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鴻章與阿思本艦隊(3)(1)
外國弁兵口糧,既非中國兵勇可比,李泰國性褊躁,索餉甚急,勢洶洶,刻不容緩。***目下海關收數太絀,無力承應。若不預為陳明,稍有貽誤,致滋他變,則鴻章罪戾更重。敢祈迅速核定分派,請旨嚴飭各關,按月由稅務司扣交李泰國、赫德收用,庶免決裂。
義正詞嚴,卻又有自己的利益考慮,希望各方分攤費用,而不是僅由上海一處負擔。
幾天後,李鴻章再次致函總理衙門。第一,他對李泰國任意加價極其不滿,認為「國家度支有節,豈同買菜求添」,恐怕今後李泰國還會不斷加價,「將來漫無限制,何以應其所求?」第二,他認為船員應以中國人為主,並且只要是中國人即可,不必分這省那省,而李泰國卻提出要以英國人為主,四年內不可更換。他提醒總理衙門,此點與赫德原議不符,應堅持原議。第三,他還對李泰國與赫德兩人人品作了一番比較,認為「赫德人尚平正」,「周旋中外之間,隨事儘力,眾譽交推」;而「李泰國承其父余焰,權譎百出」,由於參與天津換約談判,「既狡焉得逞,眼界遂大,氣勢頗張,其視赫德若輩蔑如也」。李泰國「見赫德漸為中國寵信,稍自樹立,既陰忌之,又恐此項兵船謹受中國節制,不能復遂其恣肆,故立意盡反赫德之議,將以困中國而便其私」。他建議總理衙門「仍用原議赫德會同辦理輪船一切事宜,即不能專倚赫德而置李泰國於局外,要在處處隱寓抑揚,以重赫德之勢而輕李泰國之權」。「赫德此時所以不能置議者,權勢不足故也。若中國益倚任之,外國人亦承隨其論所向而左右之,則赫德可復理其原議。庶不致此項兵船落在李泰國手中,為虎傅翼,後患將不可終窮也。」看來,他不僅在處理外交關係時「以夷制夷」,在處理個人關係時竟也「以夷制夷」。從此處他對赫德的褒揚有加,可以看到今後赫德在清朝政壇將起重要作用。最後,他強調「船中自總理大員以及弁兵舵手炮手人等,須層層節制,倘有違反罪過,不遵調遣,應照中國法律懲治。總之,此項兵船系中國購買僱用,即是中國水師,進退賞罰,應由中國統兵大員及該船管帶之中國大員主張。其會帶之外國兵官及辦事人等,不得把持專擅。以上各條,仰祈慎之於始,嚴定章程,明立條約」。顯然,李鴻章最關心的是清朝政府對此艦隊的主權。
在上海與李鴻章爭執一番后,李泰國又來到北京,與奕等總理衙門官員反覆爭論。李泰國一定要清政府認可他擅自與阿思本簽訂的合同,而總理衙門則認識到這個合同的實質是「一切均歸阿思本、李泰國調度。而每年所用經費則以數百萬計,並請將各關稅務全歸李泰國管理,任其支取使用。其意思藉此一舉,將中國兵權、利權全行移於外國」。所以在談判中不論李泰國如何「反覆抗論,大不慚」,總理衙門堅持認為:「所立十三條,事事欲由阿思本專主,不肯聽命於中國,尤為不諳體制,難以照辦。」總之,此次總理衙門堅持清政府一定要有指揮權。經過一個多月的爭辯,李泰國自知未經清政府認可擅自簽約實在沒有道理,於是不得不與總理衙門重新議定《輪船章程》五條。其主要內容是:
由中國選派武職大員,作為該師船之漢總統。阿思本作為幫同總統,以四年為定。用兵地方,聽督撫節制調遣。阿思本由總理衙門給札諭,俾有管帶之權。此項兵船,隨時挑選中國人上船學習。
此外,經費每月供給,統歸李泰國經理。
重新議定的《輪船章程》之實質是指揮權在清政府,對其能否實現,曾國藩、李鴻章等人均持懷疑態度。曾國藩此時早無起初的樂觀,認為「悉由中國主持,竊恐萬辦不到,其勢使之然也」。「節制之說,亦恐徒托虛名。」他甚至提出為挫李泰國之驕氣,「以中國之大,區區一百七萬之船價,每年九十二萬之用款,視之直輕如秋毫,了不介意。或竟將此船分賞各國,不索原價,亦足使李泰國失其所恃,而折其驕氣也」。如此建議雖說荒謬,卻說明他壓根認為李泰國不會將艦隊交給清政府,所以不如乾脆白白送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