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知識論(下冊)》(6)

第二十四章《知識論(下冊)》(6)

因果(1)

一、區別幾句關於因果的話

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說的關於因果的話。從前談因果的時候,我常常聽見這樣的話:「我們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關係,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這樣的話現在也許不大容易聽見了。雖然如此,也許有人還有這幾句話所表示的意見。這幾個命題底意義都不一樣,我們得分別它們底意義。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們沒有以上所說的蘊涵關係。這幾個命題既不相等也不蘊涵。以上那樣的話是沒有根據的,可是,說到相當長的時候,習慣成自然,也許慢慢地人們就以為這幾個命題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蘊涵底關係。本節要區別這幾個命題,免得把它們底問題混亂起來。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有人談到事實受因果支配的時候,說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也許是有因的,可是,說這句話或肯定這一命題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一定是有因的。只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一命題,並不能擔保當前的事實一定是有因的。當前的事實究竟有沒有因是另外一問題,也許它是沒有因的,可是,即令我們承認它的的確確是有因的,我們底意見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來的。

3.因果是兩極辭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樣的話,只表示一種兩極辭端(Polarterms)或兩相對辭端底引用。我們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這兩名詞底引用,我們可以說如果X是Y底因,則Y必是X底果。顯而易見照此說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與因果之為因果毫無關係,X也許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當然也不是X底果;X也許是Y底因,如果是的,Y當然也是X底果。可是,無論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這就是說,X雖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雖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顯而易見,無果者決不能是因,無因者決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體底因,這只是說X不是因而已,這當然不是說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體底果,這也只是說Y不是果而已,這當然也不是說果不是果。

4.舉別的例以明此理。也許我們把別的類似的話提出作為例,以上所說的也許容易明白一點。我們可以說有東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東必有西,西必有東,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邊,Y必在X底東邊;如果X在Y底左邊,Y必在X底右邊;如果X在Y底上面,Y必在X底下面;……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面,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面。棉袍究竟在甚麼地方與上必有下不相干。棉袍也許在箱子里,果然如此,它也許不在桌子上面,這隻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面而已,這並不表示上可以無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這些話一樣,它只表示因與果之相對而已。這樣的話表示因之所謂有果,果之所謂有因,它對於事實究竟如何毫無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

1.這主張有便利處。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表示任何一件事體都有它底因果關係,它有別的事體為它底因也有別的事體為它底果,這只是說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不是說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后一思想也許沒有人主張過,至少在知識論我們不必提出討論。本段所談的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只是表示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已。這也是一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本書也贊成此主張。有些人喜歡這主張,有些人不喜歡它。不喜歡這主張底理由是因為這主張把人類底動作也納於因果支配之中,喜歡這主張底理由一部份也許是同樣的理由。把人類底動作容納於因果支配之中,人類自以為應得的尊嚴就有點難於說得過去。這一層我們不必多談。這主張確有便當處。它使我們感覺到我們對於任何現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們用不著先證實它有因果然後才設法去發現它的因果是甚麼。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較地省事底主張。

2.這主張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的。可是這主張不是從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題推論出來的。有些人以為我們既經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或因果是任何事體所不能逃的。這推論說不通。這實等於說,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關係;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關係;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關係。對於日常生活中所習慣的名稱或意念我們不作如是的推論,我們知道這推論說不通。即令有說得通的關係,或有某關係,對於它這推論是說得通的,我們仍不能一概而論,馬上就把推論引用到因果上去,對於因果這推論總是說不通的。

3.這主張是一假設。從知識論著想,這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這意思是說,在此假設之下,我們可以作某種某類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種某類底推論,而不是說,這主張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識。也許我們要說,它是一種前提,不是結論,它是求知歷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隱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後所得到的結論。就假設說,它是假設中的Assumption,不是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認為是真的,而不必在觀察或試驗上求證實的假設,不是暫且承認以待將來去證實的假設。這假設在從前是根深蒂固的,現在也許動搖了。究竟動搖與否也許值得詳細的討論,但是在現在我們不作如是的討論。

4.它不能證實。我們說,從知識論著想,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是不能證實的命題。證實和證明不一樣,和否認也不一樣。所謂證明了的命題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論方式去推論到的結論。證明是意念範圍之內的命題底正確性底表示。就證明說,我們也許可以找到一套相當的命題,利用邏輯的推論方式推出一切都被決定這一主張來。這也許辦得到。究竟辦得到與否我們不敢說。無論如何,這是證明的問題。能證明的命題不必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這一主張也許是真的,也許是可以證明的,但是,證實起來就麻煩多了。要證實這一主張和要證實歸納原則相似,這問題牽扯到的問題相當的多,我們不預備提出討論。就證實這一方面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主張是一假設,這一假設是一方法上的假設。從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說,這一假設甚為重要。本書贊成此主張,但是,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和下段底問題也不相干。我們對於因果之間的問題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這一假設相干,但是,那是以後的問題,現在不必談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這句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兩樣。這裡的甲、乙當然是任指詞,這無非要表示甚麼是甚麼底因或甚麼是甚麼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這就是普通歸納法所談的因果,也就是本節所要討論的題材。一部分的問題是對於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才有的,對於因必有果那樣的話是沒有的,即以所謂「必」而論,它就有這裡所說的分別。「必」在從前是一非常之麻煩的問題,本章以後也要提出討論,現在只作為例而已。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句話裡面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這句話裡面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邏輯的必,後者不是,前者是意義上的必,後者不是。顯而易見,無因的不是果,無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發生之後沒有乙發生,甲只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說法,因雖不能無果,而甲可以無乙,可見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兩樣。由此我們也已經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話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從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論出來的。說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關係,任何事體都可以有它的來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關係。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說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當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過來,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關係,甲雖是乙底因,然而也許有無因無果的事體。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樣的話根本不同。也許有人以為甲乙既是任指詞,則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同時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實不然。甲乙雖是任指詞,然而甲仍只是甲,乙仍只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謂任指詞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命題是可以證實的。在上段我們談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這樣的命題底證實問題。我們曾表示這一命題是不能證實的。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這句話也許有點透支,有些問題我們在本階段根本沒有提出,而提出之後,也許有困難,也許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底證實有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這些,我們現在認為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果然如此,甲乙當然有因果關係。假如我們把這樣的因果關係搜集起來(證實的因果關係),我們仍不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這證實是用不著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探討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關係也許很有益處,也許在某方面有很好的結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命題已經證實了。

