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一章 尋找起草者(7)

7.第一章 尋找起草者(7)

東柏坡是個群山環抱,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於老鄉前後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一鋪土炕,幾張桌子,辦公用;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後院兩間土屋。

起草一部體現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對於這些婦女領袖來說,是一場新的考驗。起草小組成員中,真正學過法律的只有畢業於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們有著長期的革命鬥爭經驗,長期做婦女工作,對於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婦女渴望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感受極深。

她們派出工作組對婚姻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據調查材料表明,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佔百分之三十三點三,最多的達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則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點九,多的佔百分之四十八點九。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佔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則佔百分之五十一,多則佔百分之八十四。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姦以及遺棄等,女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佔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於剛剛從土改第一線回來,大家相互提供了許多新的況。

鄧穎超說,土改在改正成分時,有些農村拿「破鞋」作為帽子加在一些婦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剝奪她們應得的土地權,甚至把這作為打擊婦女的口舌,向婦女進行鬥爭。比如有一個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個婦女被劃為「破鞋」,加上這個帽子剝奪了她們應得的權利,甚至連她們的婚姻自由、選舉權、被選舉權都被剝奪。可怕的是,我們的一些幹部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加以區別。

有些同志談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種方式干涉群眾婚姻自由,統治婦女、不準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婦一定要嫁貧僱農光棍,把地、富婦女當成勝利果實分配。

還有關於抗屬的離婚問題,有些地方抗屬提出離婚,沒有經得前方軍人的同意,便批准離婚;影響了軍心。

當時,起草小組主要的參考資料是中華蘇維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該條例的基本原則是廢除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組在討論中,一致認為這個《條例》的基本原則是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法律基礎也比較成熟。

羅瓊告訴我:「在起草過程中,大家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問題,一九三一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大家爭論激烈。有的同志反對離婚自由,一種顧慮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離婚太自由了不利於社會穩定。特別是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後,一些幹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有新愛,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結合長期的革命實踐,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寫上「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

全國婦聯檔案處保存著一份珍貴的資料:

在中婦委會議摘要

鄧穎超同志對於婚姻法內「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一條的意見:我主張這一條。理由是中國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說明。早婚、老少婚、買賣婚是普遍現象,如不根絕就談不上婚姻自由,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在黨內也如此。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是主要根據婦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基本上要離的還是要離,反而給下邊的幹部一個控制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曾生很多悲劇。今天規定婚姻法是原則性的規定,破壞舊的,建立新的,就必須針對男女不平等現象,給婦女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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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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