行徼邯鄲中」8。不僅一般人不得夜行,即使貴為將軍亦不可例外。如:「嘗夜從一騎出,從人田間飲,還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廣,廣騎曰:『故李將軍』。尉曰:『今將軍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廣亭下。」9夜裡,城內有士兵巡邏,並有「擊柝、擊刁斗、傳五夜」的報更者。當時的擊柝也有報jǐng之用,如「豫圖也重門擊柝以待暴客」11。在當時城市中,為保證夜間秩序的安定,「禁民夜作」12。一般情況下,捕吏夜間也不可隨便入私舍。如:「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13
第三,為了城市秩序的穩定,漢代禁止群聚飲酒。「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14隻有到節慶之時,為顯皇恩浩蕩,才准。甚至即使是遇上國之大事,也不能會聚。如元狩二年,「立皇太子……縣鄉即賜,毋贅聚。」15
第四,重視狗的豢養和管理。狗在漢以前即作為食用,或用來維護治安。到漢代,比較重視狗的豢養和管理,《居延新簡》有「買狗四枚」的記載。官家對養狗很重視,如「石匡麥六斗共之官食狗」16。漢代管理治安的亭皆有狗。如:「數亭毋狗,因朔月長□□」17,正因為一般亭皆有狗,故無狗之亭才顯突出而記之。漢代對狗的管理很重視,設有「狗監」官。如:「居久之,蜀人楊得意為狗監」,師古注曰:「主天子田獵犬也」18。漢代還設立狗籍,加以登記,遺失也要登記上報。漢簡中「狗少一」、「狗少二」的記載頗多,可見漢代對狗的管理很重視。其目的主要是利用狗來維護社會治安。
第五,加大對破壞社會秩序者的打擊力度。城市居民情況複雜,貴族、豪俠、富商聚集。史籍中有關城市偷盜、綁架、搶劫、詐騙等案件多有記載。如:「諸霍在平陽,奴客持刀兵入市斗變,吏不能禁」19。「長安市偷盜尤多,百賈苦之」2o。漢zhèngfǔ面對罪犯猖厥的狀況,加強了打擊力度。先,任用酷吏,打擊不法。如西漢時,王溫舒任河內太守,「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餘里」。其又任中尉,「jian猾窮治,大抵盡靡爛獄中」21。嚴延年任河南太守,殺人甚多,號曰「屠伯」22。東漢時樊曄任天水太守,「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獄」。「涼州為大歌曰『……寧見rǔ虎穴,不入冀府寺』」23。當然,其中也冤死了不少無辜百姓。其次,設立專門官吏,督捕盜賊。在zhongyang設立都尉,郡縣分別設立郡尉、縣尉。有時,zhèngfǔ還設專人督捕盜賊。如江充入匈奴還,「拜為直指繡衣使者,督三輔盜賊,禁察逾侈。」24漢還設亭負責社會秩序。「高祖為亭長,乃目竹皮為冠,令求盜之薛治」。應劭注曰:「求盜者,亭卒。舊時亭有兩卒,一為亭父,掌開閉掃除;一為求盜,掌逐捕盜賊」25。「又yù令人衣求盜衣,持羽檄從南方來,呼言曰:『南越兵入』。yù因以兵。乃使人之廬江、會稽為求盜,未決」。師古注曰:「求盜,卒之掌逐捕賊盜者」26。可見,漢代各級各地皆設有專門治盜賊的官吏。對瀆職者,嚴厲懲罰。如「名捕平陵明裡李蓬宇游君年卅二、三,坐賊雜平陵游徼周敕攻□□市賊殺游徼業譚等之為人奴□」27。
城市的組織管理
1.戶籍管理
對於戶籍的管理,統治者歷來十分重視,早在戰國時期,有「舉民口數,民不逃栗」28。「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必當名」29。在《雲夢秦簡》的《編年紀》、《法律問答》中,有「自占年」及防止「匿戶」的法律規定3o。可見,秦代戶籍的管理也是很嚴格的,而漢代戶籍管理的措施更為具體。