4.把一部分不討論的問題撇開。本章不討論多因復因、多果復果底問題。我們只承認有這些問題而已。這些問題對於一正在研究某某學問的人,也許非常之重要。也許單因單果是例外,而復因復果是正常,本書也認為後者比較地正常。無論如何,這問題在理論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從因之所謂或果之所謂這一方面著想,單因單果底問題也比較單純,也比較地容易表現關於因果的理論。本章也不討論所謂探討因果底方法。邏輯教科書談歸納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謂Mill底尋求因果底方法。這些方法當然牽扯到許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也許值得討論,但是,我們也不提出討論。方法不是因果,雖然這些方法是尋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們本身不是因果關係。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許多問題。

D.特別的因果關聯

1.A—B,C—D,E—F……等特別的因果關係。以上所說的甲因必有乙果,實在是說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從所有這一方面著想,我們不能不分別此一因果與彼一因果,茲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關係。這些因果關係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雖然它們都是因果關係。本段所謂特別的因果關係,就是這些因果關係。特別的因果關係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在本書底術語中,特別與特殊是有分別的,這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照本書底用字法,我們不能討論特殊的因果關係,至少我們所討論的題材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羅素好象曾用過「特殊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字眼,這在他是否有問題,我們不敢說,也不必說,但在本書,我們不用這名稱。

2.所討論的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顯而易見,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無用處。試從特殊的事體如X、Y著想。它們既是特殊的,則X當然不只是X而已,它實在是Xt1S1,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1時間與S1空間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實在是Yt2S2,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2時間與S2空間的Y。它們都是一去不復返的,不但已往沒有Xt1S1、Yt2S2,而且從此以後也不會有。說特殊的事體底特殊的因果關係,是毫無用處的,我們不能利用它以為應付經驗的工具。顯而易見,官覺或經驗了這特殊的關係之後,我們從此不會碰見它。從一方面說,這一套議論是用不著提出的,因為無論我們說甚麼,它都有本段所說的情形。我們談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們談特別的桌子如書桌或八仙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書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這情形雖一樣,然而在別的問題上面,我們或者不至於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對於因果,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這情形,困難問題就多而且麻煩了。

3.歸納所要得到的因果。本章所論的因果是研究學問所欲得到的因果,或歸納法所談的因果。這樣的因果,總是由觀察試驗而來,或者說總根據於經驗。從經驗中得來的因果關係總牽扯到特殊的。我們總是由at1s1—bt2s2、at3s3—bt4s4、at5s5—bt6s6……而得到A—B這一因果關聯。我們稱普遍的為因果關聯。前面的例證總是特殊的,數目的多少,當然可以發生種種問題,但是,這與本段底問題不相干。現在所注意的是A—B這一因果關聯雖牽扯到特殊的例證,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謂普遍無非是獨立於特殊的時間與空間,這當然就是說獨立於以上所說的t1s1、t2s2、t3s3……等等。A—B的確是普遍的,可是,同時它的確是特別的,它決不是C—D,也不是E—F……。A—B這樣的因果關聯,雖普遍而無傷於特別,或雖特別而無傷於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我們所以談因果關聯,是就其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與是因果關聯底用處。我們所談的因果關係,實在是因果關聯,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關聯才有用處。上面已經表示,特殊的關係毫無用處,因為它不重複,我們所謂用處是推論底用處。要重複我們才能以之應付經驗,我們才能有推論,才能在不同的時間tn,或不同的地方sn,碰見atnsn,就推論到btmsm。只有普遍的才能重複,既然要重複地現實,因果才有用,當然要普遍的關聯才行。

5.把引用到歷史上的事實的因果底困難撇開。以上的說法引用到歷史上去也許有困難。假如我們說,曹操要刺董卓,「因為」董卓在鏡子里看見了他,「所以」他改變了計劃……。這裡的「因為」視為因果關係頗有困難問題。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從此以後,決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見董卓,董卓也從此以後決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鏡子。整個的特殊的場合是沒有重複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說法,這話里所謂因為決不是因果關聯。可是,如果這因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關聯,何以又說「所以」呢?說所以似乎是根據普遍的命題,承認這一命題所要求的條件之後,就承認此條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從「所以」說,「因為」似又應該表示因果關聯,可是,我們找不出恰恰適合的因果關聯。我們決不能普遍地說:「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時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見,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們能夠引用這樣的命題,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為」和「所以」都說得通。但是,這樣的普遍命題是無法肯定的,而本條開始所說的那句話里所說的「因為」、「所以」,就不容易解釋了。我們對於歷史上的事實,常常用這樣的方式表示,這方式究竟應該如何表示,我們不預備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據是因果關聯,它也不是我們在本章所要討論的。

