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首例通緝員工案(3)

22.首例通緝員工案(3)

原告高鵬認為,不管網路通緝令是否是被告方布,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正是被告育教網這個信息平台上布了這份對原告造成傷害的通緝令,被告已經構成了侵權,原告當然有理由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如果被告認為布通緝令的不是自己的網站,那麼,被告就有舉證的責任,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

有意思的是,北京育教素質教育中心代理人也許是在法律知識方面有所欠缺,或者根本就找不到什麼證據,作為被告的素質教育中心在一審時,竟然一份證據都沒有向法庭提交。

高鵬認為,網路通緝令所布的個人信息,屬於個人**。因為自己在求職時向育教網投遞的個人簡歷中,清楚地標明了自己的各種聯繫方式。這些個人信息,除了少數的幾個自己的親密朋友之外,能夠掌握如此準確個人信息的,只有被告育教網。

關於侵權的後果,高鵬認為網路通緝令布之後,很多同學和朋友都認為自己是一個網路通緝犯而避之不及,他之後到多家單位應聘都遭到拒絕,高鵬認為這一切都與這份網路通緝令有著不可分割的直接聯繫,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惡劣影響,恢復原告名譽,賠償原告就業機會損失和精神損害賠。

網站侵權,原單位無權公布員工**

2005年3月3日,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育教素質教育中心敗訴,並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5日內在其所屬網站上,以彈出窗口形式向原告高鵬賠禮道歉、恢複名譽,公布時間為15天;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萬元,於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

一審判決后,不甘敗訴的被告北京育教素質教育中心以侵權結果並不嚴重、一審判決過重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素質教育中心的代理人認為:隨著網路技術的展,很多網站容易受到黑客的襲擊,各網站被他人捆綁和附加的非法網頁以及彈出式窗口現象屢有生,這些彈出式窗口並非網站自身所為,而是黑客的惡意行為。在網路的虛擬空間里,要找到真正的黑客的概率微乎其微,況且查找黑客的技術和能力不是一般小網站所具備的,如果因此構成侵權,網站將蒙受不白之冤。

而高鵬本人卻不同意這個觀點,他堅持認為誰侵權誰擔責。既然是育教網構成侵權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並給予賠償。至於素質教育中心認為侵權是另有其人,就必須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退一步說,即使能夠證實是高鵬之外的其他人布了通緝令,育教網也難辭其咎。育教網可以在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之後,再重新向實施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

2005年5月20日,就北京育教素質教育中心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也許是吸取了一審時沒有向法庭提供足夠證據因而敗訴的教訓,素質教育中心上訴后一口氣向法庭提交了12份新證據,但卻因不符合新證據的構成要件而被高鵬拒絕質證。

更有意思的是,開庭之後不久,素質教育中心代理人聲稱其網站在一審判決后已經關閉。這令審判長和在場的多家媒體記者大吃一驚,因為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判決該中心在其網站上以彈出式窗口形式向高鵬賠禮道歉15天,審判長隨即詢問:「如果維持原判,你如何執行判決呢?」對此,素質教育中心代理人聲稱屆時可以恢復開通網站。

在法庭上,高鵬對此也提出質疑,網站關閉再次恢復后,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將導致道歉的影響力下降,而素質教育中心的代理人毫不猶豫地接話說:「我們網站的點擊率本來就是零。」此語引起在場記者的一片欷歔。

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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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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