其一,設置機構和官吏。據《漢書·百官表》載:漢zhongyang「掾史屬二十四人」,分西曹、東曹、奏曹、法曹、戶曹等,其中「戶曹」當是負責戶籍管理的部門。如西漢永始、元延年間,尹賞為長安令,「修治長安獄,……名為『虎穴』,乃部戶曹椽吏,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悉籍記之,得數百人」,然後置之「虎穴」處死31。這就是戶曹掾吏與地方官員共管戶籍之事例。又《漢舊儀》曰:「漢置中官領尚書事,……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官,以中書為中謁者令,尚書郎四人,匈奴單于營部二郎主著羌夷,吏民民曹一郎主天下戶口、墾田、功作」。可見,「民曹一郎」也是參與戶籍管理的。
其二,強調「人皆著籍」,實行「什伍連坐」,禁止戶口隨便遷移。漢代法律規定,境內之民必須著籍,脫籍有罪。漢代的《戶律》原文已佚,但從後世律文可窺一斑。《唐律疏義》中的《戶婚律》,當即漢律的延續,其中有「諸脫戶籍,家長徙三年」的條文,具體處理上的寬嚴,或許各朝不同,然而脫籍非法當是一致的32。漢代還承襲了秦的「什伍連坐制」,以便「善惡以告」。
對於遷徙者,法律有嚴格規定。據《秦律》中記述,遷徙者必須向有關官府申請,未辦「更籍」手續,而擅自遷居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33。另外,凡民脫籍脫土,凡隱匿不告,均要受到處罰。如《秦律》「傅律」規定,凡隱匿人口,里典伍老要處「贖刑」;戶口詐偽而不告者,或貲一甲,或罰一盾,或予流遷34。漢代也當如此,《漢書·王子侯表》曰:「胡孰頃侯聖坐知人脫亡名數以為保,殺人,免」。師古注曰:「脫亡名數,謂不佔戶籍也。以此人為庸保,而又別殺也」。6元侯延壽「坐知女妹夫亡命,笞三百,匿罪,免」。可見,秦漢zhèngfǔ對城鄉民戶之脫籍處理是很嚴厲的。
其三,漢代戶籍歸類嚴格。從有關文獻看,有傅籍、弟子籍、宗室籍、官籍、市籍等。傅籍主要為征徭役之用,不只城市有,鄉村也有。漢代設立宗室籍、官籍、弟子籍,皆為了維護其特權,使其享受許多優厚的待遇,對於違法者,則除其籍。如:「楚元王子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污宗室。」35至於市籍,則是對商人單獨設立的戶籍,以區別於普通「編戶齊民」,以利於控制商人。這些不同的戶口名籍,體現了不同的身份、地位和等級。名籍不同,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也有別。
其四,非常重視定期的「算民」或「案比」。《後漢書·皇后紀》說:「漢法,常以八月算人」。《續漢書·禮儀志》:「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又《後漢書·安帝紀》注引《東觀漢紀》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這裡的所謂「算民」、「案比」,就是指戶口的調查登記,而且東漢規定,全國各縣、道都必須在每年的「仲秋」,即八月舉行。漢代名籍簿上記載的內容,從《居延漢簡》中可知,有籍貫、住址、爵位、職務、姓名、年齡、膚sè、家庭成員及貲產等。
其五,實行名籍「上計」制度。各地將名籍冊編造后,每至歲終要逐級進行「上計」。《續漢書·百官志》雲:「郡守之職,常以net行所在縣,……歲盡遣吏上計」。郡之下的縣令、長,「皆掌之民……秋冬集課,上計屬郡國。」上計不只是名籍,還包括當地的墾田數、賦稅收入和社會治安等情況,不過「名籍」是上計的重要內容之一。
2.衛生管理