二、因果的居間問題及空間問題

A.無間說

1.居間問題和空間問題聯合討論。因果有所謂有間無間問題。本節所說的居間問題,就是這有間或無間問題。居間底分別,或所居的間底分別,就是時間與空間。在本段我們暫不分別時空,暫以時空為一整的連續。如此辦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時間與空間底問題不同,空間底問題比較地簡單,它不牽扯到秩序問題,只有距離問題而已,時間問題複雜;在本節我們附帶提空間問題,時間問題非專節討論不可。二是有間無間本身是一問題,無論這間是時間或是空間。本節底主題是有間或無間本身問題,而不是所居的間究竟是如何的間。

2.居間問題底提出。居間問題是因果關聯底現實底問題,或因果關係底問題。假如A—B是一因果關聯,則at1s1與bt2s2有因果關係。問題不是A、B底問題,而是at1s1、bt2s2底問題。A—B既是普遍的,A、B之間沒有間隔問題。有間隔問題的只是at1s1與bt2s2或xtnsn與ytmsm。雖然如此,我們所要討論的,也不是特殊的間隔,而是普遍的間隔。問題是at1s1、bt2s2、ct1s1、dt2s2、et1s1、ft2s2……xtnsn,ytmsm等等底間隔問題,所以仍是普遍的問題。這間隔雖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間隔,然而是普遍的間隔。我們以at1s1與bt2s2為例,二者之間有間呢?還是無間呢?有間有困難,這困難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設無間。可是,如果at1s1與bt2s2沒有間,何以前者是A,後者是B,它們何以又是兩件事體呢?我這個人從早到晚沒有間斷,就沒有間斷的我說,我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我們似乎不能說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們所習慣的因果說,這說法是說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兩件事或兩類事。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面說,要求有因果關係的是兩件事體。此所以有at1s1與bt2s2。在「我是我底因」這樣的話裡面,無間的我只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這已經不合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說,因果關聯照以上符號所表示的,如A—B、C—D、E—F……是兩類事體(或多類事體底複雜的綜合)底關聯,而不只是一類事體在它所現實的例子上底綿延或繼續。以上的符號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無間,則前後或者是一件事體,或是一類事體。無論如何總是不行。也許有人說這樣的話,「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這個人雖沒有間斷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間斷,無論這話說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們對於后一種話的確認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討論的因果而論。

4.要求居間的事體與因果不相干。兩件事體之間也許無間,而所謂無間不是兩件事體底相接,而是有無量數的別的事體夾雜其間,以為媒介。這就是說,at1s1與bt2s2之間,有無量數的事體,如X、Y、Z……等等,使at1s1經X、Y、Z……到at2s2成為一無量的連續。我們在這裡說無量數的事體,因為如果是有量數的事體,則at1s1與bt2s2之間,仍可以不是無間的。說X、Y、Z……等等是無量數的事體,也就是表示at1s1與bt2s2無間。這樣的無間沒有以上(2)(3)兩條底問題,at1s1與bt2s2仍是兩件事和兩類事。但是因果之間有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我們怎樣知道X、Y、Z……等等無量數事體之中,沒有與at1s1、bt2s2底因果相干的事體呢?A—B雖可以重複地現實,而at1s1……X、Y、Z……bt2s2不重複。假如歷史不重複,居間事體雖在某一次與at1s1、bt2s2底關係不相干,而在某一次也許相干,果然如此,因果無從說起,因為即令A、B可以重複現實,而它們底關聯也許不重複地現實。我們相信歷史是不會重演的,這就是說,at1s1與bt2s2之間的無量數的事體,也是不會重演的,它們與at1s1、bt2s2底關係相干與否,我們無從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說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間有間。以上表示at1s1與bt2s2底居間的無量數的事體,與at1s1、bt2s2底關係,老是不相干的。這就是說,要因果說得通,我們不但要求這些事體一次不相干,而且要求它們在任何次都不相干。顯而易見,如果它們相干,它們就可以干涉因果底現實或阻止因果底現實,而A—B這一因果關聯似乎就說不通。我們說「似乎」底理由,以後也許會弄清楚。以後我們要表示因果,有時現實有時不現實,現實與否無傷於因果,可是現在我們不從這一方面立論。無論如何,如果居間事體老是相干的事體,因果說不通。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這些事體如果老是不相干也不行。如果它們老是不相干的,則它們雖發生於at1s1、bt2s2之間,而實在等於沒有發生。這等於說它們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間事體與at1s1、bt2s2毫不相干也不行。因果之間果然無間,因果底說法似乎是說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難的。

B.有間說

1.所謂有間。無間說既有困難,並且這困難還不容易克服,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承認因果之間有間呢?我們似乎先要解釋一下有間底所謂。假如at1s1、bt2s2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s1與bt2s2是有間的。這裡只說有間,沒有說有無別的事體居間。at1s1與bt2s2之間也許有別的事體如X,可是假如at1s1與X或X與bt2s2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s1與bt2s2之間仍為有間。假如at1s1與bt2s2之間,不僅有一件事體,而且有許多的事體,問題依然一樣。有間與上面所說的無間是相對的,上面所說的無間是說at1s1……X、Y、Z……bt2s2成一無量的連續,本段底有間就是沒有這樣的連續性的間隔。

