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勞動合同法》給我們帶來什麼?(1)
在國內擁有45萬員工的台資企業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曾親自飛赴廈門向國務院副總理吳儀抗議,是什麼讓這位台灣富坐立不安?正是今年7月1日出台,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新法在勞動合同的規範上做了一系列的調整,如合同效力規定、勞務派遣、經濟性補償等,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做了新的規定,這部新《勞動合同法》的出台將給我們帶來什麼?
1、將公務員納入到勞動合同中
法律條文: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殷謙解讀:這是中國次將公務員納入到勞動合同法中,從這一條透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公務員將不再是「鐵飯碗」,也將面臨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危機。
2、民主化進程加快
法律條文:第四、五、六條規定了工會的職責,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工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殷謙解讀: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的某些規章制度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時,可以找工會申訴,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這三條體現了勞動合同法中的民主化進程,賦予了工會權力,讓工會不再是擺設,真正做到了「有困難找工會」,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了「代人」。
3、勞動者儘快到用人單位報到
法律條文: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殷謙解讀:大學生小張與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小張畢業后並沒有到單位報到而是在家呆了一個月,在這段時間內小張出了意外,結果學校和單位都不負責任,小張只能啞巴吃黃連。新法中規定了勞動關係確立的具體時間,也就是說簽了合同而沒有實現用工的,意味著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要是在簽約與用工之間出了意外,單位是不負責任的,因此建議那些簽了合同的勞動者馬上到單位報到,使用工既成事實。
4、不必再抵押財物或證件
法律條文: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並在本法第八十四條做出了懲罰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依相關法律給予處罰;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殷謙解讀:在求職時,勞動者經常碰到這樣的況:「管理費100元、保證金1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費用10元、培訓費200元。」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或其它證件,在新法中此類行為被明令禁止,有了這兩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敢再隨意索要勞動者財物或扣押證件,勞動者再遇到這種況也可以依法拒絕。
5、不怕用人單位不簽約,不怕用人單位不買社保
法律條文: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作出經濟補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
殷謙解讀:以前用人單位不簽約是為了省錢,新法頒布后,單位不簽約將會賠的更慘。新法中規定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應該注意的是簽約的書面合同必須是當地勞動局同意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
現在不少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所謂依法就是要按時足額購買,拖延時間、金額不足都要是違法。今後出現這種況,不但要補足該交的部分,還要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