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5章 偽造事故
喝了一口酒,他們開始動筷吃菜。
「你最近在忙什麼呢?」
「忙著新隆食品會社的事,我準備收購下安熙錫社長的所有股份。」
丁宇成嘗了一口糖醋肉,他感覺非常一般。
「進展順利嗎?」
「不怎麼順利,安社長他不願意把會社出售給我。」
「你沒想其他辦法嗎?」
「我試過嚇唬他,但是安熙錫社長背後有南洞區的裴晉教區長撐腰,所以效果不怎麼理想。」
「那你接下來打算怎麼做,要我出面去和安熙錫談嗎?」
李子誠以為丁宇成今天來是為了找自己談收購新隆食品會社的事。
「不用了叔叔,我已經想好了對策。」
「那就好。」
丁宇成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李子誠把杯子里的紅酒喝完說:「先吃飯吧,有什麼話待會兒再說。」
「是。」
丁宇成跟著將杯子里的紅酒喝完,他埋頭吃飯。
過了十幾分鐘,吃完飯的李子誠帶著丁宇成到樓上的書房去談事。
書房的面積不大,李子誠平日里喜歡看一些哲學和心理學上的書籍,他們倆人在書桌前的藤椅上坐下。
「宇成你說吧,今天來找我到底有什麼事要我幫你。」
李子誠用茶吧機燒水泡茶,他的這一習慣是從丁清那裡學來的。
「叔叔,我和金學義次長達成了合作,他有個麻煩需要我幫他處理。」
「是別墅性招待那件案子吧?」
「是,那個向警方作證的女人我已經同意給她4000萬元讓她閉嘴,但是尹中天卻想要100億,我當然不會給他那麼多錢,所以……」
李子誠的神色變得黯淡,他面無表情地說:「上次你父親和李仲久的事已經使得我們金門集團被檢方給盯上,尹中天這個人恐怕短時間內沒有辦法處理掉他。」
「是,我明白。」
「宇成啊,我說過,我不希望你走我和你父親的老路,要不我去和尹中天談談,爭取以低價讓他閉上嘴。」
「尹中天那種人無論給他多少錢,只要他活著對我們來說就是一種威脅,所以送他去上帝那裡待著對我們大家來說是最安全的做法。」
前世作為華國五星公民的他連雞也沒殺過,此時要做出殺人的決定,丁宇成感覺自己的心在『砰砰砰』地快速跳動著。
「宇成啊,你是怎麼想著要和金學義合作的呢?」
「我在韓國什麼人也不認識,金學義次長此時正好是需要人幫助的時候,我想得到他的全部政治人脈。」
「就憑你幫他處理好那個女人和尹中天的事?」
「不是,我還給了金次長20億用於他去疏通檢方那邊的關係,此後我會聘請他做我們會社的法律顧問,安保會社和食品會社我也會各分5%的股份給他。」
燒水壺的聲音越來也大,等到水燒開時便發出『滴』的一聲,李子誠把茶泡上后說道:「金學義他答應你提出的條件了嗎?」
「是,他答應了。」
「好,你什麼都不要管,我叫人去處理掉他,但宇成伱要記住,這是我第一次幫你做這種事,也是最後一次。」
「是,謝謝叔叔,不過我有一個想法請您聽聽。」
「什麼想法?」
「金學義次長說尹中天在有閑錢時喜歡去菲律賓賭博,我已經請金學義次長拿1億現金給對方,叔叔您幫我聯繫一下我父親之前在華國的合作夥伴,我出價100萬RMB,請他們和菲律賓的人聯繫,到時候等尹中天去了菲律賓以後再讓他們出手,最好是偽造成交通事故,這樣對大家都好。」
一聽到以交通事故來殺人,李子誠的心裡咯噔一下,難忘的往事又浮現在他腦海里。
「我知道你的意思,我讓人去聯繫華國那邊,錢我來出,記住,以後不到萬不得已絕對不能再有這種想法。」
「是,叔叔,我向您保證。」
……
晚上十點鐘,回到家的丁宇成拿出筆記本電腦來搜索有關安養大學的信息。
成立於1948年的安養大學是一所神學院,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加起來在5000人左右。
安養大學的校區分為安養校區和江華校區,其中安養校區是本部院校,位於京畿道安養市,安養大學的大部分院系都在此。
江華校區位於仁川廣域市的江華島,於2001年建造完成,由於此處基礎設施尚不完善,所以只有少部分院系被搬遷至此。
金建熙在安養大學是教什麼的呢?
不知道楚金建熙是教什麼的也就弄不清楚她到底是在安養校區講課還是江華校區講課。
在安養大學的官方網站上丁宇成可以看見該學校一共有5個學院,它們分別是:神學院、人文學院、社會科學學院、文體學院和文理學院。
一個個的找吧。
官網上的每個學院和學科都有自己的網路頁面,點擊進去可以看見各位教授的照片和簡介。
找到了。
丁宇成在文理學院遊戲內容學系的網頁上發現了金建熙的照片和簡介,原來她主講的是遊戲策劃、遊戲分析和內容開發等課程。
這麼巧?
文理學院的遊戲內容學系剛好就在江華校區。
仁川廣域市
第二天早上,天氣陰沉沉的,看起來像是要下雨似的。
丁宇成帶著一名顧問律師和尹大植等人來到新隆食品會社,律師拿著丁清的股權協議複印件和丁宇成的委託書要求安熙錫把會社從2009年至2012年的賬目和銀行流水拿給他們查賬。
「我為什麼要把會社的賬目和銀行流水拿給你們查看?」
安熙錫沒有要答應他們要求的意思。
「安社長,根據我們大韓民國《商法》第287條第33款之規定,業務執行人應當在每個決算期內製作總統令所規定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態和經營成果的材料;
根據我們大韓民國《商法》第287條第34款之二的規定,會社股東(合伙人)和債權人,在會社營業時間內可以隨時要求閱覽或複印第287條第33款之規定的財務資料;
我的委託人作為新隆食品會社股東之一的丁清先生唯一的繼承人,他享有與丁清先生生前同樣的權力,請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