2.假如有間,因何以致果?因果之間難免「致」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聽見的,恐怕大多數人談到因果,就有這因致果底思想。休謨曾表示「致」有困難,照他底說法,致的確是難於說得通。照我們底說法,「致」是否有困難,我們在這裡不必討論。我們可以假設因致果。說因致果就是說因影響到果底發生,或因使果發生。要因能夠影響到果發生,總得要因底影響能夠達到以果見稱的那件事體發生底時間和地點;既然如此,「致」總要所以致底工具。東西可以動,事體根本無所謂動。如果所謂因都是事體,它根本沒有走動問題,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牽扯到動的事體,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無論如何,因底影響總要達到才行。達到與否總牽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間的,這影響如何能達呢?要影響能達,總得要有別的居間的事體,以為傳達底工具。可是,這些居間事體也要有居間事體才行,不然影響仍不能達。這其實就是說,因果之間不能有間,假如有間,則影響不能達,而因就沒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傳達影響,有間說也說不通。真空非傳達影響底工具。這一原則,就是要避免我們承認,有真空間隔的事體,能夠互相影響。果然兩件事體之間有真空以為間隔,它們不能互相影響,因為彼此底影響無由傳達。這原則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應該採取的原則。如果我們不採取這一原則,科學家也許要胡思亂想,科學的一部分的假設也許要推翻,而最要緊的是,科學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標準了。這一原則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則。從前所謂以太就是為滿足這一原則而假設的。光線從老遠的地方達到地球,而光線的動是一種波紋的動,為滿足此原則底要求,我們需要一種使光線能夠波動底工具,星與地球之間大部分是沒有空氣的,我們不能以空氣為傳達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從前的人假設以太。這樣簡單的說法,決不能代表物理學家底看法,但這簡單的說法已經表示問題之所在。從這一方面著想,因果有間說也有困難。

4.無間的解釋。假如因致果,則因果之間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間,則所謂間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間或真正的空的時間。時間問題可以撇開,真正的空的空間不是傳達影響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們要維持(3)條所論的原則,我們非要求因果之間的空間是有事體或充滿著事體的空間不可。這就是說,我們所要求的空間要是居據的空間才行。這樣一來,我們就是承認因果有間說不行。我們似乎要回到因果無間說。無間說底困難上段已經提出。也許我們能夠把所需要的無間解釋一下,所謂無間是物理式的無間,不是數理式的無間。這樣的無間所牽扯的連續是物理式的連續,不是數理式的連續。這裡所謂無間,是因果之間,無論若何的近,總有別的事體或東西,而所謂別的事體不一定是因之後方生,果之前已滅的事體。這實在只是說,因果之間的空間,是充滿著事體與東西的空間或居據的空間。換句話說,我們所需要的無間是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夠傳達影響。這就是說,只要有這樣的無間,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請注意,這不是說因與果是一件事,它們仍是兩件事體或兩類事體,說它們無間不是說它們彼此成為一件事體。它們之間的事體是別的事體。它們之間有別的事體,它們當然仍是兩件事體兩類事體,這些別的東西是不是與因果相干呢?它們有時相干,有時不相干,有些相干,有些不相干。相干與否底問題,是我們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而背景問題和有間無間底問題本來不是一問題。

C.空間問題

1.何以暫不論時間問題。空間問題一部分已經說過。上面討論有間無間底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時間空間問題都有,所謂有間或無間,可以是時間上的有間或無間,也可以是空間上的有間或無間。在我們底討論中,我們的確注重空間問題,的確撇開時間問題。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為時間底問題比空間要複雜得多,我們不能不專節討論;另一方面,時間大都沒有空隙問題,或對於大多數的人,時間不發生這樣的問題,而空間有這樣的問題。有間無間問題與時間底關係小,與空間底關係大,此所以討論有間無間問題,同時也是討論空間問題,而不是討論時間問題。可是,空間有另一套問題而這一套問題,不只是有間無間而已。

2.不接連說。從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時間空間上有接連。休謨就有這一要求。所謂接連頗不容易解釋。時間上的問題,我們既不討論,時間上的接連問題我們也撇開。所謂接連似乎不能作為一種算學式的連續,所謂算學式的連續,是說在此連續中的甲乙兩項目,無論相隔如何的近,總有無量數的居間項目,此所以對於任何項目,都沒有最近的次一項目。所謂接連,似乎是說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項目,果然如此,它決不是算學式的連續。可是,如果這說法不錯的話,因果在空間上要求接連,就是要求它們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項目,這就是說,所要求的一方面是有間,另一方面,又沒有別的事體居據其間。照這說法,只有相接連的事體才是貨真價實的因果,不相接連的事體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說它們有因果關係,這只是說,它們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體,而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體有因果關係而已。我們不贊成此說法,我們要求因果無間,而這說法要求因果有間,我們要求因果之間有別的事體,而這一說法要求因果之間沒有別的事體。

3.接連說可以避免遠近問題。可是,假如我們接受這接連說,有一問題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連的,它們雖有空間上的距離問題,沒有遠近問題。距離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難說了。無論如何,距離不能近到零,只是非常之近而已。這非常之近,當然是不能劃界限的。就這一方面著想,距離問題,也是麻煩。我們既不接受這距離說,我們不僅有近底問題而且還有遠的問題。因果之間既可以隔著許多別的事體而不必隔著許多別的事體,彼此之間底遠近都發生問題。兩件事體要相隔多麼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麼遠才不成為因果。因果之間是否有距離上的限制呢?這問題也牽扯到背景問題,背景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我們在這裡只說,如果距離底遠近是毫無限制的,則宇宙間任何事體都可以發生因果關係,而所謂一因果關係也許牽扯到整個的宇宙。為避免這一可能起見,我們似乎不能不說,距離太大的事體不能有因果關係。可是,所謂「太大」應該怎樣說呢?

