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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總則0.1.1本標準從保護人員和貨物的觀點制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安全規範,防止發生與使用人員、電梯維護或緊急操作相關的事故的危險。0.l.2研究了電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種事故的可能性:0.1.2.1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險:a)剪切;b)擠壓;c)墜落;d)撞擊;e)被困;f)火災;g)電擊;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1)機械損傷;2)磨損;3)鏽蝕。0.1.2.2保護的人員:a)使用人員;b)維護和檢查人員;c)電梯井道、機房和滑輪間(如有)外面的人員。0.1.2.3保護的物體:a)轎廂中的裝載物;b)電梯的零部件;c)安裝電梯的建築。0.2原則制定本標準時,採用了下列原則。0.2.1本標準未重複列入適用於任何電氣、機械及包括建築構件防火保護在內的建築結構的通用技術規範。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為保證有良好製造質量的要求。或許它們對電梯的製造者而言是特有的要求,也或許因為在電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較其他場合更為嚴格的要求。0.2.2本標準不僅表達了電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敘述了電梯安裝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規範要求。某些國家的建築結構等法規也不可忽視。受此影響的典型條款是,機房、滑輪間高度及它們入口門尺寸的最小值的規定。0.2.3當部件因質量、尺寸和(或)形狀原因用手不能移動時,則這些部件應:a)設置可供提升裝置吊運的附件;或b)設計可以與上述吊運附件相連接的件(如:採用螺紋孔方式);或c)具有容易被標準型的提升設備縛系吊運的外形。0.2.4本標準儘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須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要求。0.2.5買主和供應商之間所作的協商內容為:a)電梯的預定用途;b)環境條件;c)土建工程問題;d)安裝地點的其他方面的問題。0.3假設考慮到包含在一部完整電梯內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險。制定了相應規範。0.3.1零部件是:a)按照通常工程實踐和計算規範設計,並考慮到所有失效形式;b)可靠的機械和電氣結構;c)由足夠強度和良好質量的材料製成;d)無缺陷。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準使用。0.3.2零部件應有良好的維護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儘管有磨損,仍應滿足所要求的尺寸。0.3.3選擇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預期的環境影響和特定的工作條件下,不應影響電梯的安全運行。0.3.4承載支撐件的設計,應保證在0~100%額定載荷下電梯均能安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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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羅:陣法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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