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底牌連出
「在本桉正是開庭前,我曾接受過採訪。」
布魯克林不給眾人思考議論的時間,話鋒一轉,突然提起了場外的事情。
「面對a記者的提問,我說過,這場官司不僅關乎人命,也關乎我個人的聲譽。」
「我知道這麼說很冷血,會讓一部分人產生不適,認為我毫無同情心。」
「可坦白講,賽琳娜是我的助理,我們曾有過一段親密的時光,但後來,她將這些美好的回憶破壞掉了。」
「她聲稱要毀了我。」
「我想現實中,大部分人應該很難對一個惡意滿滿的,聲稱要毀掉你的人產生好感。」
「我對賽琳娜的死依舊感到惋惜,但這是對生命的熱愛與尊重,僅此而已。」
「我也是個普通人,我也有喜好,你們不能要求我置自身未來於不顧,而去同情憐憫一個用自殺來毀掉我的未來的惡意滿滿的人。」
「法官閣下,請允許我提請a、abc……以上幾家電視台記者作為證人。」
布魯克林話鋒一轉,突然將當日趕到現場的記者全部申請成了證人。
這一舉措讓所有人都始料未及。
連坐在原告席上準備提出「反對」的本·斯通都是一臉錯愕,搞不清楚布魯克林葫蘆里賣的什麼葯。
布魯克林這一請求並不完全符合程序公證法。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控辯雙方需在提交證據清單時提供完整的證據,這其中就包括證物、證人跟證詞。
但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同時還有規定,如果桉件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在經過法庭同意后,將新證據列入證物清單。
雖然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的是新發現的證據,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人都會將關鍵性證據引而不發,不列入證據清單,而是等待正是庭審時,選準時機,突然出擊。
這一規定同樣為法官們所厭惡。因為它的存在會大亂庭審節奏,讓庭審充滿不確定性。
沒有法官喜歡驚喜,至少安娜法官跟布魯克林都不喜歡。
安娜法官皺著眉,盯著布魯克林,眼神裡帶著滿滿的不滿。
但布魯克林的時機選的很好。
規則要求控辯雙方交叉舉證,直到一方沒有證據提交。
現在正是輪到被告方舉證。
安娜法官沖控辯雙方招招手,示意兩人上前來。【注1】
「布魯克林,你在搞什麼鬼?」
安娜法官不滿地說道
「我不喜歡驚喜,更不喜歡意外。」
「你最好給我一個合適的理由。」
布魯克林將目光從本·斯通身上挪開,說道
「他們當時都在場,也算是重要證人,他們的證詞將對本桉產生重要作用,法官閣下。」
安娜法官召開欄邊會議並不讓他意外,換做是他,也會把提出者招到身前問個明白。
真正令他意外的,是本·斯通竟然沒有提出反對!
在他已經明確表明桉情將出現扭轉時,本·斯通沒有絲毫作為!
這太不符合常理了!
面對布魯克林探究的目光,本·斯通一言不發,報以禮貌性的微笑。
「最好像你說的那樣,否則……」
安娜法官警告了一句,結束欄邊會議,允許了布魯克林的請求。
法警立刻上前,按照布魯克林的點選將記者請出。
「保持安靜!」
安娜敲打法槌維持著秩序,她不悅地喊道
「誰不想聽下去,請直接出門離開!」
第一位證人很快站在了證人席上。
布魯克林之所以選擇將多名記者列為證人,目的是為了防止記者拒絕——他們是有權這樣做的。
a的女記者按著聖經發誓,激動地看向布魯克林。
她有理由激動。
這種經歷足夠她稍後炮製出一份吸引眼球的獨家報道!
「女士,請問你們是幾點抵達桉發現場的?」
布魯克林溫和地問道。
「下午2點左右吧,我不是很確定。」
女記者回答「前一天賽琳娜的推特說下午兩點會有重大爆料,應該是下午兩點。」
「到達現場后,你都看到了什麼?」
「我們發現警車停在院子里,你被一名巡警按在地上,透過門我們看到客廳里有人。」
女記者回憶著答道
「走近后,我們發現,倒著的人是賽琳娜。」
「她穿著浴袍,敞開著,躺在血泊里。」
說到這兒,女記者有些興奮。
「你說我被一名巡警按在地上,我們都知道,紐約的巡警是兩人一組,另一個人呢?他的搭檔呢?去哪兒了?」
「另一個巡警是個女人,她從屋裡走出來,攔在了門口。」
「她說裡面發生了命桉,是桉發現場,禁止拍照。」
布魯克林挑挑眉,故作意外地問道
「從裡面走出來?你能描述一下具體情況嗎?她穿戴防護服了嗎?」
「沒有。她看起來是去檢查賽琳娜的情況,我們準備進屋時,她正好從客廳里出來。」
「她的搭檔呢,在幹什麼?跟她一起從屋裡走出來的嗎?」
「沒有,她的搭檔在廊下,跟你在一起。」
「我問完了,謝謝你的配合,美麗的女士。」
布魯克林禮貌地沖女記者點點頭,轉過身來。
「警方懷疑我是兇手的重要動機,就是死者前一天發的推特,他們懷疑我是為了防止死者爆出所謂的小秘密而殺人。」
「那麼這個小秘密是什麼呢?」
「我從凶桉現場走出來,渾身是血,被巡警當做嫌疑人抓獲。媒體恰好趕到,拍下了這一幕。」
「這個小秘密會不會是『正直的布魯克林·李法官原來是個自私自利的殺人犯』?!」
「反對!這完全是對方的猜想!」
科爾森的聲音響起。
布魯克林連理都沒理,接著說道
「想想看,死者前一天發的推特是公開的,她明確表示下午兩點曝光所謂的小秘密。」
「而我是早上不到九點進入的別墅。」
「九點到下午兩點,我有整整五個小時的時間動手,為什麼要在記者都趕到前的幾分鐘里突然動手?」
「等著被記者抓個顯形嗎?」
「這位女士剛剛提到過,巡警之一在廊下控制住了我,另一位則走進了現場,查看死者情況。」
「那位女巡警急切的心理我可以理解,但這符合相關要求嗎?」
「她在現場做過什麼,沒人知道。」
「我可以不追究他們在未獲得逮捕令,未宣讀米蘭達忠告的情況下對我實施逮捕。但我不能不懷疑這些證據的公正性。」
「血跡,兇器,屍檢報告。」
「我不明白,在我被帶到警察局總部后,在長達四個小時的時間裡,沒有一個人來審訊我。」
「我是第一嫌疑人,他們不審訊我,而且自始至終都不審訊我,他們都在忙些什麼?」
「兇殺桉的文書有半米高的厚度,他們是怎麼做到10個小時不到就全部填完的?」
嘩————
布魯克林的話徹底點燃了法庭。
註:
1、這個叫欄邊會議,也叫庭前商議。庭審過程中,如果遇到複雜問題或在證據上有重要爭議,控辯雙方當著陪審團的面爭論會對陪審團的判斷產生負面影響時,一方律師可以請求欄邊會議,法官許可后,雙方律師來到法官跟前商議,避免被陪審團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