4.遠近問題在現在無困難。這問題在從前相當的麻煩,在現在我們可以有一簡單的說法。我們可以把時間上的距離和空間上的距離連在一塊,成為一問題,以彼決此,以此決彼。大致說來,時間上的距離長,空間上的距離也長;時間上的距離短,空間上的距離也短。這裡所談的距離是可能的距離。時間上的距離決定后,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也就決定。二者聯繫靠光線底速度。如果時間上的距離不到一秒鐘,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不能超過十八萬六千英里,如果時間上的距離是兩年,空間上的距離不能超過兩光年。反過來在空間上相隔有兩光年的事體,在一年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相隔有二十萬英里的事體,在一秒鐘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在可能的距離範圍之內的事體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另外一件事體。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可能的距離或不可能的距離,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間距離究竟多少。

三、因果間底時間問題

A.因果底先後

1.時間有一唯一的方向,先後問題不能免。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比空間問題麻煩得多。在空間方面只有有間無間及遠近問題,沒有左右、前後、東南、西北問題。空間有方向,方向非常之多,可是,空間底方向沒有一種不對稱底問題。這就是說,假atnsn是因,btmsm是果,而atnsn在btmsm之東,atn+1sn+1是因,btm+1Sm+1是果,而atn+1sn+1可以在btm+1Sm+1之西。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沒有一定的空間方向上的要求。從常識及大多數的人看來,時間是有唯一的方向的,這方向就是由前到后。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有先後問題。先後問題又有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和所謂理論上的先後問題。這二者的確不同,有時在事實上分開,有時在事實上連合起來。雖然如此,我們仍然不能不分別討論。這二者底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現在不重複。

2.是因是果的那些件事體底先後。所謂因果也許蘊涵時間意念,例如所謂因也許蘊涵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之前,所謂果也蘊涵是果的那件事體在它底因之後。究竟是否如此,我們可以暫且不問。無論如何,這只是因果意念,這不是說所謂因果本身在時間中,而且有時間上的先後。無論從因必有果說,或一切都各有因果說,或甲因必有乙果說,所謂因都無所謂在果之先或后。它們都是普遍的,而普遍的無論就共相及共相底關聯,或就概念及概念底關聯說,都是超特殊的時空的,也許最容易發生先後問題,是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裡面的甲和乙。但是即就甲因必有乙果說,甲乙也沒有時間上的先後,只有甲tnsn和乙tmsm才有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說,甲乙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所表示的對象說,甲乙兩共相也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只有甲tnsn和乙tmsm這兩件事體在時間中,只有它們有時間上的先後。

3.不但特殊而且先後是某因先於它底果,某果後於它底因。因果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不只是特殊的是因的事體和特殊的是果的事體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而己。我們決不至於說,所有的是因的事體都在任何是果的事體之前,也許有人以為這是廢話,根本用不著提及。雖然如此,我們還是提及。假如有A—B、C—D、E—F……等等因果,這句話等於說,ats、cts、ets……等等在時間上都在bts、dfs、fts……等等之先。後面這一句話顯而易見是廢話。即令我們把範圍縮小,把問題限制到A—B,我們也決不至於說所有的A因都在B果之前,這也等於說,at1s1、at2s2、at3s3……都在btnsn、btn+1sn+1、btn+2sn+2……之先,而後一說法也就是廢話。時間上的先後不僅是限制到特殊的事體而已,並且還是限制到是因的事體與它底果,說因在果之先是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也是一件事體)之先;假如at1s1與bt2s2有因果關係,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時間上在先,是說at1s1在bt2s2之先。

一直到這裡,我們只是解釋問題而已。我們沒有說,是因的事體非在它底果之先不可。它們可以有因先果后,因後果先,因果同時,這許多看法。我們先論因果同時問題。

B.因果不能同時說

1.不能同時底理論。有一說是說因果不能同時。假如同時的話則因果不可能,變也不可能。變既不可能,時間,川流的時間也打住。這是一古怪的說法。原來的理論有點象這樣:假如甲因有乙果,而甲乙同時,則甲底因A與甲也同時,乙底果B與乙也同時,既然甲乙同時,A、B也同時;A底因C與A同時,B底果D與B也同時,既然如此,則C、D也同時;由此類推所有的因果都同時。照此說法,因果只有空間上的間隔,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所有的因果既然同時,時間當然打住,因為一切都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時間打住,變當然不可能,因為變總是在時間中的。

2.對以上的討論。讀者也許會覺得我們不必提出以上的理論,這理論底毛病很多,並且似乎容易指出。我們所以提出者,一方面是要討論因果是否可以同時,另一方面是要表示因果不能同時說說不過去。以上的說法也許很顯明地不能成立,現在也許根本就沒有人相信它,但是因果不能同時底說法,我們不妨提出討論。對於此說有好幾點可以提出討論。第一,以上的說法假設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請注意,這一假設,與前此所說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或一切都有因有果,大不相同。前此在第一節B段所論的那一句話,只表示一切都有因有果而已,沒有說它們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現在所論的假設,的確說所有一切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照前說,任何兩件事體X、Y,雖各有其因果關係,然而彼此之間不必有因果關係,照后說,它們不僅各有其因果關係而已,彼此之間也有因果關係。以上的理論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沒有這一假設,則我們可以承認有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這當然不是說它們是無因無果的,這只是說它們彼此沒有因果關係而已。)這些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當然不必同時,即令我們假設因果非同時不可。因果非同時不可這一假設以後再論,現在不提。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既可以不同時,那麼它們彼此之間仍有時間上的先後,時間上既仍有先後,當然不至於打住。時間既未打住,變更當然也不因此受影響。總而言之,以上(1)條底理論非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不可,不然的話,以上的理論就不成其為理論。可是,(1)條底說法沒有明白地表示這樣一假設,持以上的理論的人不見得贊成此假設,假如此假設得到明文的表示,這一假設似乎是沒有法子可以贊成的。這一假設等於說,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假如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知識不可能。這一點我們不預備討論,詳見清華學報內在關係論。如果所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我們決不能發現任何因果關係,因為以後所要提到的不相干的背景在此假設下一筆勾消。本書當然不贊成此假設。

