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桃李 五十二(2)
師姐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應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認為原告在通過高速公路前履行了交費義務,為此享有安全通行的權利;同時,被告收取了費用,就負有保障車輛安全通行之義務。原、被告之間形成一種合同關係。被告未盡合同義務,導致原告車毀人亡,因此應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夢欣站在被告的立場上認為收取車輛通行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事合同關係,而是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兩者之間生糾紛只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如果應承擔責任也是行政賠償責任。但是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處已履行了巡查義務,交警部門並沒認定被告有過錯,原告起訴被告無法律依據,應起訴掉物車。
夢欣說:「如果認為違反了合同,那麼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什麼性質的合同?是租賃合同,還是服務合同?既然要求人家承擔責任,就應堅持過錯原則,舉證責任則在原告;原告要證明被告有過錯,而且過錯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師姐說:「無論是行政管理,還是平等的民事關係,你收費后就應當履行公路安全暢通之義務;我留下了買路錢,就買了安全暢通。出了事你要負責,這是天經地義。」
夢欣說:「你讓人家負責應說出理由,說不出理由讓別人怎麼負責?法律講的是事實而不是想當然的什麼天經地義。你撞了車讓我賠,憑什麼?那高速公路上整天出那麼多車禍都要高速公路管理處賠,賠得完嗎?」
師姐說:「我憑的是公路上有掉物你疏於巡查,沒清除障礙。」
夢欣說:「高速公路管理處有專門的巡道車,按時巡查,而且這種巡道間隙是有關部門認可的,你告我疏於巡查理由不充分。」
師姐說:「按你的說法,在原掉物車無處查找的況下,受害者只能自認倒霉,這不合理,受害者得不到救濟這也違背立法精神。但願你別出這種車禍,否則你只能自認倒霉。」
夢欣說:「你這是咒我。」
師姐冷笑著說:「同學們都送我外號『小巫女』,我的話很靈驗的喲。你要是這樣昧著良心辯護,小心因果報應出同樣的車禍。」
夢欣的臉一下就白了,老闆的臉也拉下來了。師姐忘了此案老闆是被告方代理人。老闆說:「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存在昧不昧良心的問題。」
師姐自知失,可還是不服氣,在下面小聲回嘴:「如果當律師,收了錢就昧著良心為當事人辯護,就會遭報應。」
師姐說這番話老闆沒聽見,我和師兄都聽見了,因為當時我和師兄坐在師姐兩邊。對於師姐的烏鴉嘴我們都領教過,雖說還達不到女巫之水平,可我們都怕她詛咒。她有一段時間研究中國法制史走火入魔偏到一邊,弄到中國古代巫術史上了。整天給我們大談中國法律史上對巫術殺人的判例。師姐說在中國古代曾流行過巫術殺人。如果某人與誰有仇,並恨之入骨,便刻一木頭人,寫上仇人名字,用針刺心,並咒之,仇人不久便會得心口疼病而死。若死者家屬找到了咒者的證據可以報官,調查屬實者將判為殺人之罪,斬立決。
關於巫術殺人,在電影小說中有過節,但那隻不過是小說,咒人者被判斬立決我們聞所未聞。
老闆對師姐自稱小巫女不屑一顧。老闆說:「談案子就案子,別談那些亂七八糟的事。」老闆說,「剛才我聽了她們兩個各自陳述的理由,我個人認為夢欣觀點較充分,另一方下去后可以再研究一下。就本案來說有一個問題比較關鍵,那就是障礙物是何時掉下來的。如果是前車突然掉物,而後車沒有保持適當車距,現掉物躲避不及而出車禍,那麼高速公路管理處恐怕不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前車掉物已很久了,而巡查車沒有現,或許可以告高速公路管理處一個疏於巡查。我這個假說建立在前車掉物后自己也未察覺,而後車又沒有記下前車牌照,或後車目擊在車禍中死亡的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