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同行冤家,中國年畫第一案(6)

21.同行冤家,中國年畫第一案(6)

中國畫報社辯稱,《楊家埠年畫之旅》是一本寫實性作品,文中並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楊洛書人格的語文字,作者對楊洛書的評價是客觀、正面的,並未超出合理評價的範疇。***

陳宏辯稱,我在書中主要寫的是我尋找民間年畫的所見所聞、所感所思,對於楊洛書的描述都是客觀的、正面的。我在書中對楊洛書現象的提出和探討屬於文藝批評和不同意見,屬於正常的文藝評價的範疇,並沒有侵犯楊洛書的名譽權。

張運祥辯稱,陳宏在撰寫《楊家埠年畫之旅》一書前曾經對我進行過採訪,書中引用的我的話確實是我向陳宏講述的,所述內容屬實,我父親張殿英與楊洛書的關係很好,所謂的借畫樣等描述是為了體現兩家人關係密切,楊洛書片面理解了我的真實意思,我在主觀上並沒有侵犯楊洛書名譽權的故意。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洛書認為張運祥所述其從張殿英家拿畫樣模仿、跟張殿英免費學刻版、《水滸一百單八將》不是其刻的、稱其是「楊大炮」等是張運祥故意貶低其才藝,指責其抄襲他人的作品,靠吹牛成名,根據書中所載張運祥的陳述,原文表述的是「拿樣,拿去複製后還來」,並沒有指責楊洛書抄襲他人作品的表述,而後的文字亦無法得出楊洛書向張殿英學刻版的論斷;文中確有「楊洛書的年畫《水滸一百單八將》也不是他刻的」一句話,但在該文###第七章前部分的描述中,作者已經多次肯定楊洛書所刻《水滸一百單八將》系楊洛書的代表作品,從書中的插圖中亦能體現上述事實,故讀者在閱讀了張運祥的上述陳述后不會得出年畫《水滸一百單八將》非楊洛書所刻的結論;結合上下文,張運祥關於「楊大炮」的陳述是對楊洛書面對媒體敢做敢為的形容和個人評價。張運祥在上述幾段文字中並未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本院無法認定張運祥存在侵犯楊洛書名譽權的故意,對於損害後果,楊洛書亦未向本院舉證證明,現楊洛書認為張運祥所述內容侵犯其名譽權屬於其個人的主觀感受,張運祥的陳述本身並不會造成楊洛書社會評價的降低,故本院依法認定張運祥的上述論並未構成對楊洛書名譽權的侵犯。

楊洛書認為作者陳宏誹謗其既不會畫,也不會刻,甚至不印畫,靠說大話,吹牛皮成名,作者對於楊洛書會刻版的事實早就給予了肯定,所謂「既不會畫,也不會刻,甚至不印畫」只是作者引用他人對楊洛書的評價,讀者不會因此產生誤解,而作者關於「楊洛書刻版刻的不是很好」等論完全是作者出於個人喜好對楊洛書作品的品評;在該書###第七章的最後兩節,陳宏對於楊洛書進行了評價,既總結了楊洛書的不凡之處,又對楊洛書成名表了自己的感想和評論,上述內容並沒有涉及具體的事實,亦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文字,不會因為作者個人的感受使楊洛書的社會評價降低。故本院依法認定陳宏在書中所表的論亦未構成對楊洛書名譽權的侵犯。

法院同時認為,楊洛書在年畫創作上的成就,在對民間藝術傳承和保護方面所作的貢獻有目共睹,作為公眾人物,對於他人對自己的不利評價應當予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和理解。楊洛書要求確認中國畫報社、陳宏、張運祥侵犯其名譽權的事實依據不足,所以,法院對楊洛書的請求均予以駁回。

一審判決后,楊洛書不服上訴,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更令楊洛書感到難過。法庭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對於他人對自己的不利評價應當予以最大限度的寬容和理解。被告陳宏對楊洛書的評價不具任何權威性,影響力相當輕微,完全不足以對楊洛書的名譽造成任何實質性影響。

相信公論,息事寧人才是最好的結局。

從判決的角度來看,本案的爭論焦點是「名人如何面對評論」。顯然,被告方是認可這個判決的。曲克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名人」這個稱謂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一個人被人公認為「名人」之後,他既要承擔別人對他的讚譽,也要承受別人對他的不雅評價。「他不能以個人的感受來說明自己的名譽權被侵犯了。文章沒有明顯針對楊洛書的侮辱、誹謗性文字。對楊洛書的探討也屬於正常的文藝評價,並沒有侵犯他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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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壑難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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