3.對(1)條的討論。以上(1)條底理論所要表示的,是因果不能同時。與這一思想針鋒相對的,是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可以同時,只是說有因果同時這可能,至於有沒有同時的因果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許大多數的因果都不是同時的,也許事實上所有的因果都是不同時的;無論如何,說因果可以同時,不是說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後面這一命題,和因果不能同時這一命題,不是互相矛盾的命題。我們要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並且從反面立論,我們應該從因果可以同時立論,不應該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立論。如果我們能夠表示「因果可以同時」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的確表示了或建立了因果不能同時說;可是,如果我們只表示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以上(1)條底理論,的確是要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底不能成立,去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不然的話,即令我們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我們也不能就認為甲底因A和甲一定是同時的,假如不假設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我們雖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而甲底因A和甲不一定同時。這當然也就是說,乙果和B也不一定同時,而C、D和甲乙更不必同時,而(1)條底理論也說不通。(1)條底理論不僅假設(一)「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而且假設(二)「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前面這一假設根本不能成立。後面這一假設也不能成立,但是表示後面這一假設不能成立,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我們可以說(1)條底理論是無法成立的,無論所謂同時是如何樣的同時。

4.完全從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在A段我們已經表示所謂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是atnsn、btmsm底問題不是A、B底時間問題。說因果不能同時是說atnsn和btmsm不能同時。先後雖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而同時總是時間上的同時。我們現在暫且不從(1)條底理論著想。我們只從atnsn和btmsm。是否有同時的時候著想。這裡所謂同時是事實上的同時。事實上的同時,可以分直接經驗到的同時和間接推論到的同時。就前一方面說,我們可以經驗到在時間上沒有先後的因果,例如手不小心,東西掉了。在這因果中,我們不至於先經驗手不小心,然後經驗東西掉了。專就經驗說,我們決不至於說,手不小心在經驗中為先,而東西掉了在經驗中為後。這兩件事體,在官覺或感覺上,不見得有一分鐘或一秒鐘底隔離。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似乎不能承認這兩件事體是同時的。我們知道我們還是會說這兩件事體有先後,我們會用這樣的話表示:如果我們底手小心,東西不會掉,東西掉了是因為我們手不小心,可見手不小心,還是在東西掉了之前。可是,這樣的話並不表示有直接經驗,它實在是說,手不小心和東西掉了有因果關係,而是因的事體在是果的事體之前,手不小心既是因,所以一定在東西掉了之先已經發生了。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分鐘,它們相隔也許有一秒鐘,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秒鐘,它們相隔也許有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一秒鐘,……它們在時間上總有間隔。這間隔可不是直接經驗得到的。完全從直接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不能同時不是從直接經驗著想的。所謂同時底時間也不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所謂因果不能同時是間接推論得來的,而推論底根據仍是因先果后說。

C.果可以先於因說

1.在經驗上果可以先於因。上面既經提到經驗,我們不妨從經驗說起。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不僅可以經驗到因果同時而且可以經驗到果先因后。假如太陽上有某某事體發生而影響達到地球之後,就有某某結果,我們大概會先經驗地球上的果,然後經驗太陽上的因。醫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們這裡說的是看病,不是研究醫理,研究醫理不必有這裡所說的先後問題。可是在看病底經驗中,醫生確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說的病是果,如果醫生底診斷不錯的話,他所診斷的病是因。在直接經驗中,這類的果先因后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實上」不是如此的。但是,這樣的直接經驗中的因果的先後,是否就是所謂客觀的事實底先後呢?我們大約會說不是。在常識上,我們會說,事實上因在前果在後,不過我們有時先經驗因后經驗果,有時先經驗果后經驗因,有時同時經驗因果而已。我們同時經驗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時的,我們先經驗果后經驗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後,既然如此,我們雖有時先經驗因后經驗果,然而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後。這至少表示所謂事實上因在前而果在後,根本不是經驗上的先後,所謂因先果后雖不見得和直接經驗不相干,然而不見得是直抄直接經驗。所謂事實,以後專章討論,現在不討論。現在只說,所謂事實本來是有理論的。專就這一點而論,第六章已經表示。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所以本來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謂事實上的先後,當然不只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而已。問題是有沒有理由使我們要說因先果后,或果不能先於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許感覺到,我們沒有甚麼理由須堅持果必不先於因。羅素就曾有果可以先於因底意見。

3.果可以先於因說。羅素究竟如何說法,身邊無書,不能轉述。照我所記得的(也許我根本就記錯了),他似乎是說,所謂因果是一種粗疏的關係上的說法,是我們知識不夠的時候所引用的一種臨時的辦法。果然知識進步,我們也許會發現精確的至當不移的自然律。我們得到自然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精確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關係。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種純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牽扯到特殊的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如果因果關係是根據於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牽扯到時間。說因致果或說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說已往致將來固可,說將來致已往也不見得不可;說因先於果固可,說果先於因也未見得不可。羅素是否曾有此意見,我不敢說,也許以上的說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見。雖然如此,這意見是一看法,即令羅素沒有此意見,別的人也許有,我們仍不妨討論一下。

