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章 尋找起草者(2)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視婦女工作,專門成立了女予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誌,這兩件事全由王明辦。**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當然,王明上面還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帥,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體操作,還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同時,與同志們一條一條地審理**在戰爭年代制定過的有關婚姻的法規和條例。**在奪取全國政權前的20多年裡,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借鑒前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書記錄。那天,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顯示了王明的才氣。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別「順」,一是對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對中央領導聽計從,表現出很好的合作態度。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通過這部八章27條的《婚姻法》。
**主席隨即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這部《婚姻法》,本應該成為王明進入新的政治生命的開端。黨的七屆二中全會有一個明確的決議,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有一個書面檢查,但王明始終沒有作出書面檢查,他企圖以起草《婚姻法》之「功」來抵消錯誤。但中央不允許,工作是工作,錯誤是錯誤,兩者不可相抵。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王明同志的決定》,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動上真正有所改正」。**在一份指示中寫道,「王明的聲明書應在11月上旬七屆四中全會開會以前寫好,並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應,一旦要他作檢查,他就推說自己有病,要求去前蘇聯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視,得到肯定的答覆后,批准了王明的赴蘇請求。誰知,王明竟一去不復返……
「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
我感到非常興奮,這篇文章為我深入採訪提供了重要線索。特別是「王明一口氣述了十七個小時,邊述邊改,十七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二萬三千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體,十分難得。只是文中的「據說」兩個字,讓我有所警惕,「據說」,據誰所說,可信性如何?「十七個小時一氣呵成一部二萬三千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誇張嫌疑?畢竟是半個世紀以前的事了,王明已經作古,當時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員都是些什麼人?當時為王明做記錄的那位秘書是否還健在?憑我的經驗,這種事採訪起來是要費一番周折的。
遺憾的是《人民日報》(海外版)表的這篇文章沒有署名,只是註明摘自《信息參考報》。打了一圈電話,北京沒有《信息參考報》,最後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人家告訴我,文章不是他們原,他們是從《系中華》雜誌上選摘來的。又與《系中華》雜誌聯繫,一位熱的編輯告訴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兩封信,都沒有回復。
此事拖延了兩個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閱《人民日報》(海外版)時,又被一封讀者來信所吸引:
《人民日報》(海外版)總編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閱讀了你報「2001年8月24日」表的《**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後來詢問你報一位同志稿件來源,他又幫助我找到《系中華》雜誌上《**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讀了這篇稿子后,我認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實,但關於**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實。本著