城市衛生體現著城市的風貌。漢代在城市衛生管理方面,制定了不少措施。漢代專門負責管理衛生的官吏,史料不曾記載,然而兼管衛生的吏員還是有的。在陵園,「每陵園令各一人,六百石」。「掌守陵園,案行掃除」36。亭的亭父的職責之一就是「掌開閉掃除」37。另外,還有「中涓」官,以管居室衛生。史載:「高祖為沛公也,參以中涓從」。如淳注曰:「中涓,如中謁者也」。師古曰:「涓,潔也,言其在內主知潔清洒掃之事,蓋視親近左右也」38。這裡,顏師古與如淳解釋不同,看來,中涓官是兼有兩種職能,既負責屋內的衛生掃除,又為「中謁」,這點在顏師古的另一解釋中得到證明。「於是高祖召其姊為美人,以奮為中涓,受書謁。」師古注曰:「中涓,官名。主居中而涓潔者也。外有書謁,令備受之也」39。中涓官,漢代許多著名大臣都做過,如周勃、濯嬰、靳歙等4o。中涓官的職位不高,《漢書·賈誼傳》曰:「天下淆亂,高皇帝與諸公並起,非有仄室之勢以預席之也。諸公幸者,乃為中涓,其次廛得舍人。材之不逮至遠也」。但它屬內侍之官,一般跡較快。漢代對清掃的質量也有嚴格規定,如掃除不盡,「笞之可也」41。
對城市道路衛生,統治者很早就較注重。《韓非子·內儲說上》雲:「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手」。《史記·李斯列傳》載:「故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說明殷商時代即有了此法,周秦因之。漢代城市的展遠勝於前,在衛生管理上不會落後,應該也有此法,只不過量刑輕重不同罷了。漢代還洒水降塵,保持道路清潔,減少灰塵污染。如《後漢書·張讓傳》雲:靈帝時,「使掖庭令畢嵐……作翻車、渴鳥,施於橋西,用灑南北郊路,以省百姓灑道之費」。
平時保持清潔,特殊情況更是如此。「清道,謂天子將出,或有齋祠,先令道路掃灑清凈」42。可見,皇帝外出或齋祠之rì尤其要保持道路的清潔。
漢代在路的兩旁開水溝,如「合戰五rì,死者數萬人,血流入溝中」。顏師古注曰:「溝,街衢之旁通水者也」43。考古掘表明,漢代大小城市都有下水道,並且排水系統比較完備。漢代還非常注重城市廁所的設置和糞便的處理。據文獻和考古資料反映,當時宮廷、苑囿、吏舍、軍營、郵舍、民舍中均設有廁所。既有私家專用廁所,還有公共廁所。漢代不但廁所設立較多,而且設置的位置也很講究。漢代一般住處與廁所分開,所謂「居不雜廁」。如:「就是奇觚與眾異羅列諸名姓字分別部/居不雜廁」44。
從廣州掘的漢代大墓中,可以看到許多廁所設在豬圈之上,實行「廁溷合一」。有些用木牆與正房分開或乾脆單獨一間為廁45。這樣,既防止了空氣污染,又便於積聚糞便。
糞便既是寶貴的肥料,又是重要的污染源,漢代很注意對糞便的處理。為了處理好糞便,設有專門人員。如:「糞土臣既往」46。「糞土」47。這裡的「糞土臣」當為管理糞便的人員。這類人員對糞便進行集中管理。」48。從上簡中可看出,對糞便集中管理,還統計其數量,顯然這是一項重農的措施,但客觀上起到了防止污染,清潔衛生的效果。
3.綠化管理
綠化是改善城市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漢代在建設城市時,就注意綠化問題,以保證整體環境的美化。漢代的上林苑,周圍數百里,內有山川林澤,規模極其宏大。除上林苑外,長安附近另有甘泉苑,洛陽城內有西苑、顯陽苑、平樂苑、芳林園、南園、濯龍園等49。王公貴族和官僚豪富們也在城內外大建園林。西漢茂陵富豪袁廣漢「子北邙山下築園,東西四里,南北五里,激流水注其內,構石為山,高十餘丈」。其中「奇獸怪禽委積,奇樹異草靡不具植」5o。東漢梁冀「廣開園囿」,「多拓林苑」,「又起菟苑於河南城西,經亘數十里」51。在這些苑囿中,除了大片的自然林外,人工營植的奇花異木很多。如漢武帝時在扶荔官「以植所(從南越)得奇草異木,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蜜香、指甲花百本;龍眼、荔枝、檳榔、千歲子、甘橘皆百餘本。」52五柞宮內,「五柞樹皆連抱上枝,覆蔭數畝」53。
漢代還在主要道路兩旁植樹。秦修馳道就規定:「三丈而樹,……樹以青松」54。漢承秦制,並設官管理。《漢書·百官表》雲: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木土之功,並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把道旁植樹作為將作大臣的重要職責之一。城中宮殿、官署、宅弟之內也植樹木。如「御史府吏舍百餘區」內「列柏樹,常有野鳥數千棲宿其上。」55城市居民宅旁,漢zhèngfǔ更是強行規定:「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56