4.以上說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時間。對於此說法,我們可以從兩方面著想,一方面我們可以說,這說法把時間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時間的意念,沒有注重到實在的川流的時間。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時間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時間或度量的時間,在這種場合的時間意念,表示靜的時間,本來就不注重方向。顯而易見,假如我們說,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鐘行十八萬六千英里,這所謂一秒鐘沒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后固行,由後到前也行。這所謂一秒鐘只是一單位而已,它差不多和里丈、尺、寸一樣。對於一里路我們不理會它是由東到西或由南到北,對於這樣的話里的時間,我們也不計較方向。也許大都的自然律所牽扯到的時間,有這種情形。雖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們已經表示有架子的時間,有川流的時間,而普通所謂時間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雖只須引用架子的時間,有些也許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時間。也許我們從Entropy或從thermo-dynomics著想,我們會發現這一方面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時間不可。注重川流的時間,也就是注重時間底方向。時間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將來,並且是不回頭的,一去不復返的。照此說法,不僅科學底對象中有川流的時間,而且科學的內容中不只有架子的時間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時間底意念。我們不能以前者為例或標準,以抹殺後者。我們根本不能抹殺時間底方向。這方向總是由已往到將來的,或更簡單一點地說,時間底方向是不回頭的。

5.在川流的時間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樣。另一方面,說已往致將來和說將來致已往沒有多大的分別,或者說因致果和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就是忽略了時間的方向而說的話。時間果真沒有方向,說將來致已往和說已往致將來,的確沒有多大的分別。所謂致就是決定一方向,因為所謂致總有「由—到」這一意念成分,雖然不止於這一成分。說甲致乙總逃不了由甲至乙這一成分,雖然它不就只是這一成分而已。空間本身沒有固定的不回頭的方向,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間上是由東到西,而空間不因此就由東到西;這南邊的A因致北邊的B果,雖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間上由南到北,而空間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時間本來是有方向的,這已往致將來只是根據於時間固有的方向而說的話,說因致果也是根據於時間底方向而說的話。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沒有表示空間底方向,然而的確表示了時間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時間上確是由前到后。時間既不回頭,我們也沒有法子把因果倒轉過來。如果我們一定要倒轉過來,我們只是把字底意義改變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果致因,我們所謂「果」與「因」仍是前此所謂「因」與「果」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將來致已往,我們所謂「將來」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謂「已往」和「將來」;字眼雖改而意義仍舊。以上的討論表示果先於因是說不通的,假如所謂先後是事實上的先後,而不是直接經驗中的先後。

D.先後底不同的意義

1.事實上和經驗上的先後底不同。先後有不同的意義,前此已經提出過,在這裡不妨再提出一下。有時間上的先後,有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時間上的先後也有應該分別的地方。一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一是所謂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這二者底分別上段已經談到。從直接經驗著想,我們可以先經驗果,后經驗因,然而從事實著想,照以上的說法,果不能在因之先。直接經驗中的先後,實在是對於事體底經驗底先後,而不是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我們可以先感覺到房子熱,而後發現蒸氣管里有蒸氣。我們底經驗底先後是一件事,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是另外一件事。在B段論因果不能同時的時候,我們曾舉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的例子,我們說在直接經驗中這兩件事體同時。照現在的說法,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底經驗同時,這就是說,我們經驗手不小心和經驗東西掉了底經驗是同時的。可是,這兩件事體在事實上並不是同時的。

2.事實總有理底成分。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不只是事體相承而已,它兼有理論上的先後。我們可以仍以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為例。我們對於這兩件事體底經驗雖是同時的,而這兩件事體不是同時的,不但不同時,而且我們要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假如我們要問下去:我們何以知道是如此的呢?我們也許會說「手果然小心,東西怎樣會掉下去」。我們不至於說我們看見前一件事體在前,后一件事體在後,我們不至於以官覺為證據或根據;我們會以「理」為根據說「手果然小心,東西不會掉下去」。可是,我們所引用的理是甚麼樣的理呢?對於本條所引用的例子,我們所根據的理就是「如果手不小心手裡的東西會掉」這樣一普遍命題所表示的理。根據這樣的理,我們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而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承認或知道這理的人,會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之後(我們假設這一命題的確表示理),事實上就是手不小心在前,東西掉了在後。我們在這裡所要表示的,是所謂事實上的先後本來就夾雜著理論上的先後。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而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假如我們沒有錯的話,就是以理去接受了的所與。事實本來是有理的。

3.以必要或充分條件來表示先後。所謂理論上的先後一方面是意念上的,一方面是意念底對象上的。從意念上說,容易表示一點。普通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是就意念說的。就意念說,有兩種不同的說法,而且是兩種完全相反的說法。一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一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從前人底文章帽子常有這樣的話「夫必有不忍人之心,然後有不忍人之政」。從老百姓底感覺說,也許他們先感覺到不忍人之政,然後才感覺到不忍人之心。可是,說這句話的人所要表示的,是不忍人之心在先而不忍人之政在後,這所謂先後,就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普通我們用反面的話表示:沒有不忍人之心,也沒有不忍人之政。這就是說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人之政底必要條件,不忍人之政是不忍人之心底充分條件。這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與此先後恰恰相反的就是普通所謂系統底先後。就演繹系統說,有基本命題,有推出來的命題,普通以基本命題為先,以推出來的命題為後,而基本命題實亦即前提,推出來的命題實亦即結論,而此推論底歷程是由充分條件到必要條件底歷程,所以系統的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底先後。所謂理論上底先後,就意念說,以上二者都有,可是比較普通一點的說法,是以必要條件為先底說法。這樣的先後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更不必是直接經驗上的時間上的先後。

4.理底先後和理論上的先後。不從意念著想而從意念所表示的對象或共相底關聯著想,所謂先後也有以上兩種。我們暫且稱(3)條之所論為理論上的先後,本條所說為理上的先後。從一方面說理上的先後,問題簡單,這先後可以說是至當不移的,理論上的先後不一定是至當不移的。我們在理論上的先後也許有錯誤,我們所認為是思議的結構的也許只是我們所得的圖案;假如我們弄錯了,我們認為有理論上的先後的不必有理上的先後。我們可以用「一」與「多」兩字表示這裡的意思,說理上的先後一而理論上的先後多。從另一方面說,問題複雜,無論在甚麼時候,我們都沒有法子堅決地表示,我們所得的理論上的先後,代表至當不移的理上的先後。我們當然可以建立許多標準,引用許多方法,說合乎此標準此方法的理論上的先後,也就表理上的先後;可是,這不過是把問題移到標準與方法上去而已。理上的先後也大都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這先後也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單就理說,情形是如此的。只有現實的理底特殊的表現才有時間上的先後,而這特殊的表現底先後就是以上所說的事實上的先後。

E.因先果后說

1.就A—B這一因果說,A、B沒有時間問題。以上B段表示因果不能同時,C段表示果不能先於因,D段表示所謂先後有理論上的先後和事實上時間的先後。因果底先後問題,只餘下因先果后說,而先後既有兩根本不同的意義,所謂因先果後有兩套不同的說法。說A—B為因果,有A和B底先後問題,也有atnsn和btmsm問題。從時間的先後說,我們已經表示atnsn和btmsm不能同時,這就是說,tn不就是tm;我們也已經表示atnsn不能在btmsm之後,這就是說,tm不能先於tn。從事實上的時間說,只有餘下的一可能,這就是atnsn先於btmsm。A、B不在時間中,它們都是普遍的,這當然就是說,它們是超特殊的時空的(當然就是超tn和tm的),如果A、B有先後問題,這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至少從A—B這一因果說。

2.無論就概念說或就共相說,A、B無史。就意念說A、B是意念或概念,就意念或概念底對象說,A、B是共相。共相和共相下的類是有分別的。共相相當於概念,共相下的類相當於一概念之下的東西。共相雖是現實了的可能,然而可能無史,只有現實才有史。這也就是說,只有類才有史。所謂自然史中有一類生而另一類滅底事迹。恐龍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長牙虎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至於雞狗馬牛等類中,新種生而舊種滅底情形,甚麼人都知道。隨人類而生的類從前有而現在沒有的,或從前沒有而現在有的,更是非常之多,就這一方面說,我們的確可以說,在某某時期內,某類的生滅在前,某類的生滅在後。可是一類的生滅不是共相的生滅。類雖有自然史的史,而A—B因果中的A、B,就共相說,都沒有史,都不在時間中,所以都不能有時間上孰先孰后底問題。

3.單就A—B說,充分條件為先必要條件為後。如果我們只談A、B,不談atnsn和btmsm,我們所談的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只是理論上的先後或理上的先後。我們現在不注重意念,只注重共相。我們所談的先後只是理上的先後。就理上的先後說,也許我們比較地習慣於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因果底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這是單就A、B或A—B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如果我們分現實為理與勢,以共相底關聯為理,以殊相底生滅為勢,則理雖有固然而勢仍無必至,理只是勢底必要條件而已。這是理與勢之間的情形,而不是A—B中的情形。就A—B這一因果說,A仍是B底充分條件。說A在B之先,所謂先後仍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而單就A、B說,先後只是這樣的先後。從A、B兩共相底關聯著想,問題比較地簡單。

4.以A—B底先後去衡atnsn與btmsm即為事實上的先後。從atnsn和btmsm著想,問題就複雜起來了。我們雖承認A—B,雖在事實上atnsn發生,我們不能擔保btmsm發生。這情形與問題以下兩節要討論。我們在這裡只表示有此情形而已。既有此情形,顯而易見,atnsn不是btmsm底充分條件。假如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發生,它們當然沒有先後問題,atnsn顯而易見無所謂先於或後於一件未發生的事體btmsm。btmsm不發生,我們雖有另一方面的問題,然而atnsn與btmsm之間沒有先後問題。假如atnsn發生而且btmsm發生,照以上的說法,它們不能同時,btmsm也不能在atnsn之前;無論直接經驗如何,我們會說atnsn在前而btmsm在後。其所以如此者,我們實在是以A—B這一因果意念去接受在tnsn和tmsm所發生的事體。這是就意念說。若就共相底關聯說,我們會認A—B這理在tnsn和tmsm現實,而A、B有理上的先後,A先於B,所以atnsn先於btmsm。此所以在直接經驗,我們雖有時同時經驗atnsn與btmsm,或竟先經驗btmsm而後經驗atnsn然而我們仍說在事實上atnsn先於btmsm。這實在是把A、B中的先後引用於所與,或在所與中見A、B底先後而成為atnsn和btmsm底事實上的先後。事實本來是有理的,事實上的先後本來是有理上的先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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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知識論(下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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