除道旁、宅旁植樹外,漢代在湖池邊也廣植樹木。據有關文獻載,長安的昆明池、太液池等人工湖邊都植有許多樹木,成為飛鳥的棲息之所。
對林木花草保護不力的官員嚴厲懲罰。如扶荔宮的花卉異木,「一旦萎死,守吏坐誅者數十人。」57當然,這也反映了統治者的窮奢極yù,濫殺無辜。同時從側面反映其對綠化的重視程度。漢代保護林木,禁止亂伐的詔令也很多。如《漢律》雲:「賊伐樹木禾稼……准盜論。」58又「漢諸陵皆屬太常,有人盜柏者棄市。」59東漢光武帝在建武四年、七年皆有「吏民毋得伐樹木」的詔令6o。可見,漢代是不準亂伐樹木的。
總之,漢代在城市管理的諸多方面建立起相應的管理機構,一定程度完善了城市管理機制,保證了漢代城市的繁榮,對以後的城市管理體制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即使到今天也還有一定的借鑒作用。毋庸諱言,漢代城市的管理水平受到當時生產力水平的限制,其管理水平總體不高,管理體制也很不完善,有些還處於初始狀態。這些我們要用歷史的觀點去認識它,才能看清它在歷史長河中的應有位置。
註釋:
1《漢書·百官公卿表》。
2《後漢書·桓帝紀》注引《袁山松書》。
3、3o、33、34《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版。
4《漢書·昭帝紀》。
5、43《漢書·劉屈傳》。
6《後漢書·致惲傳》。
7、42、52、53、57陳直:《三輔黃圖校證》,陝西人民出版社
198o年第1版。
8《漢書·景十三王傳》。
9《漢書·李廣傳》。
1o《北堂書鈔·武功部》引《漢舊儀》。
11、13、16、17、27、44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
出版社1987年第1版。
12《後漢書·廉范傳》。
14《漢書·文帝紀》。
15《漢書·武帝紀傳》。
18《漢書·司馬相如傳》。
19《漢書·尹翁歸傳》。
2o《漢書·張敞傳》。
21《漢書·王溫舒傳》。
22《漢書·嚴延年傳》。
23《後漢書·樊曄傳》。
24《漢書·江充傳》。
25《漢書·高帝紀》。
26《漢書·淮南衡山濟北傳》。
28《商君書·去強篇》,中華書局1974年第1版。
29《商君書·墾令篇》,中華書局1974年第1版。
31《漢書·尹賞傳》。
32黃今言:《秦漢賦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
988年第1版。
35《漢書·景帝紀》。
36《後漢書·百官志》。
37《漢書·高帝紀》應劭注。
38《漢書·曹參傳》。
39《漢書·石奮傳》。
4o《漢書·周勃傳》。
41《齊民要求》序。
45詳見《廣州漢墓》上,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版。
46、47、48、6o《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
49《東漢會要》卷八十八。
5o《西京雜記全譯》卷三,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
51《後漢書·梁冀傳》。
54《漢書·賈鄒枚路傳》。
55《漢書·朱博傳》。
56《漢書·食貨志》。
58張鵬一:《漢律類纂》,轉引倪根金《秦漢環境保護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9《三輔舊事》,《叢書集成初編》本。(責任編輯肖建新)
6o安徽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